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常因合同条款性质各执一词,本案即围绕“养老福利金”是赠与还是折扣款展开激烈交锋。通过解读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4民初15524号判决,我们可以清晰掌握法院认定合同性质、划分违约责任的核心逻辑,并据此提炼出处理此类纠纷的具体维权方法论与实操步骤,为面临类似困境的购房者提供明确指引。
一、争议焦点:名为“福利金”实为“折扣款”的定性分析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书》中约定的“养老福利金”条款性质。被告辩称该福利金系“赠与”,主张在未交付前可撤销;而原告则认为这是购房折扣的变相返还,是房价的组成部分。法院最终没有采纳被告“赠与”的抗辩,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其判决依据从以下三个层面逐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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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求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审查了《协议书》的签订背景和目的。原告一次性支付全部“委托承建款”842149元,并非单纯基于房产本身价值,而是基于协议中明确约定的六期“福利金”返还计划。该计划与付款义务紧密挂钩,是被告为促销而作出的价格承诺,而非无偿的赠与行为。如果认定为赠与,则购房总对价将发生实质性改变,这显然背离了双方签约时的真实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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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合同条款的法律效力:法院认定该《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一旦认定合同有效,便排除了单方撤销的随意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被告作为商事主体,理应预见其承诺的法律后果,并受其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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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义务性质并追究违约责任:在明确“福利金”支付属于合同义务后,法院进一步审查履行情况。原告已依约付清全部款项,被告仅支付前两期即停止,该行为直接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支付已到期未付的福利金是被告应承担的法定后果。
二、判决显示的核心维权方法与步骤
本案判决为购房者处理类似“返款”或“福利”纠纷提供了清晰的行动框架。当开发商以“赠送”“福利”等名义进行促销但事后停付时,购房者可参考以下方法与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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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固定书面证据,锁定合同义务
- 核心动作:务必妥善保管《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所有补充协议,特别是包含“返款”“福利金”等承诺的书面文件。
- 风险提示:警惕销售人员口头承诺。若承诺未写入合同,后续主张权利将面临巨大举证困难。本案中,法院认定的关键证据是双方签订的《协议书》,而非口头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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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梳理合同条款,构建“对价”逻辑
- 核心动作:仔细审查协议条款,寻找付款义务与返款承诺之间的关联性。例如,本案法院注意到购房款总额与福利金返还总额存在对应关系,且涉及房屋单价,从而认定福利金属性为价格优惠。
- 专业分析:在主张权利时,应重点论证该“福利”并非无偿赠与,而是 “支付购房款的对价组成部分” ,属于合同约定的商业让利行为,受《合同法》调整,而非可单方撤销的《民法典》中的赠与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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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界定“已到期”与“未到期”债权,分步主张
- 核心动作:严格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节点,计算每一期返款的到期日。对于尚未到期的款项,需要做好预期和准备,不能在一并主张时被全部驳回。
- 策略建议:本案法院明确区分了“已到期”和“未到期”福利金。对已到期的117900元予以支持,而对于未到期的部分,因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法院不予支持。但这不意味着该权利消灭,判决书明确指明“原告可于该部分福利金履行期限届满后就该部分诉讼请求另行主张权利”。这提示我们,诉讼策略上应优先主张已确定的违约损失,以避免因请求不当而额外承担不必要的诉讼费(本案中原告需自行负担驳回部分对应的案件受理费23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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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步:有效应对被告抗辩,保持诉讼节奏
- 核心动作:当被告提出反诉或鉴定申请时,需关注其程序是否合规(如是否提交书面申请、是否缴纳费用)。
- 专业判断:本案中被告虽当庭提出反诉和鉴定,但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状纸和缴纳费用,法院依法不予审理。这是一个重要的程序性胜诉节点。购房者或其代理律师应当密切监督被告的程序性行为,发现其程序瑕疵并及时向法庭指出。
三、案件核心事实、判决结果及法律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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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原告唐某(女)与被告天津卓达华夏颐园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8日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支付全部款项842149元,被告分六期支付“福利金”共计589572元。被告支付前两期共303173元后停付,原告遂起诉要求支付剩余全部款项370542元及利息。被告抗辩该福利金属“赠与”,并提出反诉要求撤销。庭审后,被告书面认可协议真实,同意支付已到期款项,对未到期款项明确给付时间,但不同意一次性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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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结果:
-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福利金117900元(即第三期已到期款项)。
-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即未到期款项)。
- 案件受理费3429元,原告负担2338元,被告负担10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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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总结: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为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对于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的债务,债权人不得要求债务人提前履行,但债权本身依然存在,待期限届满后可另行主张。
四、风险提示与行动指南
本案对购房者而言,具有重要的警示和参考意义。在签订包含“返款”“福利”等字眼的合同时,务必明确其性质,并注意保存证据。
行动建议:
- 若您正面临开发商停付“返款”“福利金”等情况,请第一时间梳理全部合同、协议、付款凭证及相关宣传资料。
- 对照协议,精确计算每一期款项的到期日及欠付金额。
- 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评估已到期债权的诉讼时效问题,并准备依法起诉。
若您对合同条款性质的认定或维权路径有疑问,欢迎就具体情况进行深入探讨。
作者:董志远,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8)津0114民初155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