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8-29
#商品房买卖 #合同纠纷 #合同违约 #诉讼时效 #合同履行原则

天津购房赠福利金停付:未到期部分能否提前主张?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中,开发商以“赠送养老福利金”为名促销,却在支付两期后停止付款。购房者诉请一次性给付全部剩余款项,法院为何只支持已到期部分?本文结合(2018)津0114民初15637号判决,解析“未到期款项应否加速到期”这一争议焦点,并提供实务维权步骤。

一、争议焦点:未到期福利金应否提前给付?

本案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购房人一次性付清委托承建款,开发商分期支付“养老福利金”。被告支付前两期后停止,原告主张一次性给付剩余福利金216137元。被告曾抗辩该福利金属“赠与”,未付部分可撤销;后经法庭释明,又确认协议真实、同意继续支付已到期款项。

法院对“已到期未付”与“未到期”作了严格区分。判决书原文载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涉案《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涉案《协议书》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了全部委托承建款491223元,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前两期福利金176839元,未按约定期限支付已到期的其余福利金,其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属违约行为,故被告应就已到期而未付的福利金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已到期而未付的福利金(即自2017年7月4日起至2018年7月3日止的福利金68771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二、法院对未到期部分为何不予支持?

判决书进一步载明:

原告单某某虽另主张被告销售经理王某某于2018年9月7日当着30多名业主讲不欠原告的钱,并据此在本案中请求被告一并给付尚未到期的福利金,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且被告在书面补充事实意见中明确表示同意继续支付已到期款项,对于未到期款项也明确了给付时间,同时,按照涉案《协议书》约定的履行期限,原告主张的该部分福利金截止到本案庭审时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故原告该部分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亦无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于该部分福利金履行期限届满后就该部分诉讼请求另行主张权利。

可见,法院并未否定原告对未到期部分的实体权利,而是认为:未到期部分应“到期后再主张”,不能在本案中一次性提前给付。原因是合同明确约定了分期支付时间表,购房者未举证存在《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预期违约”情形。

三、购房者维权三步法

  1. 固定合同与履行证据:保存《协议书》、购房款收据或发票、银行转账凭证、开发商宣传资料、销售人员承诺录音等。本案原告能够胜诉,关键即在于“原告依约交付了全部委托承建款491223元”。

  2. 逐期梳理到期款项:按合同支付时间表制作表格,列明每期应付金额、实付金额、欠付金额、是否到期。已到期未付部分可立即起诉;未到期部分原则上不能提前主张,除非有法定加速到期事由。

  3. 若想主张一次性给付,须证明“预期违约”:收集开发商明确表示不履行、停止经营、转移财产等证据,例如书面催告函的回复、公开发言录音、聊天记录等。若证据不足,可先就已到期部分起诉,待其余期次到期后再分别主张,避免因诉讼请求不当而承担不必要的诉讼费。

四、延展建议

“购房返福利金”“赠送养老福利金”等促销模式,本质上仍是商品房销售合同义务的一部分,开发商不能以“赠与可撤销”为由逃避付款责任。但购房者也应注意,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是权利主张的时间边界。若开发商出现停付,应尽快启动法律程序,避免超过诉讼时效;若开发商在庭审中既认可协议又同意继续支付,法院通常会按合同分期处理。

如果你正面临类似纠纷,建议携带合同、付款凭证和催款记录,咨询专业律师,针对“已到期”和“未到期”分别设计诉讼策略,以最低成本维护自身权益。


作者:董志远,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8)津0114民初156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