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中,开发商以“折扣款”“福利金”名义分期返还购房款,一旦中途停止支付,购房人能否要求一次性支付全部未到期款项?本文结合一则真实案例,为您解析法院的裁判规则,并提供维权步骤。
一、争议焦点:未到期福利金是否构成违约加速到期
本案中,原告薛某与被告天津某投资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委托被告承建房产,被告分期支付“福利金”。被告支付两期后停止,原告起诉要求支付全部剩余款项271128元。核心争议在于:未到期的福利金能否因被告违约而提前主张?
二、法院认定:合同有效,已到期部分支持,未到期部分另行主张
法院查明:2015年9月14日,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一次性支付委托承建款616207元,被告分期支付福利金。被告仅支付前两期221834元,剩余福利金271128元未付。法院认为:
“涉案《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
关于未到期部分,法院明确:
“按照涉案《协议书》约定的履行期限,原告主张的该部分福利金截止到本案庭审时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故原告该部分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亦无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于该部分福利金履行期限届满后就该部分诉讼请求另行主张权利。”
最终判决被告支付已到期的福利金86268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三、购房人维权三步走
第一步:梳理合同条款,区分已到期与未到期金额
对照协议中约定的各期支付时间和金额,制作表格,明确哪些已到期未付,哪些尚未到期。本案中2017年9月15日至2018年9月14日的86268元已到期,其余未到期。
第二步:固定证据,证明违约事实
保存付款凭证、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催收记录。若对方口头表示不付款,及时录音或寻求证人证言。原告曾主张销售经理当众表示“不欠钱”,但因未提供证据未被采纳。
第三步:分阶段起诉,避免“超期主张”
已到期部分可立即起诉,未到期部分待期限届满后再诉。法院在判决书中已明确指引:“原告可于该部分福利金履行期限届满后就该部分诉讼请求另行主张权利。”
四、风险提示与建议
开发商常以“赠送”“福利金”名义规避商品房买卖责任,但法院认定此类协议合法有效,开发商应守约。购房人若遇类似情况,切勿一次性主张全部未到期款项,应分期起诉,节省诉讼成本并提高胜诉率。
本文仅就个案中的争议焦点进行分析,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董志远,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8)津0114民初155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