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标准时,如何依法主张权利?本文以一则真实判决书为例,从争议焦点出发,提炼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与实践要点,帮助施工方厘清法律规则,避免损失扩大。
一、争议焦点:口头约定利息是否有效?
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纠纷。李某主张双方曾口头约定逾期付款利息为月息一分,朱某对此不予认可。法院最终未采信李某的主张,而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认定利息。这一争议焦点的结果,直接影响了李某实际获得的利息金额。
二、法院认定规则与具体步骤
第一步:核查是否存在明确的利息约定
法院在审理中首先审查双方是否对逾期付款利息作出明确约定。判决原文指出:
“李长海主张双方口头约定利息标准为月息一分,朱贻星对此不认可,李长海未提交证据证实双方对逾期付款利息作出了约定,因此对李长海主张双方口头约定利息标准为月息一分的事实,本院不予确认。”
实践要点:口头约定难以举证。施工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将利息标准、付款节点等关键条款书面化,避免事后“各执一词”。
第二步:无约定时适用法定利率标准
在缺乏约定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依据法律规定确定利息计算标准。判决原文引用了司法解释: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故朱贻星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向李长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实践要点:即使没有约定利息,施工方仍可主张法定利息。但若希望获得高于法定利率的补偿,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且约定利率不应超过法律保护上限。
第三步:确定利息起算时间
利息并非从施工完成之日起算,而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本案中,双方约定工程顶子完工支付90%工程款,余款10%作为质保金一年后结清。法院据此分段认定:
“本案中双方约定工程顶子完工支付90%的工程款,余款10%作为质保金一年后全部结清,而工程顶子于2015年12月8日完工,因此利息应当分阶段计算,故朱贻星应当向李长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78816.05元。”
具体步骤:
- 确定合同约定的各付款节点(如完工后X日内支付XX%);
- 逐一计算每笔款项的应付日期;
- 从应付日期次日或届满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 按法定利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LPR)分段计算利息。
第四步:关注连带责任主张的边界
本案中,原告还要求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但法院未予支持。判决原文载明:
“因生宝公司未拖欠工程款,且生宝公司与李长海之间无合同关系,故李长海要求生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实践要点: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起诉发包方,需以发包方欠付工程款为前提。施工前应当核实发包方与转包方之间的结算情况,并尽量取得发包方对转包行为的书面确认,否则相关权利难以保障。
三、延展与建议
本案判决明确了逾期利息的法定计算路径,对施工方有三点启示:
- 合同必备条款:将利息标准、付款期限、质保金返还条件写入书面合同;
- 证据留存意识:对账函、结算单、聊天记录等均能佐证付款约定,务必保存原件;
- 及时主张权利:利息计算时间越长,诉讼时效和举证风险越高,建议在付款节点届满后及时发送书面催告函。
若您正面临类似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可参考上述步骤梳理证据,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关注本栏目,获取更多实务法律解析。
作者:董志远,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8)津0118民初89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