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8-31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 #第二审程序 #工程款纠纷 #刑民交叉

天津3

合同纠纷,要的是一纸公平;但若被“刑事嫌疑”拦腰截断,诉讼权利该往何处安放?本文以(2018)津01民终5828号裁定书为蓝本,聚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先刑后民”的裁判边界,解析二审法院如何纠正一审“驳回起诉”之误,为当事人提供一套切实可行的程序救济路径。

一、合同纠纷的“拦路虎”:一审为何被驳回起诉?

在一审阶段,孙某华、孙某峰父子向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主张工程款、违约金、利息等各项费用合计530余万元。中城投公司则反诉要求退还超额支取的工程款42万余元。本是一起典型的工程款结算纠纷,却因一个关键证据而情节突变。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

经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申请,一审法院至天津市武清区公安局刑侦大队调取其对丁某询问笔录、丁某出具《关于孙某峰班组点工说明》《证明》《情况说明》、点工单、孙某峰班组工程量单、孙某峰班组工程量明细表证据,并于庭审中向双方当事人出示、质证。孙某华、孙某峰向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所主张工程款、违约金、利息等各类款项共计5313111.31元,所依据的主要证据系丁某出具的有关工程量的单据,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与此案有关的相关人员涉嫌犯罪。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裁定驳回起诉并驳回反诉。

这一裁定背后的逻辑是什么? 是“先刑后民”原则的适用——一旦民事案件中发现犯罪嫌疑,便将全案移送公安或直接驳回起诉。但这一做法是否正确?二审给出了否定答案。

二、二审反转的“胜负手”: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边界

王某、陈某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主张:

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已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本案就是民事纠纷。

被上诉人则辩称已对不予立案通知申请复议,并称已向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报案,二上诉人涉嫌敲诈勒索已被受理。

面对双方针锋相对的主张,二审法院的认定成为案件转折的关键:

本院认为,本案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经济纠纷。该民事案件的审理并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最终裁定:

一、撤销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4民初32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审法院为何“拨乱反正”? 这里的关键在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正确理解。该条规定的是“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但适用的前提是——案件本质上不是民事纠纷,而是刑事犯罪

而在本案中,二审法院明确指出:

  1. 双方存在真实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2. 工程款结算争议属于经济纠纷的范畴;
  3. 民事案件的审理并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

这意味着,即便相关证据存在刑事犯罪嫌疑,也不能轻易否定民事案件的独立性。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可以并行,而非“刑事优先”一刀切。

三、实操指南:遇到“涉刑嫌疑”被驳回起诉,如何救济?

结合本案二审裁判要旨,我们为当事人及律师提供一套可操作的应对步骤:

第一步:梳理合同关系,固定“民事纠纷”底色。 收集并整理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签证单、结算文件、付款凭证等,证明双方存在明确的合同关系,纠纷本质是工程款结算争议。

第二步:关注公安立案动态,收集关键程序证据。 如本案中上诉人所作,若公安已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务必妥善保存并作为证据提交。若对方报案但尚未正式立案,可申请法院向公安机关核实情况。若刑事案件已立案但尚未审结,需论证“民事审理不以刑事结果为依据”——重点判断刑事侦查对象是否与民事争议标的直接相关。

第三步:上诉时阐明“刑民区分”法理。 在二审上诉状中,明确指出: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属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经济纠纷范畴,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适用条件。

第四步:善用程序规则,请求指令重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一审驳回起诉裁定确有错误,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四、启示与延伸:刑事报案不应成为逃避民事责任的“护身符”

本案的裁判要旨传递出一个重要信号:刑事报案不能成为拖延或逃避民事责任的工具。 在商业活动中,一方通过刑事报案制造“涉刑”假象,试图让民事案件被驳回或中止,是近年来常见的手段。但二审法院的裁定明确告诉我们:只要民事纠纷的基础法律关系真实存在,且民事审理不以刑事案件结果为前提,法院就应当继续推进民事程序。

对施工企业、实际施工人而言,遇到此类情况不要慌张,应坚持“以合同为本、以证据为基”的法律逻辑,积极通过上诉程序维护自身诉讼权利。民事诉讼的大门不会因为一张报案回执就轻易关闭。

延伸思考: 若刑事案件最终认定确实存在伪造工程量单、诈骗工程款等犯罪行为,民事案件如何处理?此时可依据刑事判决书另行启动再审程序或调整诉讼请求,但这并不影响民事案件先行审理的正当性。诉讼权利的保障,不应以牺牲程序正义为代价。


作者:董志远,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8)津01民终58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