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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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物流合作垫付款追偿的举证责任要点与实务指引

合同纠纷中,当事人主张返还垫付款项,不仅需要证明实际支付事实,更需证明该款项在法律上应归属于对方负担。本文以一起物流运输合作协议纠纷终审判决为样本,聚焦“垫付款追偿”这一争议焦点,剖析法院如何分配举证责任,为同类案件提供操作指引。

一、争议焦点:垫付款性质不明,追偿请求为何败诉?

本案中,上诉人A公司(原审原告)主张其替被上诉人B(原审被告)垫付了车辆月供、ETC费用及其他费用,并在结算时多支付了出车款,故请求B返还共计108620元。B则抗辩称相关款项系借款或另案已处理。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心争议在于:A公司主张的“垫付”行为,是否基于合同约定或法律依据,能否向B追偿?而法院审理的关键,落在了举证责任的分配上。

二、判决书原文引用:举证不能的后果

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该段确立了本案的裁判基石。针对A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进一步指出:

“根据A公司一审陈述,其诉讼请求108620元款项的计算依据和方式为A公司实际支付的款项455598元……减去A公司自认应当由其负担的款项346978元……一审中,经过双方对账,B除对上述款项中的车辆月供78000元、其他费用30535元、ETC费用8463元的数额认可外,对其他款项均有异议。二审中,双方对上述款项的性质和数额仍各执己见。”

法院注意到,A公司主张的上述款项在另案(2016)津0114民初11061号调解书中可能已包含:

“根据一审笔录记载,C公司自认(2016)津0114民初11061号案件中,上述车辆月供78000元、ETC费用8463元、其他费用30535元包含在该案C公司诉请的1080000元的案件标的内。现(2016)津0114民初11061号以50万元标的调解结案,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C公司、A公司是否在该调解协议中就B的相关权益进行了处分。”

最终,法院认为:

“在上述情况下,A公司应当进一步举证证明其请求涉案款项的依据,但在两审审理过程中,A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诉请款项计算依据的合理性,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本案中主张的运费、出车款、购车首付款与上述调解书确定的款项无关,故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基此,其请求B返还108620元款项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三、实务方法与步骤:五步厘清垫付款追偿的举证路径

第一步:明确请求权基础,区分“垫付”与“借款”

首先,审查合同中是否约定一方为另一方垫付费用的义务及追偿权。若无明确约定,则“垫付”可能被认定为借款或不当得利,权利性质完全不同。本案中,A公司主张替B垫付车辆租金等,但合作协议仅约定A公司对B履行《运输车辆承包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未直接赋予A公司向B追偿已代付款项的合同依据。步骤:逐条梳理合作协议,将垫付条款与保证条款、结算条款对比,判断请求权基础是否为合同约定。

第二步:固定对账数据,核对“预付出车款”性质

本案中,A公司预付给B的“出车款”是否属于借款?一审法院认定系借款,因为银行转账备注“借款”。而A公司主张系履行合作协议的预付环节。步骤:调取银行转账记录、借条、对账单,查看款项备注及借条形式。若为借款,则需另案主张;若为预付款,则应在运费结算中扣减,并需保留双方确认的结算凭证。

第三步:重点审查另案调解书是否已处分本案权益

这是本案败诉的关键。A公司与C公司在另案调解中,以50万元了结108万元的运费纠纷,而本案A公司主张的垫付款项竟然包含在该案诉请标的之内。步骤:若存在关联诉讼或调解,务必提取另案起诉状、证据清单、调解协议全文,分析调解书是否指向同一笔款项、是否处分了案外人(如B)的实体权益。若调解协议未明确放弃对B的追偿权,则A公司仍负有证明“本案款项与调解书无关”的举证责任。

第四步:针对对方抗辩,及时提交补充证据

二审中,A公司未提交新证据,导致无法推翻“款项可能已被另案处理”的不利推定。步骤:围绕对方异议逐项回应:例如,提供C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确认调解书中的款项范围不包括本案垫付款;或提供B确认欠款的结算单、还款承诺书等。若证据由第三方持有,应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或追加当事人。

第五步:规范财务操作,避免混同

从源头防范,建议物流企业在预付司机出车款时,采用“备用金”或“专项预支”科目,并要求司机凭票据报销,定期对账。垫付车辆租金等大额费用时,应由司机出具委托付款书或由各方签署三方协议,明确该笔款项的性质、承担主体及结算方式。步骤:建立完善的《垫付款确认单》,载明款项用途、关联合同条款、受益人确认签字,并保留付款凭证和发票原件。

四、延展建议:从本案看物流行业合同风险防范

本案反映出物流运输合作中普遍存在的财务混同问题。合作协议虽然约定了保底趟数、结算流程,但实践中预付款、垫付款、运费、借款交织,一旦合作破裂,极易引发连环诉讼。建议经营者:

  • 在协议中专门设置“费用垫付与追偿”条款,明确垫付范围、冲抵顺序和追索程序。
  • 对每一笔支付,在摘要中注明合同依据和用途,避免“借款”等歧义表述。
  • 关注关联案件的调解方案,避免在未征得实际承运人同意的情况下,以包含其权益的债权作为调解标的,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已处分该权益。

如果您正面临类似的合同纠纷,建议立即梳理全部支付凭证与合同文本,重点排查是否存在关联诉讼或调解书,并咨询专业律师制定举证策略。


作者:董志远,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8)津01民终7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