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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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未发费用确认单不能作为拒付运费的正当理由

在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中,托运人常以货运代理人“未履行费用确认义务”为由拒绝支付运费。这种抗辩能否获得法院支持?本文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则终审判决为切入点,厘清“费用确认”与“付款义务”的法律关系,为合同双方提供实务操作指引。

一、案情简介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5年签订《国际货运代理合同书》,约定被上诉人接受上诉人委托办理国际货运业务,开船前需由上诉人进行费用确认。2016年2月,上诉人委托出运涉案货物,被上诉人完成报关、运输等事宜,货物运抵目的港并由收货人提取。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开具海运费发票,但未先行发送费用确认单。上诉人拒付海运费及港杂费,被上诉人遂起诉。

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拖欠费用及利息,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被上诉人未发送费用确认单是否构成违约?上诉人能否据此拒绝支付运费?

三、法院裁判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合同依法成立有效,但费用确认义务并非承运人履行运输合同的主要合同义务。判决书明确指出:

“在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中,承运人将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与托运人支付运费构成对待给付义务。双方在货运代理协议关于费用确认问题的约定,不属于承运人履行运输合同的主要合同义务。在被上诉人作为承运人已经安全、如期将涉案货物运送至目的港并交付收货人的情况下,其不因履行货运代理协议的违约行为而丧失承运人收取运费的权利,故上诉人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同时,关于上诉人主张的“优惠费率”问题,法院认为:

“上诉人虽主张被上诉人应提供市场优惠费率,但未明确优惠费率具体数额,亦未证明被上诉人收取费用存在不合理性。”

因此,法院认定上诉人仍应支付海运费及港杂费,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四、实务操作指引

(一)托运人如何应对类似纠纷

第一步:审查合同条款性质。 先确认“费用确认单”条款是否属于合同主要义务。若该条款仅为程序性约定,与付款义务不构成对待给付,则不能以此拒绝付款。

第二步:及时、具体地提出异议。 如对费用有异议,应在运输完成后或收到发票后及时反馈,明确具体金额和理由,而不能笼统拒付。

第三步:保留履约证据。 保存订舱记录、提单、发票、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以便在诉讼中证明己方主张。

(二)货运代理人如何防范风险

第一步:严格履行合同约定。 尽量按约发送费用确认单并要求对方确认,避免因程序瑕疵引发争议。

第二步:保存“实际履行”证据。 若因交易习惯简化流程,应保留双方往来邮件、微信记录等,证明对方默示同意。

第三步:及时主张权利。 对方拖欠费用时,应收集运输完成证明、发票、对外付款凭证等,尽快通过诉讼或仲裁维权。

五、结语

本案确立了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中“主要义务与次要义务相区分”的裁判规则:一方不能因对方未履行次要的程序性义务,而拒绝履行自己支付运费的主要义务。企业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应明确各项义务的性质,并注意留存履约证据。如遇类似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制定有效的诉讼策略。


作者:董志远,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7)津民终5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