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01
#承揽合同纠纷 #合同的抗辩 #违约金 #法定抵销 #举证责任

天津承揽合同逾期违约金能否直接抵扣货款?法院这样判

在承揽合同纠纷中,定作方与承揽方往往同时存在“未付货款”和“逾期交货”两项争议。定作方能否直接以承揽方逾期交货为由,从应付货款中扣除违约金?本文结合一起真实判例,解析法院的裁判逻辑,为企业处理同类合同纠纷提供可复用的抗辩方法与举证步骤。

一、案件脉络与争议焦点

本案中,济钢公司作为承揽人,与定作人一重公司签订承揽合同,约定交货日期为2010年12月5日。实际交付及试车合格时间为2011年4月30日,逾期146天。一重公司尚欠济钢公司报酬165000元,但认为济钢公司逾期交货,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82500元,并主张直接抵销欠款。济钢公司则起诉要求支付全部欠款及利息,并称一重公司主张违约金已超诉讼时效、且未提反诉不应直接抵销。

二、法院裁判逻辑深度解析

(一)交货时间举证责任在承揽方

双方对“何时交货”各执一词,法院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交货义务人济钢公司。二审判决书明确指出:

“济钢公司作为案涉承揽合同的交货一方,应当持有能够证明交货时间的相应证据,负有证明交货时间的相应义务,但济钢公司未提交此项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根据一重公司认可的交货时间推定济钢公司逾期交货并无不当。”

实务启示:承揽方应完整保留发货单、物流记录、收货签收单、验收合格单等交货凭证。一旦缺乏书面证据,法院可能直接采信定作方主张的“实际交货时间”,从而认定逾期。

(二)违约金按合同约定封顶计算

双方合同约定“迟延交货应承担合同总价的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责任,累计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因济钢公司逾期146天,按日千分之一计算已超过5%上限,法院遂按合同总价1650000元的5%认定违约金为82500元。二审判决书援引一审认定:

“按照案涉合同约定将逾期交货违约金支付标准确定为合同总价的5%,并在本案中将一重公司应付给济钢公司的剩余货款予以抵扣并无不当。”

实务启示:违约金条款应明确计算方式和上限,避免约定过高而被法院调整,也避免约定不明导致举证困难。

(三)无需反诉,可当庭主张法定抵销

针对济钢公司“一重公司未提反诉,法院不能直接认定违约金”的上诉理由,二审判决明确支持了抵销权的直接行使:

“双方互负到期债务,且债务种类相同,其在庭审过程中提出抵销的目的在于抗辩济钢公司的债权履行请求,可以直接主张行使抵销权,无需提起反诉。”

实务启示:当双方互负金钱债务且均已到期时,定作方在诉讼中可以直接以“抵销”作为抗辩,不必另行提起反诉。但需注意,抵销的意思表示必须明确通知对方,并在举证期限内完成。

三、实务操作具体方法与步骤

  1. 合同签订时:将交货日期、宽限期、逾期违约金上限、质保金支付条件等写清楚,并约定“定作方有权从未付款项中直接扣除违约金”等条款。
  2. 履约过程中:每笔交付都要求对方签字或盖章确认,形成“完工交接单”“验收单”“对账单”等书面文件;对账单上应注明对应的合同编号及欠款性质,避免后续“滚动付款”导致账目混同。
  3. 发生逾期后:承揽方应及时与对方协商并书面确认新的交货期限,防止法院按原定日期起算违约金;定作方则应在合理期限内书面提出逾期异议,保留催告函、邮件等记录。
  4. 诉讼应对时:定作方若主张抵销,应准备合同、交货凭证、违约金计算表,并在答辩状或庭审中明确作出“抵销通知”;承揽方若否认逾期,则应主动提供全部交货凭证,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四、结语与行动建议

本案的裁判规则提醒企业:合同履行证据是权利的生命线。无论是主张货款还是主张违约金,都需要用书面证据锁定事实。法定抵销制度为定作方提供了便捷的防御工具,但必须满足“债务均已到期、种类相同”的法定条件。企业若陷入类似纠纷,不应仅依赖口头抗辩,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结合合同条款与证据链制定综合策略,以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董志远,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7)津02民终67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