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01
#民间借贷

天津借贷合意认定要点:从委托书看民间借贷举证逻辑

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合意,是法院裁判的核心争议焦点。尤其在出借人主张代偿第三人债务并以此为基础形成借贷关系的情形下,合意的认定往往牵涉多方陈述、证据效力乃至刑民交叉问题,审理难度显著增大。本文以(2017)津01民终5238号民事判决书为样本,聚焦“借贷合意如何认定”这一争议焦点,剖析法院在证据审查与事实推定中的裁判逻辑,为处理类似纠纷提供可参考的举证思路与风险防范指引。

一、争议焦点:仅有“委托书”能否证明存在借贷合意?

本案中,上诉人李某某主张其代案外人张某偿还了欠付案外人李某某丙的借款50万元,并据此请求张某之父张某某等四人连带返还借款。李某某的核心证据之一,是张某某向其出具的一份卖房“委托书”,其中载明“本协议卖房所得房款,全部用于偿还受托人李某某”。

二审法院在认定该“委托书”的证明力时明确指出:

“张某某与李某某之间本无借贷之合意,双方之间亦无事实上的借款发生,张某某向李某某出具卖房‘委托书’,同意以卖房所得房款用于偿还受托人李某某,是基于李某某替张某向李某某丙偿还了50万元借款的前提下而作出的意思表示,因该款项已经包含在刑事案件涉及张某诈骗李某某丙的款额中,在李某某不能充分举证证明其已经替张某向李某某丙还款的情况下,张某某承诺基于该卖房‘委托书’的还款条件即未能成就。”

这一认定揭示了一个关键裁判规则:“委托书”的出具虽可反映出一定的还款意愿,但如果其前提条件(出借人代偿行为)未被证实,则该“委托书”不能独立构成借贷合意的充分证据。

二、借贷合意认定的证据审查路径

(一)审查出借人陈述的稳定性与一致性

法院在审查借贷合意时,首先会审视出借人对借贷关系形成的陈述是否清晰、稳定。本案一审法院即指出:

“李晓冬作为出借人,理应对借贷关系如何形成有清晰的陈述。……李晓冬对借款形成过程的陈述前后不一致,一审法院无法采信李晓冬对借贷关系形成的陈述。”

具体而言,李某某在起诉状中称2015年8月28日对方在天津市第四中心医院向其借款50万元,而医院住院病案显示赵某乙于2015年8月30日才入院,存在时间上的矛盾。这一细节虽非决定性的,但严重削弱了出借人陈述的可信度。

实务要点: 出借人在主张借贷关系时,应确保对借款时间、地点、参与人、事由等关键要素的陈述前后一致,避免因记忆偏差或表述矛盾导致整体陈述被质疑。

(二)审查“委托书”等书证的内容与形成背景

“委托书”在本案中的法律性质,并非借款合同,而是一份附条件的还款承诺。二审法院将其定性为“基于李晓冬替张某向李某某丙偿还了50万元借款的前提下而作出的意思表示”。换言之,该“委托书”不是借贷合意的直接证据,而是建立在代偿事实成立这一前提之上的后续安排。

同时,张某某本人对“委托书”中“卖房所得房款全部用于偿还受托人李晓冬”一句话的争议(声称签字时并无此句),进一步增加了该证据的证明难度。

实务要点: 借贷关系的建立,最好通过独立的借款协议、借条等文件予以明确,而非依赖事后形成的委托书、还款承诺等间接证据。若确需以代偿方式形成借贷关系,应在代偿前取得债务人明确的借款意思表示。

(三)审查款项交付与基础债权的关系

本案诉争的50万元,李某某确实转账交付给了案外人李某某丙。然而,法院查明:

“李某某丙在公安机关的几次询问笔录中均明确表示本案诉争的50万元包含在其被张某诈骗款项360万元的数额中,并表示‘张某骗其360万元,等法院判完了,张某还其360万元后,再把其中的50万元还给李晓冬’。”

这一事实表明,李某某丙将收到的50万元视为张某诈骗金额的一部分,而非张某之父张某某借款的清偿款。这直接动摇了“代偿”事实的成立基础。

(四)审查关联刑事判决的既判力影响

本案审理时,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4刑初416号刑事判决书已生效,认定张某诈骗李某某丙2217000元。二审法院在说理中强调:

“在上述生效的刑事判决书中未对涉案50万元作为张某归还李某某丙的款项进行核减,故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晓冬给付李某某丙的50万元系替张某向李某某丙还款。”

这一论述明确了刑民交叉案件中的重要原则:刑事判决未予认定的款项性质,民事案件中仍需由主张该事实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刑事判决已认定的犯罪金额,民事案件一般予以尊重。

三、民间借贷合同成立与生效的举证框架

结合本案裁判逻辑,可归纳出以下举证审查框架:

| 审查要素 | 举证要求 | 本案情况 | |---------|---------|---------| | 借贷合意 | 借款合同、借条、聊天记录等直接证据或可推定合意的间接证据 | 仅有“委托书”,且其前提条件未成就 | | 款项交付 | 转账凭证、收据等交付证据 | 转账至案外人账户,非借款人账户 | | 代偿指示 | 借款人明确指示出借人向第三人付款的证明 | 无直接证据证明指示关系 | | 借贷用途 | 借款目的明确且合理 | 用于偿还案外人债务,但债务真实性存疑 | | 陈述一致性 | 出借人对关键事实陈述稳定一致 | 时间、地点等表述前后矛盾 |

四、对当事人的实务建议

对于出借人:

  1. 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明确借款人、金额、利率、还款期限、款项支付方式等基本要素。
  2. 若出借资金用于代偿借款人的第三方债务,应要求借款人出具书面指示函,并保留代偿凭证。
  3. 避免仅以事后形成的委托书、还款承诺书等文件主张借贷关系成立。
  4. 关注基础债务的真实性,若基础债务涉嫌刑事犯罪,应评估代偿行为的法律风险。

对于借款人(及担保人):

  1. 审慎签署包含还款承诺内容的文件,充分理解其法律后果。
  2. 如对还款前提存有异议,应在书面文件中明确附条件条款。
  3. 保留与出借人沟通的全部往来记录,以备争议发生时还原事实。

五、结语

民间借贷纠纷的核心从来不是“钱是否给了”,而是“法律关系是否成立”。本案的裁判再次提醒我们:借贷合意的认定是民间借贷案件的逻辑起点,任何间接证据替代不了明确的借款意思表示,任何事后安排替代不了事前的合同约定。建议当事人在涉及大额资金往来时,务必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在事前构建清晰、完整的证据链条,避免在诉讼中陷入举证不能的被动境地。

作者:董志远,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7)津01民终52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