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纠纷,尤其是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中,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历来是争议焦点。本文结合一份真实二审判决书,深度解析法院如何运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并为当事人提供具体的举证与抗辩方法,帮助你厘清法律边界、规避债务风险。
一、争议焦点:个人名义借款,配偶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源于一张借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董某向债权人魏某出具借条,借款214400元,后未能按期偿还。债权人将丈夫与妻子张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妻子张某承担连带责任。张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法院在没有查清该笔借款的实际用途的情况下,将此借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可见,争议焦点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另一方是否必然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二、裁判规则:法律推定与例外情形
二审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段条文确立了基本规则: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举债,先推定为共同债务;若配偶一方想免责,必须证明存在法定例外情形。 具体例外情形包括:
| 例外情形 | 举证方向 | |---------|---------| | 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 提供书面协议、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明债权人知晓并同意该债务由借债一方个人承担 | | 夫妻约定财产制且债权人知晓 | 提供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并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 | | 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虚构债务 | 证明借款未实际交付、借条系伪造或恶意串通 | | 债务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 提供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笔录等 |
本案中,上诉人张某主张“没有查清借款实际用途”,但未能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证明上述例外情形。二审法院认定:
“本案借款发生在董晓亮与张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张越提供的证据无法充分证明本案债务存在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除外情形,故本案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张越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三、方法步骤:配偶一方如何有效抗辩?
如果你正面临类似困境,可以按以下步骤组织抗辩:
步骤1:审查借款是否真实发生
- 查看债权人是否实际交付借款(银行转账、现金收据等)。
- 若借款并未真实交付,或系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伪造债务,可主张不构成民间借贷关系。
步骤2:审查借款用途
- 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 若能证明借款用于举债一方个人消费、赌博、吸毒、包养情人等非家庭用途,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步骤3:准备例外情形的证据
- 是否有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个人债务”的书面文件?
- 是否存在夫妻财产约定制且债权人知晓?
- 若涉及违法犯罪债务,及时收集刑事或行政处罚材料。
步骤4:关注程序权利
- 注意法院是否依法送达应诉手续。本案中,上诉人主张一审公告送达程序违法,但二审法院核实后认为:“一审法院向上诉人住址邮寄应诉手续未能妥投后,采用公告送达方式,不违反法律规定。”
- 若遭遇公告送达导致无法到庭,务必收集邮寄未妥投、地址错误等证据,但需注意:公告送达在程序合法的前提下不构成再审或上诉的当然理由。
四、风险提示与行动建议
本案判决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当时适用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了更细致的标准: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对比可见,新规则更强调“共债共签”和“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界限,举证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向债权人倾斜。 如果你现在签订借款合同或面临债务纠纷,请注意:
- 作为出借人:尽量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保留款项用途的凭证,降低“共债”认定难度。
- 作为借款人配偶:不要轻易在借条上签字;若配偶擅自举债,务必保留家庭开支独立、个人财产独立的证据。
- 作为借款人:如实披露借款用途,避免因资金流向不明而引发争议。
延伸思考: 即使法院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在执行阶段仍可依法区分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若判决已生效,配偶一方可在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中主张权利,但难度较大,建议在诉讼阶段就积极应诉、充分举证。
作者:董志远,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7)津02民终49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