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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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民间借贷砍头息争议:本金认定与举证责任解析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中,本金数额是利息计算的起点。借条写10万元,借款人却说实际只收到9万元,预先扣除的“砍头息”是否计入本金?本文以(2017)津0112民初6032号判决为样本,围绕“砍头息”这一争议焦点,剖析法院的认定逻辑,并为当事人提供可复用的举证与应诉步骤。核心价值在于:明确本金争议的举证责任分配,掌握利息上限的司法判断尺度。

一、争议焦点与裁判结果

本案系原告周某与被告苏某、XX刚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主张二被告于2011年5月17日向其借款100000元,约定2个月归还,每月利息5000元,并以房屋作抵押;二被告仅归还利息10000元。二被告则抗辩称实际出借数额为90000元,借条金额包含预先扣除的两个月利息,且已偿还利息约55000元。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对“实际出借本金是100000元还是90000元”这一核心争议作出认定:原告提供的借据载明借款100000元,二被告对此无异议,证据效力予以确认;二被告认为实际出借90000元,因无证据相佐,不予确认。最终判决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34000元,并继续按年利率24%支付至清偿之日止。

二、判决书原文:法院如何认定“砍头息”

法院核心认定如下:

双方对于借款时是否预先扣除了利息,实际出借本金是100000元还是90000元之事实存在争议。原告周某提供的借据载明借款数额为100000元,二被告对此证据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二被告认为实际出借数额为90000元无证相佐,本院不予确认。

在已还利息数额上,法院继续写道:

原、被告对于偿还利息数额存在争议,二被告认为已经偿还利息55000元,但无证据相佐,应以原告自认为准,故本院认定偿还利息数额为10000元。

关于利息计算,法院明确:

原、被告之间的利息约定过高,但现原告主张按照年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由此可见,法院没有因为被告空口主张“预先扣息”就否定借据金额,而是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主张扣息的一方。借据作为书面证据,具有较高证明力;被告未能提供转账记录、收款记录或录音等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

三、处理此类争议的具体方法和步骤

1. 归纳争议焦点

诉讼前先将纠纷拆解为几个事实问题:本金是多少?已还利息是多少?利率是否合法?本案中,被告将“现金交付差额”和“已还利息”混为一谈,但法院分别审查,最终因证据不足未采信其抗辩。

2. 确定举证责任

原告提交借据后,已完成“借款合意+借款数额”的初步举证。被告主张存在“砍头息”,属于否定本金数额的抗辩,应提供反证。如果被告无法证明,法院只能依据借据载明金额认定本金。

3. 对照“交付凭证”核查金额

出借人应保存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支付宝转账凭证、取现记录、收条等;若为现金交付,可要求借款人出具“收到现金XX元”的收据,或在借据中写明“上述款项已全额收到”。借款人主张差额交付的,也应提交银行流水、现场视频、证人证言等,而不能仅凭口头陈述。

4. 依法处理利息上限

本案约定“每月利息5000元”,折算月利率5%、年利率60%,远超司法保护上限。原告主动将利息主张降至年利率24%,符合当时司法解释规定,法院予以支持。需要说明的是,2020年修正后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已将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一年期LPR的四倍,但“预先扣息不得计入本金”的规则没有改变。

5. 用书面方式固定还款事实

二被告主张已还利息55000元,但无证据,法院以原告自认的10000元为准。实务中,借款人还款时应写明“偿还XX年X月X日借款利息/本金”,并保留转账备注、收条;出借人收款后也可主动出具收据,避免日后对账不清。

四、延展与建议

本案看似是“本金认定”之争,本质是证据规则在合同纠纷中的应用。书面借据是民间借贷关系的“定海神针”,但并非唯一证据;法院会结合款项交付凭证、交易习惯、当事人陈述等综合判断。对于出借人,出借资金务必“转账留痕”,现金交付最好有见证人或同步录音录像;对于借款人,还款时务必“笔笔留据”,不要用现金一交了之。

如果正在经历类似纠纷,建议立即整理借据、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催款记录等材料,并咨询专业律师评估证据链是否完整。条件允许的,可先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再通过诉讼确定债权,避免赢了官司收不到钱。


作者:董志远,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7)津0112民初60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