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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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房屋买卖定金与损失赔偿能否并用?法院这样判

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买方支付定金后遭遇卖方毁约,往往面临一个核心困惑:已经主张双倍返还定金,还能否再要求赔偿房价上涨的差价损失?本文以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2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为样本,聚焦“定金罚则与实际损失赔偿并用”这一争议焦点,剖析裁判规则,并提供具体的索赔方法与步骤,帮您在维权时算清每一笔账。

一、争议焦点:定金与损失赔偿能否“既罚又赔”?

2016年9月20日,买方任某与卖方甄某及第三人某房屋信息咨询部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购买总价400000元的房屋。任某依约支付定金30000元,并支付中介费6400元。然而,到了双方约定去房管局签署买卖协议的日子,甄某未到场,并明确表示不再出售房屋。任某遂诉请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60000元,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后经评估为88400元)及中介费损失。

判决书明确指出:“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现被告明确表示不再出售房屋,原告主张解除合同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可见,违约事实一旦固定,合同解除并无悬念,真正需要深究的是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二、法院认定:两者可并用,但总和不得高于实际损失

在确定了违约事实后,法院将房屋差价损失的赔偿与定金罚则的适用放在同一框架下处理。判决书写道:

“原告同时主张定金罚则及实际损失的,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本院已支持了双返定金,故被告应赔偿的实际损失额中应减去30000元,应赔偿31880元(61880-30000)。”

这一表述包含三层逻辑:

  1. 房屋差价损失需要司法评估:法院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违约时点的房屋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价格为488400元,减去合同价款400000元,确认差价损失为88400元。

  2. 实际损失按综合因素酌定:并非所有差价都由违约方承担。判决书原文强调:“结合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房屋涨幅差价)、涉案房屋所属区域实际情况、守约方的履行情况、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对房屋涨跌情形的预见能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判定,对原告实际损失额确定为房屋涨幅差价的70%。” 即实际损失额为88400×70%=61880元。

  3. 定金罚则部分要从损失赔偿中扣减:双倍返还定金60000元中,属于“罚则”性质的额外部分是30000元(双倍中超出原定金的部分)。为避免“定金+赔偿”总额超过实际损失,法院在61880元中扣除了这30000元,最终判决被告再赔偿31880元。同时,中介费损失6400元因有票据为凭,另行支持。

三、实务方法与步骤:守约方应这样做

如果您正在面临类似纠纷,可以按以下步骤操作:

  1. 立即固定证据:保存好《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定金收条、中介服务费收据以及能够证明对方明确表示毁约的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本案中,买方提供的“录音光盘1份”就是证明被告不再出售的关键证据。

  2. 同时提出定金和损失赔偿请求:不要为了“求稳”只主张双倍返还定金,而要一并提出房屋差价损失、中介费损失等。在起诉时,可申请对违约时点房屋市场价格进行司法鉴定,评估费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3. 精确计算可主张总额:遵循“实际损失(差价损失×法院酌定比例+其他损失)- 定金罚则部分 = 可再获赔偿额”的公式。若实际损失低于定金罚则,则只能选择定金;若实际损失高于定金罚则,则可主张补足差额。

  4. 关注诉讼费用负担:本案判决“案件受理费2198元、评估费4000元,由被告承担”,违约方不仅要赔偿损失,还要承担维权成本,这极大增强了守约方的权利保障。

四、延展:别让“计算误区”削弱您的胜果

实践中,许多当事人误以为“双倍返还定金”与“损失赔偿”只能二选一,结果损失了大量权益。需要明确,法律并未禁止二者并用,只是设置了“总和不得高于实际损失”的上限。此外,合同若同时约定了违约金与定金,守约方只能择一主张;但损失赔偿不受该限制,仍可在定金罚则不足时补充主张。个案中,法院酌定损失比例、认定“实际损失”的范围存在裁量空间,因此证据越扎实,谈判和诉讼的主动性越强。如果您已陷入此类纠纷,请带上合同、付款凭证和沟通记录,尽快咨询专业律师,定制您的维权方案。

作者:董志远,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7)津0112民初3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