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中,“结算单”往往是工程款支付的核心依据。当总包方与分包方内部人员签字确认的结算单与后续审计结果存在差异,甚至一方主张签字系受胁迫所为时,法院将如何认定?本文以一起真实裁判为例,剖析结算单效力的认定逻辑,并给出可操作的维权步骤,帮助施工方锁定工程款证据。
一、案件基本事实:层层转包下的结算争议
2012年,某建设公司(总包)将某地块二次结构工程劳务分包给某建筑劳务公司,该公司又将其中3号、4号楼项目转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体承包人梁某。工程完工后,梁某与劳务公司项目经理唐某、商务经理徐某于2014年1月16日签署工程结算单,确认工程款153万余元。但劳务公司主张该结算单系梁某等人胁迫签订,且按实际施工量核算仅应支付135万余元,已超付10万余元,遂反诉要求返还。梁某则起诉要求支付欠付工程款83833元及利息。
二、争议焦点:结算单是否有效?签字人能否代表公司?
本案焦点集中在:项目经理和商务经理签字确认的结算单,是否对劳务公司具有约束力?劳务公司虽抗辩签字系受胁迫,但未提供证据。法院最终认定:
“唐国平、徐国伟分别为金荣公司项目经理和商务经理,唐国平、徐国伟在结算单上签字为职务行为,应由金荣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法院明确:
“金荣公司主张原告提交的结算单是其工作人员唐国平受到胁迫签订,金荣公司的主张无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认可。”
这说明,即便施工合同因违法转包无效,结算单作为双方对已完成工程量和价款的确认文件,仍然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
三、法院认定逻辑与法律依据
1. 合同无效,但工程款结算参照约定
法院认为:
“金荣公司将其承包的六局公司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原告,金荣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协议书无效,但原告施工的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结算,金荣公司应当支付相应工程款。”
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 结算单以双方签字确认为准,不因单方核算推翻
针对劳务公司主张按实际施工量核算,法院以结算单为中心:
“结算单上的建筑面积,原告与金荣公司无争议的是10935.56平方米,备注争议面积354.05平方米,以甲方审核给量调整;甲方审核给量10769.94平方米,少于金荣公司认可的量,原告主张以结算单确认的双方无争议的10935.56平方米为依据,不违反法律规定。”
可见,双方签字确认的结算单优先于事后单方审核结果。
3. 利息起算点以应付工程款之日确定
法院根据合同约定与总包付款进度,确定利息起算日为总包最后付款日:
“金荣公司与六局公司的工程结算日为2014年5月30日,工程质保到期日为2016年5月30日,最后付款日为2016年12月26日,金荣公司已实际支付原告工程款1446321元,原告方剩余工程款利息应自2016年12月26日起算。”
四、实务启示:三步锁定工程款结算证据
第一步:签约时明确授权签字人
在分包合同(即使无效)中,应明确载明项目经理、商务经理的签字权限,或要求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本案中,唐某作为项目经理、徐某作为商务经理,其签字被认定为职务行为,正是因为其身份在公司备案及施工过程中持续代表公司。
第二步:结算时要求公司盖章确认
虽然本案中签字被认定有效,但更稳妥的方式是同时加盖公司公章。若无法盖章,则须保留签字人身份证明材料(如任命文件、名片、微信聊天记录),并同步录音录像或让第三方见证,防止后续否认。
第三步:对胁迫主张及时报警或举证
若结算确非自愿,应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并提交报警记录、伤情证明、聊天记录等证据。否则,法院将依据“谁主张、谁举证”规则不予采信。本案劳务公司败诉,正是因为“无证据予以证实”。
五、延展与行动建议
建设工程领域转包、违法分包频发,合同无效并不等于债权无效。施工方应牢记:验收合格+结算确认=工程款债权成立。遇到纠纷时,建议:
- 第一时间整理所有结算文件、付款凭证、签证单;
- 核对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质保金比例;
- 若对方拖延,及时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避免执行落空。
作者:董志远,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7)津0116民初614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