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中,款项性质往往是当事人争议的源头。当一张借款单遭遇“货款”的汇款附言,当员工离职后公司追讨“借款”,法院如何认定真实法律关系?本文以一起真实案例为切入点,深入剖析民间借贷纠纷中“款项性质”这一核心争议焦点,提供举证责任分配的专业解析与实务操作指引,助您在类似纠纷中把握主动。
一、争议焦点:诉争20万元究竟是借款还是垫付的销售费用?
本案系天津太平洋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公司”)与程冬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太平洋公司持有一张2013年7月3日的“借款单”,主张程冬借款20万元未还;程冬则抗辩该款项系公司垫付的销售运营资金,且已通过扣款方式超额结清。二审法院将争议焦点归纳为:“被上诉人是否应当给付上诉人20万元”。
围绕这一焦点,核心问题在于:双方之间是否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太平洋公司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程冬否认。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太平洋公司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二、证据对决:借款单与电汇凭证的“矛盾”
(一)太平洋公司提交的证据链
太平洋公司提供的主要证据包括:
- 日期为2013年7月3日、编号为№0000007的“借款单”,载明“借款人为程冬,部门为销售部,用途为借款,借款金额为20万元”,并有公司董事长“宋德成”、销售部经理“商瑞广”、财务人员“秦领弟”“倪孟兰”签字。
- 2013年7月9日的电汇凭证,证明款项通过太平洋公司的关联企业汇入程冬账户。但该凭证的“附加信息及用途”栏被撕毁。
(二)法院调取的“反转”证据
法院依法调取了天津农商银行西青大寺支行2013年7月9日电汇凭证影印件,证实该凭证附加信息及用途栏填写为“货款”。
太平洋公司解释称,因汇款方为单位,按银行要求必须填写附加信息,不能填写为“借款”,故填写“货款”。程冬则主张,该款项实为太平洋公司垫付的销售费用,并非借款。
(三)关联证据的“致命一击”
真正影响法官心证的,是太平洋公司另行提交的15份案外借款单。法院查明:
“该15份案外借款单与涉案的20万元借款单制式相同,审批程序基本一致。且该15份案外借款单载明的用途分别为:临床周转金、公关费、开发费、进院费用、开发周转金(备用金)、借款等。太平洋公司认可该15份借款单所涉款项并非借款,而是支付给程冬用于开发新市场的工作费用。”
这一证据直接揭示了太平洋公司的“借款单”制度:在销售业务中,销售人员支领运营资金时,也采用相同制式的“借款单”,但用途实为工作费用。由此,涉案借款单虽载明“借款”,但结合公司销售运营模式,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
三、举证责任分配:谁主张、谁举证,反驳者何为?
(一)太平洋公司的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时适用),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太平洋公司作为原告,须证明:
- 双方存在借贷合意;
- 款项已实际交付。
本案中,借款单形式要件虽齐全,但电汇凭证用途栏为“货款”,且案外同制式借款单均非借款而是工作费用,导致借贷合意的证明力不足。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太平洋公司主张诉争款项20万元为程冬借款,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二)程冬的“反证”策略
程冬提供11张扣款凭条,共计219390.1元,证明公司已通过扣款方式支付或冲抵相关费用。虽然太平洋公司主张其中三笔为扣发工资,但程冬不认可。法院认为双方对扣款对应的款项各执一词,且均未举证证实。但这并不妨碍法院对借款事实的怀疑——结合程冬的岗位性质、公司垫付销售费用的惯例,借款一说更显苍白。
(三)二审法院的明确回应
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写道:
“综合上述证据,一审法院认定太平洋公司主张诉争款项20万元系程冬借款的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太平洋公司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亦依法予以维持。”
四、实务启示:企业向员工追索款项的三大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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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款项性质,备齐双向证据。 企业不能仅凭一张“借款单”主张借款,还需证明款项支付的真实用途。若款项为业务备用金、市场开发费等,应归入劳动报酬或费用报销范畴,而非民间借贷。建议企业建立规范的备用金管理制度,明确审批、核销、冲抵流程,保留业务凭证(如差旅报告、客户拜访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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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汇款用途栏的填写规范。 本案电汇凭证上的“货款”字样成为关键反证。若企业确系出借资金,务必在汇款时如实填写“借款”,避免因“货款”“往来款”等模糊表述引发争议。若被迫填写其他用途,应保留内部审批单及借款协议作为辅助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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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对账,固定还款/扣款对应关系。 本案中双方对多笔扣款对应哪笔借款各执一词,最终因举证不能导致债权无法实现。建议企业定期与销售人员核对账目,要求对方确认每笔扣款对应的借款项目,或签署还款确认函,避免事后“糊涂账”。
五、结语与延展
本案虽然标的额仅20万元,但反映出的法律问题具有普遍性:企业内部以“借款单”形式支付业务资金,一旦员工离职,企业能否以民间借贷关系追索?答案并非当然肯定。法院会穿透形式审查“借款”背后的真实法律关系,并严格适用举证责任规则。企业在设计内部资金管理制度时,应防范“名为借款、实为预支费用”的法律风险。
如您正面临类似困扰,不妨对照上述步骤梳理现有证据,或咨询专业律师,以避免因证据不足而败诉。
作者:董志远,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6)津01民终68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