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08
#

图审合格不能成为设计免责的挡箭牌

合同纠纷中,设计方交付的图纸通过施工图审查,是否就意味着设计没有瑕疵?这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给出了答案。(2025)津03民终647号判决书厘清了设计任务交付的边界,指出图审合格书仅证明设计符合强制性标准,而特定设备安装条件仍需满足设计要求,设计方以此抗辩难以成立。文章将结合该案判决,剖析设计方完成交付义务的三项清单、图审意见的效力边界,以及建设单位提出设计变更的正确姿势,帮助你在类似合同纠纷中精准界定责任。

一、设计合同纠纷的核心争议:交付合格图纸 vs 满足特定要求

本案中,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某乙公司承担农贸市场新建工程设计。合同履行中,某甲公司主张某乙公司交付的第一版图纸未能预留扶梯洞口和支撑梁,导致施工后不得不进行设计变更,产生额外费用295279元;某乙公司则主张图纸经过图审合格,且某甲公司在接收时未提出异议,设计不存在过错。

法院判决书指出: “某乙公司涉及案涉电梯除应符合国建强制性规范及相关技术要求外还应满足电梯厂家的相关技术要求及设计参数。在案证据中可以显示某乙公司在设计过程中多次与天津市某某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沟通。”

这里引出了一个核心问题:设计方的合同义务,是交付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的图纸,还是交付能够满足特定设备安装和项目使用功能的图纸?答案显然是后者。图纸合格不能等同于设计无过失,设计方需对设计质量负责,包括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二、设计方完成交付义务的三项清单

判决书对该问题的分析,可以提炼为设计方履行义务的“三步法”:

  • 第一步:确认设计输入条件。设计方首先应核对甲方提供的设计任务书、设备厂家提供的技术参数,确认是否满足设计所需条件。本案中,某甲公司会议纪要要求“楼内四部电动扶梯功率每部为11.4kw(具体与设备厂家沟通)”,可见设计方有义务与设备厂家确认参数。
  • 第二步:征询并落实设备厂家技术要求。设计方应将图纸交设备厂家确认,确保设计满足实际安装要求。判决书载明:“某乙公司设计完成后将相关设计交某丙公司并经某丙公司技术部门确认”,这是证明设计无过错的关键证据。
  • 第三步:接受图审并取得合格书。设计方向的施工图审查机构送审,取得审查合格书。判决书认定:“案涉电梯设计经过天津市某某建设项目服务有限公司审查合格,并出具《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审查合格书》”,但应注意该合格书的审查范围有限。

值得注意的是,这三步并非互相替代关系。取得图审合格书只代表设计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并不当然免除设计方的合同责任。

三、举证责任分配的实务解读:从法院认定看胜负关键

本案两级法院均驳回了某甲公司的赔偿请求,核心原因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

第一,设计方提供了与设备厂家沟通的微信记录。判决书认定:“某乙公司多次与电梯厂家进行沟通及确认,电梯厂家明确案涉扶梯不须基坑设计。”这就形成了初步抗辩。

第二,法院对设备厂家的“情况说明”不予采信。某甲公司提交了设备厂家出具的情况说明,主张“某乙公司提供的设计图纸未按照要求预留洞口和支撑梁”,但判决书认定:“该证据中涉及对洞口要求的陈述与案涉工程设计过程中天津市某某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设计单位沟通的微信记录所载内容相悖。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这说明书面沟通记录在诉讼中的证明力优先级高于事后单方说明

第三,法院对术语争议作出合理解释。某甲公司强调“基坑”与“洞口”系不同概念,不能混同;但判决书认为:“结合某乙公司与天津市某某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微信沟通的上下文内容及基坑与洞口的实际功用及物理位置。可以认定电梯厂家的表述不需要基坑中的‘基坑’与某甲公司所述的‘洞口’指向性同一。”法院倾向于根据实际功用而非单纯术语来判断当事人真实意思

这里的实务启示是:设计方应当保存完整的沟通记录,即使沟通中使用了非专业术语,也应在后续书面文件中明确技术含义;建设单位应当保留对图纸的书面异议记录,不能以“无专业能力审查”为由回避异议期限的约束。

四、设计变更情形下的赔偿责任边界

本案中,某乙公司完成了设计变更,但某甲公司主张该变更系因原设计错误导致,由此产生的费用应当由某乙公司承担。某乙公司反驳称变更是基于甲方要求,且某甲公司在变更通知书中明确“费用自己承担”。

判决书对此的回应是: “某甲公司所主张的某乙公司的设计过失主要针对设计图纸中对除一层以外的扶梯未设计洞口及支撑。因针对电梯部分的设计需要符合某丙公司之技术要求……在案证据中可以显示某乙公司在设计过程中多次与天津市某某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沟通。电梯厂家明确案涉扶梯二、三层不须基坑设计。”

可见,在司法实践中,设计变更是否因设计方过错引起,关键在于:

  1. 设计方是否已尽到与设备厂家的沟通义务;
  2. 设计是否符合设备厂家的技术要求;
  3. 设计方是否已将图纸交设备厂家确认。

如果设计方能够证明上述三项均已完成,即使后续因施工需要调整设计,法院也倾向于认定变更系甲方要求所致,而非设计过错。

五、结语:专业角色定位决定风险分配

本案判决最终支持了设计方,但并非所有设计方都能如此幸运。判决书给出的核心规则是:设计方对设计质量负责,但“负责”不意味着对一切变更承担责任。 设计方的核心义务在于对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该质量判断应以图审合格、符合强制性标准和满足使用功能为标准,但设计方通过设备厂家确认、技术交底等方式,可以证明其无过失。建设单位则应对设备参数和图纸可行性给予充分关注,不能寄望于事后通过诉讼转嫁风险。

北京、天津、河北等北方地区的建设工程设计纠纷中,这一裁判规则值得各方参考借鉴。

作者: 董志远,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 来源: 裁判文书网,案号:(2025)津03民终6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