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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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过错认定标准与举证要点解析

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设计图纸是否合格直接关系到设计单位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本文结合(2025)津03民终647号判决,解析法院认定设计单位不构成过失的裁判逻辑,并为合同双方提供可操作的实务要点,助您有效管理设计质量风险。

一、裁判要旨:设计单位是否存有过失

本案系一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发包方某甲公司主张设计方某乙公司交付的图纸未预留自动扶梯所需的支撑梁和洞口,导致施工后不得不进行设计变更并产生损失,要求某乙公司赔偿。二审法院明确: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某乙公司在案涉工程的设计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是否应当承担某甲公司主张的相应的损失。”

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某乙公司对设计方案及图纸的形成不存在过错。

二、法院认定无过错的三个核心依据

1. 设计行为符合合同约定且与设备厂家充分沟通

案涉《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设计,并对设计文件质量负责。同时,某甲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召开协调会,会议纪要明确要求电梯设计需与设备厂家沟通。某乙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多次与电梯厂家沟通,电梯厂家明确“案涉扶某二、三层不须基坑设计”。

法院认定:

“因针对电梯部分的设计需要符合某丙公司之技术要求,且某甲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召开项目规划审批前各单位工作协调会的会议纪要中亦记载对于电梯设计相关问题某乙公司需与电梯厂家进行沟通。故某乙公司涉及案涉电梯除应符合国建强制性规范及相关技术要求外还应满足电梯厂家的相关技术要求及设计参数。”

2. 设计文件经厂家确认并通过施工图审查

某乙公司设计完成后,将相关设计文件交电梯厂家确认,厂家未对图纸提出异议;随后图纸通过天津市某某建设项目服务有限公司施工图审查,取得《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审查合格书》。

法院认为:

“某乙公司设计完成后将相关设计交某丙公司并经某丙公司技术部门确认。案涉电梯设计经过天津市某某建设项目服务有限公司审查合格,并出具《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审查合格书》。以上相关证据可以证明,某乙公司对设计方案及图纸的形成不存在过错。”

3. 对方主张的“洞口”与厂家所称“基坑”指向同一

某甲公司强调“扶梯基坑仅存在于一层,二层以上应预留洞口”,但法院结合微信沟通上下文及实际功用认定:

“电梯厂家的表述不需要基坑中的‘基坑’与某甲公司所述的‘洞口’指向性同一。”

因此,某乙公司未在二、三层预留洞口,不构成设计过失。

三、实务操作方法与步骤

步骤一:设计单位应全程留存与设备厂家的沟通记录

本案中,某乙公司能胜诉的关键在于保存了完整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其按厂家技术参数设计,且厂家明确不需要基坑/洞口。设计单位在承接含专项设备的设计项目时,务必做到:

  • 书面记录向厂家索取技术参数的邮件、微信;
  • 将厂家回复、确认函件归档;
  • 设计完成后再次请厂家书面确认,避免事后争议。

步骤二:建设单位应在图纸审查阶段及时提出异议

一审法院指出:“图纸完成后交付某甲公司其未提出异议”。某甲公司虽主张作为建设单位无专业能力审查,但法院未采纳。建设单位如对设计有特殊要求(如扶梯需预留洞口),应在设计阶段以书面形式明确,并在收到图纸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第三方审查,及时提出修改意见。

步骤三:正确理解施工图审查的范围与局限

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图审主要针对强制性标准、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电梯安装技术细节并不必然属于图审范围。本案中,某乙公司因取得厂家确认而免责。但设计单位不能仅依赖图审合格,还需主动寻求设备厂家对专项设计的技术确认。

步骤四:设计变更时准确区分责任来源

若变更系建设单位要求或设备厂家参数调整所致,设计单位不承担责任;若系设计错误,则设计单位应承担相应损失。本案中,某甲公司出具《电梯变更确认单》要求变更,某乙公司按约定完成变更设计并另行报价,说明变更并非设计单位原因产生。双方在变更时应签署书面确认单,载明变更原因、费用承担方,避免事后推诿。

四、结语与延展

本案揭示了一个重要规则: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设计过错不能仅凭“图纸无法施工”或“发生设计变更”推定,而应综合合同约定、厂家技术要求、图审结论及双方沟通过程判断。设计单位的核心义务是“按约设计、尽到专业注意”,而非保证图纸绝对无修改。

对于相关从业人员,建议:

  • 设计企业:建立设备厂家技术资料确认单制度,将沟通结果书面固化;
  • 建设单位:将特殊功能需求写入设计任务书,并在图审前组织专家会审;
  • 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设计变更的条件、费用承担与责任划分。

如您已身处类似争议,请及时保存证据并咨询专业律师,以确定最优诉讼策略。

作者:董志远,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5)津03民终6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