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08
#

图纸合格能否认定设计无过错?

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设计单位是否因图纸存在缺陷而承担赔偿责任,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本文结合(2025)津03民终647号判决,深入剖析设计过错认定的核心标准与裁判逻辑,为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提供实务指引。

一、争议焦点:设计图纸存在瑕疵,责任如何认定?

本案中,建设单位某甲公司委托设计单位某乙公司进行农贸市场工程设计。施工过程中,某甲公司发现扶梯无法按图安装,不得不进行设计变更,产生额外费用295279元。某甲公司主张某乙公司设计存在过错——未按要求预留扶梯洞口及支撑梁,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某乙公司则辩称设计已与电梯厂家沟通确认,并经过图审合格,不存在过错。

二审法院最终驳回某甲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那么,法院认定设计单位不存在过错的关键依据是什么?

二、判决要旨:设计过错的认定标准与裁判逻辑

1. 设计单位是否尽到与设备厂家的沟通义务?

法院查明,某甲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召开的项目协调会会议纪要明确记载:“楼内四部电动扶梯功率每部为11.4kw(具体与设备厂家沟通)”。这一记载表明,建设单位已指示设计单位需与电梯厂家进行技术对接。

判决书指出:“某乙公司涉及案涉电梯除应符合国建强制性规范及相关技术要求外还应满足电梯厂家的相关技术要求及设计参数。在案证据中可以显示某乙公司在设计过程中多次与天津市某某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沟通。”

关键证据链:

  • 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某乙公司多次与电梯厂家沟通;
  • 电梯厂家明确回复“案涉扶梯二、三层不须基坑设计”;
  • 某乙公司将设计图纸交电梯厂家确认,得到肯定回复后才送审。

2. 图纸经图审合格是否足以证明设计无过错?

一审法院认为,图纸经过天津市某某建设项目服务有限公司审查合格,并出具《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审查合格书》,系认定某乙公司设计不存在过错的重要依据。

某甲公司上诉提出:“图审公司审查内容是图纸设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扶梯能否安装、安装技术不属于图审的内容。”这一抗辩看似有理,但二审法院并未采纳。二审判决认为:

“某乙公司设计完成后将相关设计交某丙公司并经某丙公司技术部门确认。案涉电梯设计经过天津市某某建设项目服务有限公司审查合格,并出具《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审查合格书》。以上相关证据可以证明,某乙公司对设计方案及图纸的形成不存在过错。”

3. 电梯厂家“不需要基坑”的表述是否构成免责事由?

某甲公司主张,电梯厂家告知的是“不需要基坑”,并非“不需要预留洞口和支撑梁”。一审中,法院查明电梯厂家向某乙公司发送的基础文件明确写明“按要求在建筑结构上预留安装自动扶梯所需的支撑梁和洞口”,而某乙公司未预留,导致无法安装。

但二审法院对此进行了精准回应:

“结合某乙公司与天津市某某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微信沟通的上下文内容及基坑与洞口的实际功用及物理位置,可以认定电梯厂家的表述不需要基坑中的‘基坑’与某甲公司所述的‘洞口’指向性同一。”

法律分析: 二审法院采用体系解释方法,从专业术语的实际功用和物理位置出发,认定电梯厂家的“基坑”与某甲公司主张的“洞口”指向同一位置。这避免了因术语差异而割裂整体事实的机械裁判。

4. 建设单位未提出异议是否视为认可图纸?

一审法院认为,图纸交付后某甲公司未提出异议,且电梯设计经过图审合格,故某乙公司不存在过错。某甲公司上诉称其作为建设单位无能力审查图纸,且提供图纸并非设计单位全部义务,还需进行设计交底等。

对此,法院虽未单独展开论述,但从整体裁判逻辑看,建设单位在收到图纸后未及时提出异议,且后续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时,变更通知单载明“费用自己承担”,这些事实均指向建设单位对设计方案的接受与确认。

三、实务启示:如何防范设计合同纠纷中的过错索赔?

对建设单位的建议:

  1. 在前期会议纪要中明确技术要求。 本案中,建设单位在协调会纪要中写明“具体与设备厂家沟通”,为设计单位提供了沟通依据,但也成为设计单位免责的关键证据。建设单位应进一步明确具体的技术参数和设计要求,而非笼统地“与厂家沟通”。

  2. 及时审查图纸并提出书面异议。 收到设计图纸后,建设单位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第三方咨询机构进行审查,如有异议应在合理期限内书面提出。

  3. 保留与设备厂家、设计单位沟通的全部记录。 包括微信聊天、邮件、会议纪要等,这些记录在诉讼中可能成为认定过错归属的核心证据。

对设计单位的建议:

  1. 严格遵守“设计-确认-送审”流程。 涉及专业设备安装的设计,应取得设备厂家的书面确认后再送审,保留完整沟通记录。

  2. 对设备厂家的技术文件进行书面回应。 如厂家提出预留洞口等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体现;如认为不需要,应取得厂家的豁免确认。

  3. 重视设计交底和施工配合。 即使图纸经审查合格,也应在施工前进行充分的设计交底,解释设计意图,避免因理解偏差导致施工问题。

四、结语:设计过错认定,关键在于“过程合规”

本案的裁判逻辑表明,法院对设计单位过错的认定,并非简单以最终施工效果是否顺利为标准,而是综合考量设计单位是否履行了与设备厂家的沟通义务、是否经过专业审查、建设单位是否提出异议等全过程要素。设计单位只要按照合同约定和行业规范,尽到了合理的专业注意义务,即使出现设计变更,也不能当然认定存在过错。

董志远,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5)津03民终6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