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之间关于设计质量的争议屡见不鲜。当设计图纸已经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且建设单位在接收图纸时未提出异议,设计单位是否就当然免除了设计过错责任?本文结合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5)津03民终647号民事判决书,深度剖析设计过错认定中的核心争议,为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提供可操作的风险防控指引。
一、争议聚焦:图纸审查合格与设计过错之间的关系
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上诉人天津市某某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即建设单位)与被上诉人某某(北京)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即设计单位)签订了《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某乙公司对案涉农贸市场新建工程进行设计。工程完工后,某甲公司主张某乙公司交付的图纸存在设计缺陷,导致扶某无法安装,产生拆除、变更、增补等损失295279元,遂诉至法院要求设计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为:某乙公司在案涉工程设计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是否应当承担相应损失赔偿责任?
具体而言,某甲公司主张某乙公司未在二层底板按电梯厂家要求预留扶某安装所需的“洞口”和“支撑梁”,导致基础施工完成后不得不进行设计变更,产生额外费用。而某乙公司则辩称,其在设计过程中已多次与电梯厂家沟通确认,图纸经过图审合格,且电梯厂家明确案涉扶某二、三层“不须基坑设计”,设计不存在过错。
二、法院观点:设计过错认定的三个维度
围绕上述争议焦点,两级法院从设计沟通、图审合格、甲方确认三个层面进行了充分论证,形成了完整的裁判逻辑链条。
维度一:设计沟通义务是否尽到——与设备厂家的技术衔接
判决书原文摘录(姓名已模糊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某乙公司在案涉工程的设计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是否应当承担某甲公司主张的相应的损失。结合本案,某甲公司所主张的某乙公司的设计过失主要针对设计图纸中对除一层以外的扶某未设计洞口及支撑。因针对电梯部分的设计需要符合某丙公司之技术要求,且某甲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召开项目规划审批前各单位工作协调会的会议纪要中亦记载对于电梯设计相关问题某乙公司需与电梯厂家进行沟通。”
专业分析:
该表述确立了设计单位在涉及专业设备(如电梯、扶某)设计时的沟通义务边界。对于涉及特定设备的设计内容,设计单位不仅要遵守国家强制性规范,还须满足设备厂家的技术要求。本案中,法院查明某乙公司在设计过程中多次通过微信等方式与电梯厂家沟通,电梯厂家工作人员明确回应案涉扶某“二、三层不须基坑设计”。某甲公司虽辩称“基坑”与“洞口”在专业术语上并非同一概念,但法院结合微信聊天记录的上下文语境及基坑与洞口的实际功用和物理位置,认定电梯厂家所述的“基坑”与某甲公司所指“洞口”指向性同一。这一认定具有重要的裁判指导意义:在认定设计单位是否尽到专业沟通义务时,不应机械解读术语,而应综合判断沟通的实质内容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维度二:设计质量是否合格——图审合格书的证据效力
判决书原文摘录(姓名已模糊处理):
“某乙公司设计完成后将相关设计交某丙公司并经某丙公司技术部门确认。案涉电梯设计经过天津市某某建设项目服务有限公司审查合格,并出具《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审查合格书》。以上相关证据可以证明,某乙公司对设计方案及图纸的形成不存在过错。”
专业分析:
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书,在诉讼中具有高度的证据价值。针对某甲公司关于“扶某安装设计不在图审范围内”的上诉理由,二审法院并未采纳。虽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规定的图审内容侧重于公共利益和强制性标准,但在本案的证据认定逻辑中,图审合格书与电梯厂家确认的沟通记录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某乙公司已尽到合理的设计注意义务。
此处引申出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图审合格能否等同于设计无过错? 从司法实践来看,二者并非等同关系。图审合格书属于行政管理层面的合法性审查结论,而设计过错的认定需要回归合同义务和专业注意义务本身。本案判决并非仅凭图审合格书即认定无过错,而是结合了沟通记录、厂家确认等事实综合判断。因此,图审合格是设计单位抗辩的重要证据,但并非“免死金牌” 。如果建设单位能够证明设计单位存在违反强制性标准、超出图审范围的设计缺陷或未履行合同约定的特殊义务,设计单位仍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维度三:甲方认可是否构成——建设单位的异议义务
一审判决书原文摘录(姓名已模糊处理):
“图纸完成后交付某甲公司其未提出异议,且案涉工程电梯设计经过天津市某某建设项目服务有限公司审查合格,并出具《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审查合格书》及出证子项表予以证实某乙公司设计不存在过错,某乙公司不应赔偿相应损失,故某甲公司的该项主张,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专业分析:
建设单位作为设计成果的接收方和使用方,在接收图纸时是否负有审查义务?法院认为,某甲公司在接收图纸时未提出异议,这一行为具有法律意义。虽然建设单位可能不具备专业的图纸审查能力,但对于设计图纸这一合同成果的接受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对设计成果的认可。尤其是在工程建设前设计交底和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有充分的机会了解设计的实际可行性,若此时仍未提出异议,则事后追责的合理性将受到质疑。
三、实务启示: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的风险防控清单
基于本案的裁判要旨,双方在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签订和履行时,应注意以下要点:
对建设单位的建议:
- 书面明确技术需求:在合同签订前或合同附件中,将拟采购设备的技术参数、厂家的特殊安装要求等以书面形式固定,避免事后争议。
- 及时提出书面异议:接收设计图纸后应组织专业人员审查,如有疑问或异议,应在合理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设计单位提出,避免因“未提出异议”而被视为认可。
- 留存全过程沟通证据:与设计单位、设备厂家的沟通记录(尤其是涉及技术参数、设计变更的内容)应完整保存。
对设计单位的建议:
- 落实设备厂家书面确认:涉及设备安装的设计内容,在依据厂家技术资料完成设计后,应要求厂家对相关图纸出具书面确认意见,仅通过微信、电话沟通可能导致证据效力不足。
- 完善技术交底程序:交付图纸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进行设计交底,说明设计意图和施工注意事项,形成书面记录并签章确认。
- 区分设计变更责任:在应甲方要求进行设计变更时,应明确变更原因和责任归属,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通知或确认函,避免后续费用承担争议。
四、延伸思考:专业意见的诉讼价值
本案二审期间,某甲公司申请电梯供货商证人出庭作证,并提交了供货商出具的《情况说明》,主张某乙公司未按厂家要求预留洞口和支撑梁。然而法院在综合审查证据时指出:“该证据中涉及对洞口要求的陈述与案涉工程设计过程中天津市某某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设计单位沟通的微信记录所载内容相悖。”可见,在与原始沟通记录相矛盾时,事后补出的书面说明的证明力将大大减弱。
此外,某甲公司提交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因“不足以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而被法院不予采信。这也提醒当事人:在主张损失赔偿时,不仅需要证明损失的金额,更需要证明损失与违约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孤立地提交鉴定结论可能无法完成举证责任。
结语
本案揭示了一个重要的裁判倾向: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设计单位是否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核心在于其是否尽到了合同约定的和专业规范要求的注意义务。 若设计单位能够证明其依据设备厂家确认的技术参数和设计要求完成设计,且图纸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在建设单位不能提供充分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设计过错的诉讼主张将难以获得支持。
建设工程设计涉及多方主体和专业交叉,任何一方都应重视书面沟通和证据留存,这是防范设计合同纠纷的最有效途径。如果您正面临类似困扰,欢迎留言交流,共同探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风险防控的最佳实践。
作者:董志远,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5)津03民终6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