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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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建设工程设计纠纷中图纸合格认定与风险防范

在建设工程领域,设计图纸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工程的安全、进度与成本。然而,当设计存在瑕疵导致施工受阻或返工增项时,责任如何划分往往成为争议焦点。近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为设计单位与发包单位如何界定“设计过错”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思路。本案不仅涉及电梯(扶梯)设计的专业细节,更体现了司法实践对“图审合格”与“设计质量”关系的审慎认定。本文将结合该案例,深度解析设计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风险与应对策略。

一、案件背景与核心争点:扶梯无法安装,责任在谁?

本案中,天津市某某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作为发包人,与某某(北京)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签订《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由某乙公司负责宁河区西超农贸市场新建工程的设计工作。合同履行中,因自动扶梯无法按图安装,某甲公司进行了设计变更并产生额外费用约29.5万元。某甲公司认为,系某乙公司设计图纸未预留扶梯洞口及支撑梁所致,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某乙公司则反诉要求支付拖欠的设计费尾款。

核心争议焦点:

  1. 设计是否存在过错? 某乙公司交付的图纸已通过施工图审查(图审),且在设计中与电梯厂家进行了沟通,这是否足以证明设计无过错?
  2. 费用损失由谁承担? 因设计变更产生的拆除、加固、增补洞口等费用,应由发包人还是设计人承担?
  3. 设计费尾款该不该付? 在工程已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发包人以设计存在瑕疵为由拒付尾款,能否得到支持?

二、法院裁判逻辑与说理精要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最终由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定某乙公司设计不存在过错,无需赔偿损失,同时判令某甲公司支付设计费尾款85672元及利息。

法院的裁判逻辑链条如下:

1. 关于“设计过错”的认定:引入“设备厂家确认”作为关键证据

  • 合同约定与会议纪要: 双方合同约定设计需符合国家规范,且会议纪要明确要求“楼内四部电动扶梯功率每部为11.4kw(具体与设备厂家沟通)”。这意味着,满足电梯厂家的技术参数是设计工作的应有之义。
  • 沟通过程的真实性: 某乙公司提交了与电梯厂家(天津某电梯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其在设计过程中多次就扶梯基坑、洞口等问题与厂家沟通。电梯厂家曾明确回复“扶梯不须基坑设计”。
  • “基坑”与“洞口”的同一性认定: 这是本案最关键的细节。某甲公司主张“基坑”仅指一层,而二层以上应称“洞口”,电梯厂家的“不需基坑”回复不能涵盖“洞口”。法院通过上下文语境及物理功用分析,认定电梯厂家所称“基坑”与发包人所称“洞口”指向同一位置,即扶梯安装所需的结构预留空间。因此,设计方按厂家指示不设计基坑/洞口,并无过错。
  • 图审合格与厂家确认的效力: 案涉图纸经天津市某建设项目服务有限公司审查合格,并出具《审查合格书》。虽然图审主要针对强制性标准和公共安全,但法院认为,程序的合规性结合电梯厂家的技术确认,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设计方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2. 关于“图纸合格”的判断:程序合规与甲方未异议的辅助作用

  • 法院并未直接认定“图审合格”等同于“设计无任何瑕疵”,而是将其作为判定某乙公司履行了法定义务的重要依据。
  • 同时,某甲公司在接收第一版图纸后,施工前未对电梯留洞问题提出书面异议,也未在后续施工准备中提出具体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发包人当时也认可了图纸的设计方案。

3. 关于“设计变更”的性质:谁引发,谁担责?

  • 法院认为,施工中的设计变更,如果属于发包人新的功能要求或对原设计方案的调整,而非因设计方的根本性错误导致,则变更责任及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 本案中,由于无法证明设计方存在过错,因调整扶梯洞口等产生的变更费用(包括拆除、新增钢梁、开洞等)实为发包人提出的功能需求调整,故由其自行承担。

4. 关于“设计费尾款”的支付:竣工验收是重要节点

  • 双方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一月内,发包人结清设计费尾款”,且设计费以规划审批的建筑面积为结算依据。
  • 案涉工程已于2023年8月24日竣工验收合格,且《审查合格书》载明总建筑面积为8516.80平方米。据此,设计费总额为340672元(8516.80㎡×40元/㎡),已付255000元,故某甲公司应支付剩余85672元。逾期利息从2023年9月25日起算。

三、以案说法:该类案件当事人应关注的痛点与细节

这起案件虽标的额不大,但揭示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履行中的诸多风险点,值得各方深思。

痛点一:设计质量合格的标准是什么?“图审过了”是否等于“设计无责”?

  • 律师解析: 图审是行政机关对设计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进行的审查,属于行政监管行为。它不能完全替代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技术合理性、完整性、合同符合性的民事责任。但在诉讼中,图审合格书是证明设计方“尽责”的有力初步证据。
  • 风险提示: 设计单位不能仅以“图审合格”为由对抗发包人的合理性要求。若无证据证明已充分响应合同特殊约定或设备厂家要求,仍可能被认定存在设计缺陷。本案中,某乙公司胜诉的关键不在于图审合格,而在于有证据证明其设计参数来源于电梯厂家确认

痛点二:与设备厂家的沟通记录,为何成为胜负手?

  • 律师解析: 在涉及专业设备(如电梯、扶梯、空调机组)的设计中,设计单位与设备厂家的有效沟通是确保设计可施工性的前提。本案中,微信聊天记录成为还原事实的关键证据。
  • 风险提示:
    • 对发包人: 若对设备有特殊要求,应在设计任务书或会议纪要中明确、具体地写明,并确认为设计合同附件。仅口头要求,后续难以举证。
    • 对设计单位: 务必保留与设备厂家的全过程书面沟通记录(微信、邮件、盖章确认的技术联络单)。沟通内容应具体到预留洞口尺寸、荷载要求、底坑深度、预埋件位置等关键参数。口头沟通“不算数”,书面确认“才安心”。

痛点三:设计变更的责任划分,如何界定是“深化设计”还是“错误修正”?

  • 律师解析: 施工中大量变更可能源于现场条件变化、发包人新想法、或初版设计与详细设备资料的冲突。本案法院认为,缺乏证据证明是设计方原因导致的变更,即视为发包人自身功能需求调整。
  • 风险提示: 发包人应谨慎对待原始设计需求,避免频繁变更。一旦发生变更,务必在《设计变更联系单》中明确变更原因、责任方及费用承担方式。本案中,某乙公司在变更通知中注明“费用自己承担”,反而给了发包人追偿的理由,但因证据不足未获支持。实践中的变更签证书写是一种技术活。

痛点四:发包人未在施工前提出图纸异议,是否承担不利后果?

  • 律师解析: 发包人对施工图纸具有审查、确认的义务。虽然法律不强求发包人具备专业审查能力,但若未提出异议并已据此施工,则视为对图纸的认可。事后争议,法院将审查设计方是否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 风险提示: 发包人在收到图纸后,应组织监理、施工方、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形成书面《图纸会审记录》。对有疑问或不符合现场条件的地方,务必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向设计单位提出。一旦错过这个节点,后续举证将十分被动。

痛点五:设计费尾款的支付抗辩,什么理由才有效?

  • 律师解析: 发包人以工程质量、设计缺陷为由拒付尾款,前提是能证明设计方存在违约行为并给其造成了实际损失。仅凭“设计不好用”、“图纸变更多”等主观感受,难以对抗设计方的付款请求权。本案中,因发包人未能证明损失系设计方造成,法院便支持了设计方的尾款请求及逾期利息。
  • 风险提示: 发包人若想拒付设计费,需准备充分的证据反证设计方过错和损失数额,并可考虑提起反诉。若反诉不成立,不仅需支付全款,还需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和诉讼费用。

四、合规建议与操作指引

对发包方(建设单位):

  1. 前期需求明确: 在设计招标或委托阶段,务必编写详尽、无歧义的《设计任务书》,将设备型号、特殊功能、工艺需求等明确列为设计要求。
  2. 过程参与留痕: 积极参加设计中的技术沟通会议,对设计单位与设备厂家的往来文件进行审阅。对于自身提出的功能调整,应通过书面《变更指令》发出,并预留费用预算。
  3. 开工前严审图: 组织高水平的图纸会审,聘请有经验的监理或第三方咨询机构协助审查,对疑似设计问题在开工前提出书面异议。
  4. 证据固定意识: 对施工现场、设计变更部位及时拍照、录像,保留所有签证和会议纪要。

对设计单位:

  1. 深入解读合同: 重点关注合同中关于“设计依据”、“设计深度”、“设备厂家配合”等条款。必要时,将设备厂家的技术要求作为合同附件。
  2. 沟通书面化: 与设备厂家、发包人的所有技术沟通,均应通过邮件、微信等可保存、可展示的方式确定具体技术参数,并回复“确认无误”等字样。
  3. 履行交底义务: 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在施工前进行设计交底,明确说明设计意图、施工难点及注意事项,形成《设计交底纪要》由各方签字。
  4. 区分“变更”与“修改”: 对于发包人提出的新的设计需求,应界定为“变更”并明确费用;对于设计自身的错误,则应及时提供“修改”服务。

五、结语

本案是天津地区关于设计责任认定的又一典型判例。它告诉我们,在建设工程涉及分包和多次变更时,设计、发包、监理各方都应高度重视书面证据的留存。设计单位要守住“按规范、按需求、有沟通”的底线,发包单位要履行“明确需求、及时审查、留痕异议”的义务。只有各方都绷紧契约精神和证据意识这根弦,才能最大限度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

(本文案例素材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判决书,文中当事人已作匿名化处理。)


延伸阅读:与该类案件相关的常见问答(涉及天津地区)

1. 问:在天津,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案由,由工程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例如,本案工程在天津市宁河区,如果工程在天津市和平区、河西区、南开区、河东区、河北区、红桥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州区,则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2. 问:设计图纸已经通过施工图审查(图审),是否意味着设计单位对图纸的所有问题都不再承担责任? 答:不完全是。图审主要针对强制性标准和公共安全,属于行政审查。如果设计违反了合同约定的特殊要求或设备厂家的明确技术参数,即使图审通过,设计单位仍可能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图审合格只是证据之一。

3. 问:设计单位与电梯厂家沟通的微信记录,在诉讼中算不算有效证据? 答:算。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是法定证据类型。但要确保其真实性、完整性。建议保留原始手机或载体,并确保聊天对象身份明确(如备注为厂家技术员王某)、内容连贯。本案中,法院正是依据微信记录中“不须基坑设计”的表述认定了设计方的责任免除。

4. 问:发包方在收到设计图纸后,发现有问题,应该通过什么方式提出异议最有效? 答:最有效的方式是发出书面的《工作联系单》或《设计图纸审查意见函》,加盖公章并由专人签收。更为稳妥的是召开图纸会审会议,形成会议纪要,由设计、施工、监理、发包四方签字确认。避免仅在微信群里口头提一句。

5. 问:如果设计方拖延交付图纸,发包方可以索赔哪些损失?需要准备什么证据? 答:可以索赔因延误引起的工期延误损失(如违约金、管理费、租赁费)等。需要准备:原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实际交付的证据、延误与损失的因果关系证据(如监理日志、停工令、损失计算明细)。如损失发生在天津西青区某工地,需要当地监理单位出具证明。

6. 问:在天津打官司,法院如何认定设计费数额?是按合同约定的“概算投资额比例”还是按“建筑面积单价”? 答:关键是看合同约定。本案中,合同明确约定按“40元/㎡”和“实际规划审批的建筑面积”结算。因此,法院采信了《审查合格书》中的建筑面积来计算总设计费。若合同约定不明,则可能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确定。

7. 问:发包人能否以设计存在缺陷为由,拒付设计费的尾款? 答:可以提出抗辩,但需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无法证明设计方在图纸中存在根本性过错或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法院通常不会支持拒付。并且,发包人还需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本案中,发包方不仅没要到赔偿,还倒欠设计方尾款和利息。

8. 问:在天津市宝坻区,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是否是强制性义务?未交底是否一定担责? 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这在天津是强制性要求。未进行交底构成程序瑕疵,但若未因此造成实际损失,设计单位不必然承担赔偿责任。但在本案中,法院认为交底是设计方应尽的合同义务。

9. 问: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还能以设计缺陷起诉设计单位吗? 答:可以,竣工验收合格不代表设计单位对隐蔽瑕疵或设计错误免责。但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时起算3年。本案中,工程于2023年8月24日验收,发包方在2024年9月起诉,时间上没有问题。

10. 问:我是天津滨海新区的开发商,与北京一家设计公司签了合同,能否在当地起诉? 答:可以。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您在工程所在地(如天津滨海新区)的法院起诉即可。本案中,发包方就是向工程所在地的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起诉,后因上诉由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11. 问:发包方要求增加扶梯数量,设计单位重新出图,这部分费用谁承担? 答:这属于设计变更。如果变更非因设计方自身错误导致,而是发包方新的功能需求,设计方有权要求增加设计费或按新面积、新合同结算。若合同未约定,可以参照市场价协商。

12. 问:什么叫“设计过错”?法院判定设计方是否有过错的常见标准是什么? 答:司法实践中,认定设计过错主要看设计结果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是否尽到了作为专业机构的合理注意义务。如果设计严格按规范并经过设备厂家确认,难以认定过错。本案即典型。

13. 问:我方是施工方,因设计图纸与现场实际不符导致返工,应该起诉发包方还是设计方? 答:施工方与发包方存在施工合同关系,施工方应依据施工合同向发包方主张损失。发包方承担责任后,可依据设计合同向设计方追偿。建议保存好返工签证、拆改记录和照片,必要时进行造价鉴定。

14. 问:涉案争议的设计费由政府财政部门评审,是否影响民事诉讼的进行? 答:不影响。财政评审属于行政审计,不能对抗合同双方的民事约定。法院会依据合同约定和有效证据认定设计费,而非必须死板依据行政审计结论。

15. 问:在天津南开区,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具体包括哪些责任? 答:包括确保设计文件的正确性、完整性,符合规范与合同约定,并对因设计质量问题造成的工程事故、损失承担相应责任。但责任范围需与过失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

16. 问:如果设计单位没有参加竣工验收,发包方是否可以据此不支付设计费? 答:若合同明确约定参加竣工验收是支付尾款的前提条件,设计方未参加可能构成违约。但通常法院会审查设计方是否已履行完主要义务(如交付图纸、配合图审),以及未参加验收的原因。若不影响工程使用且验收合格,发包人仍需付款。

17. 问:我家在天津红桥区,自家宅基地建房,需要签订设计合同吗?需要重点关注什么? 答:即便是自建房,也建议签订书面合同。重点应明确建筑面积计价方式、设计交付物内容、修改次数、付款节点以及关于建筑效果(田园风、欧式等)的具体描述,避免口头约定。若涉及建筑安全,设计方资质也很重要。

18. 问:设计合同中约定“设计费含税”,是否意味着设计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税率变化风险由发包方承担? 答:通常是的,含税指的是含增值税。若税率因国家政策调整,除非合同有特殊调价条款,否则应按约定金额执行。发包方若需专票,应在合同中明确开票类型。

19. 问: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哪些证据属于“关键证据”? 答:关键证据包括:1) 设计合同及附件;2) 双方往来函件、会议纪要;3) 设计图纸及图审合格书;4) 发包方提出的书面修改或变更指令;5) 设计方与设备厂家的技术沟通记录;6) 现场施工照片及视频资料;7) 造价鉴定报告。本案中,微信记录和图审合格书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20. 问:我在天津东丽区与一家设计公司合作,对方是外地公司,追讨设计费是否困难? 答:诉讼本身没有地域障碍。您可以在项目所在地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起诉,查封对方账户或财产。胜诉后可执行其异地财产或加入失信名单。外地公司也需在天津聘请律师应诉。

21. 问:如何界定设计方的“设计交底”义务是否全面履行? 答:看交底记录。设计方应就设计意图、结构安全、施工难点、特殊工艺等在施工前向施工单位进行说明,并形成书面《设计交底记录》由各方签字。若仅有口述,无签字记录,难以认定全面履行。

22. 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可否申请仲裁而非诉讼? 答:可以。若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且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明确(如天津仲裁委员会),则应申请仲裁。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只能向法院起诉。本案中,合同未约定仲裁,所以走了诉讼程序。

23. 问:发包方正在申请破产,设计方的设计费尾款如何保障? 答:应及时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优先受偿权方面,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一般不包括设计费。因此,设计方应关注发包方财务状况,及时催款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24. 问:在天津河北区,若设计方提供的设计图纸已交付,但项目因规划未获批而停滞,设计费能否退还? 答:要看合同是否将“规划获批”作为履行前提。若设计方已按约定完成了规划报批所需的图纸设计工作,履行了主要义务,发包方不能单方解除并要求退款。若项目停滞系发包方原因,设计方有权要求支付已完成工作的报酬。

25. 问:作为发包方,发现设计方将图纸设计中的部分内容(如电梯深化设计)分包给个人完成,是否构成违约? 答:除非合同允许设计分包,否则个人不具备设计资质,该分包行为涉嫌违法。发包方可以要求设计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审查图纸质量。但需注意,若已在图纸上签字确认,事后反悔有难度。

26. 问:施工中发现设计图纸有错误,发包方能否直接代替设计方进行修改? 答:不能。设计文件的修改权属于设计单位。发包方擅自修改导致质量事故的,发包方承担相应责任,并可能丧失向设计方追责的权利。正确做法是通知设计方限期修正。

27. 问:在天津,处理此类合同纠纷,大概需要多长时间? 答:民事诉讼一审简易程序为3个月,普通程序为6个月。涉及工程鉴定、评估的,可能延长。本案一审为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诉讼费,二审为1个多月审结,属于较高效的情形。具体时间取决于案件复杂程度。

28. 问:我作为发包方,起诉设计方,但对方反诉要求支付设计费,我方败诉,诉讼费谁出? 答:一般由败诉方承担。本案中,某甲公司本诉请求被驳回,反诉部分也败诉,因此承担了全部本诉及反诉受理费。法院会按裁判结果确定各方负担比例。

29. 问:设计合同纠纷中,关于利息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答:合同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通常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本案中,利息计算即采用此方法,从应付之日(竣工验收后一个月)起算。

30. 问:在天津宁河区类似的农贸市场项目,设计方是否需要配备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行业人才? 答:需要。设计文件必须有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执业人员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否则图审无法通过。这是设计合法性的底线。

31. 问:如果发包方认为设计方图纸缺漏,能否申请法院进行“设计质量问题”司法鉴定? 答:可以申请,但法院会审查鉴定的必要性。若通过现有证据能够认定事实,则无需鉴定。若争议焦点确属专业技术问题,则需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造价或质量鉴定,鉴定费由申请方预交,败诉方承担。

32. 问:我和设计方签订的是“固定总价”合同,但后来工程规模大幅缩减,设计方依然要求按原价收费,合理吗? 答:不合理。若设计面积发生重大变化,应按实际设计规模或合同约定的调整条款据实结算。若合同未约定,可协议变更;协商不成可诉讼,法院将依据公平原则和实际设计成果数量予以调整。

33. 问:在天津津南区,施工图未经图审合格就用于施工,设计方是否应承担责任? 答:应承担责任。将未经审查合格的图纸用于施工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设计方若明知且配合,需承担相应责任,并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发包方以此为由拒付设计费,法院会结合过错程度认定。

34. 问:设计方拖延交付图纸,发包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答:需要看拖延时间和程度。若设计方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如错过开工窗口期、导致工期严重延误),发包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若仅是轻微延误,可通过索赔违约金弥补。

35. 问:如何判断图纸交付时间是否“合理”? 答:合同有明确约定按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以参考行业惯例,即根据工程复杂程度、设计深度要求予以判断。司法实务中,法院会聘请专家辅助人或依据常识判断。发包方应保留要求设计方按时交付的催告记录。

36. 问:本案判决中为何未支持发包方关于“设计方未进行设计交底”的过错主张? 答:因为法院认为,即便存在未交底的程序瑕疵,发包方未能证明该瑕疵与扶梯无法安装的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损失的主要原因是设计方根据厂家要求作出了“无基坑”的设计并得到确认。因此,程序瑕疵不足以推翻对设计质量的整体认定。

37. 问:对于设计单位而言,履行合同过程中,遇到发包人提出的超出规范的要求(如缩小梁截面以增加净高),应如何处理? 答:设计单位应坚守安全底线。对于违反强制规范的要求,应书面向发包人说明风险并予以拒绝。若发包人强行要求,设计方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非设计方责任”,或拒绝在设计文件上签字盖章,并留存书面沟通记录。

38. 问:在天津,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时,对微信聊天记录的采纳标准是什么? 答:需满足“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指微信账号系当事人本人使用,内容未经篡改;合法性指取得方式不违法;关联性指内容与案件争议事实相关。实务中,需提供原始载体(手机)演示,且对方无法提供反证。

39. 问:我司作为发包方,因资金紧张未能按期支付设计费,设计方是否有权拒绝继续配合竣工验收? 答:设计方无权因为欠费而拒绝履行其法定的配合义务,如参加竣工验收、解释设计意图等。但设计方可以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主张欠款及利息。发包方也不能以“对方不配合验收”为由拒付尾款,应区分对待。

40. 问:在天津蓟州区,甲方和设计方都是小公司,请你谈谈需要注意的几点? 答:首先,务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设计内容、深度、面积、单价、付款节点和违约责任;其次,设计过程要保留所有书面沟通记录,避免口头变动;再次,图纸交付应履行签收手续;最后,发生纠纷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注意诉讼时效和证据的保全。

41. 问:终审判决后,如果对裁判结果不满意,还能申请再审吗? 答: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当事人认为生效判决有错误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本案判决已经生效,如果当事人有新的证据,可以依法申请再审。

42. 问:在天津和平区,如果发包方和设计方对于设计面积的计算标准(如是否包含阳台)发生争议,应如何处理? 答:首先看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房产测量规范》等国家标准或《天津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执行。若依然无法确定,可以进行司法测绘或鉴定。本案中,设计面积以规划审批文件为准。

43. 问:设计合同解除后,设计方是否应返还已收取的设计费? 答:这取决于解除原因及设计方已投入的工作量。若因设计方根本违约导致解除,且设计成果未获认可,应返还部分或全部费用;若因发包方原因解除,设计方有权获得已经完成工作的相应报酬。需要综合考量。

44. 问:在天津河西区,若设计方在图纸中使用了不常见的标准图集,导致施工方按该图集施工后出现质量问题,责任如何分担? 答:设计方应保证选用的标准图集适用于本项目且是有效的。若因图集选用错误导致事故,设计方承担责任。若施工方明知图集无效或错误仍施工,则可能承担次要责任。

45. 问:从本案来看,发包方某甲公司败诉的核心教训是什么? 答:核心教训是“未将设计需求书面固化”。会议纪要中虽有“与设备厂家沟通”的记载,但发包方在后续图纸审查中,没有以书面形式将具体的“留洞”要求明确传达给设计方,导致在事实争议中处于被动。所有涉及技术参数的沟通,都应通过正式函件或会议纪要确认。

46. 问:天津的区级法院和中级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级别管辖如何划分? 答:一般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各区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重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因争议标的额不大,由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一审,但二审因当事人上诉到了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47. 问:设计单位在天津施工的项目,但设计单位本身是外地的,施工中需要设计方现场常驻代表吗? 答:这取决于合同约定。通常设计方只需按节点进行现场交底、解决图纸问题、参加验收即可。若合同无“常驻”要求,设计方无此义务,但必须随叫随到。发包方若有此特殊服务需求,应在合同中明确并约定相应费用。

48. 问:若设计的工程存在安全隐患(如消防通道不足),设计单位和发包方谁最先需承担行政责任? 答: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将面临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并可能被吊销执业资格。发包方作为建设单位,明知设计违规仍要求施工或使用,亦需承担行政责任。双方均可能被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49. 问:除了诉讼外,天津地区解决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还有哪些途径? 答:调解(含行业调解、人民调解)、仲裁(如天津仲裁委员会)、行政裁决等。相比于诉讼,调解效率高、成本低,且能维系双方合作关系。建议争议发生后先协商,协商不成再诉诸法律。

50. 问:如何看待本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结果? 答:这个结果体现了二审法院对一审裁判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全面认可,也对一审法院关于“设计过错”的审慎判断标准给予了肯定。对于类案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即设计方依据设备厂家确认及图审合格意见进行设计,在无其他反证时,不应轻易认定为过错。


董志远,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