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设计单位是否因图纸经施工图审查合格而当然免于承担设计过失责任,是实务中常见的争议焦点。本文以(2025)津03民终647号判决为样本,解析法院对“设计单位已依电梯厂家参数设计并经图审合格”的认定逻辑,帮助当事人理解该类案件的裁判规则与举证要点。
一、争议焦点与裁判规则
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核心争议在于:某乙公司作为设计单位,在扶梯(电梯)相关设计工作中是否存在过失,应否对某甲公司因设计变更产生的损失承担责任?判决最终认定,某乙公司设计方案及图纸的形成不存在过错,无需赔偿。这一结果对设计单位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并非所有设计变更均归责于设计单位,重点在于设计过程是否尽到与设备厂家沟通、确认的审慎义务。
二、法院认定设计无过失的三重逻辑
(一)设计须符合电梯厂家技术要求,沟通记录是关键证据
电梯设计属于专业设备安装设计,设计单位必须依据设备厂家的技术参数开展设计。案涉项目在启动前,某甲公司召开协调会,明确“电梯设计相关问题需与电梯厂家沟通”。某乙公司依约多次与电梯厂家联络,并获取了明确技术指示。
判决原文:“在案证据中可以显示某乙公司在设计过程中多次与天津市某某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沟通。电梯厂家明确案涉扶某二、三层不须基坑设计。”
法院特别指出,某乙公司曾与电梯厂家在微信中确认设计图纸,并得到认可后方才送审。这证明设计行为并非“闭门造车”,而是遵循了设备厂商的专业意见。
(二)设计完成后经厂家确认及图审合格,形成完整证据链
施工图审查制度是保障工程安全的重要手段,但审查范围主要针对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虽然审查合格不能完全替代设计质量的判断,但当“设计——厂家确认——图审合格”这三步连续发生时,已足以证明设计单位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
判决原文:“某乙公司设计完成后将相关设计交某丙公司并经某丙公司技术部门确认。案涉电梯设计经过天津市某某建设项目服务有限公司审查合格,并出具《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审查合格书》。”
法院据此认定,某乙公司对设计方案及图纸的形成不存在过错。
(三)建设方主张“洞口”与“基坑”概念差异,未获法院支持
某甲公司试图从专业术语上区分“基坑”与“洞口”,主张电梯厂家仅表示“不需要基坑”,并未免除设计单位预留洞口及支撑梁的义务。法院从物理位置和实际功用角度进行穿透审理,否定了这一机械解释。
判决原文:“可以认定电梯厂家的表述不需要基坑中的‘基坑’与某甲公司所述的‘洞口’指向性同一。”
这一认定的裁判价值在于:判断设计是否符合厂家要求,不能仅看术语措辞,而应结合沟通上下文、技术目的和实际效果综合理解。如此,既避免设计单位因表述歧义承担不实责任,也防止建设方利用概念差异转嫁风险。
三、给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的实务建议
对建设单位(发包方):
- 设计前明确需求:在项目启动会上,以书面会议纪要固定各设备厂家对接职责、技术参数和变更流程,防止口头约定不明。
- 加强图纸会审:在施工前组织图纸会审,邀请施工方、监理方、设计方和设备厂家共同参与,发现设计问题及时书面提出异议,并保留送达凭证。
- 固定损失证据:若确需设计变更,应明确变更原因及责任归属,对拆除、返工、材料增加等费用及时委托造价鉴定,并评估是否与设计过失存在因果关系。
对设计单位(设计方):
- 严格依规设计并保留沟通痕迹:按照国家强制性规范和厂家技术参数设计,所有与设备厂家的沟通尽量使用微信、邮件等可留存证据的方式,并定期汇总确认。
- 送审前请厂家书面确认:将施工图交付图审前,主动提交设备厂家技术部门确认,获取“可以出图”或“同意按图施工”的书面回复,避免日后争议。
- 履行设计交底义务:交付图纸后,按合同约定参加设计交底和竣工验收,对施工中有关设计问题及时书面答复,完善全过程服务记录。
四、结语与延伸
本案再次提示:图审合格并非“万能免责金牌”,但“依厂家参数设计+厂家确认+图审合格”的组合拳,足以让法院形成设计无过错的内心确信。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履行周期长、专业交叉多,无论是建设单位还是设计单位,都应重视过程证据的沉淀与管理。若您正在经历类似合同纠纷,或对设计变更责任认定有困惑,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建设工程律师,系统梳理会议纪要、沟通记录、图审报告和造价鉴定等资料,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作者:董志远,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5)津03民终6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