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设计文件是否合格、设计单位是否存在过错,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许多建设单位认为,只要图纸存在瑕疵导致施工变更,设计单位就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设计单位则以“图纸已通过图审合格”“建设单位未提异议”等理由抗辩。那么,法院究竟如何认定设计单位的过错?本文结合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5)津03民终647号判决书,解析设计合同纠纷中“图纸合格”的证明效力,为类似案件提供实务参考。
一、争议焦点:未预留扶梯洞口,设计单位是否构成过错?
本案中,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由某乙公司负责案涉农贸市场整体设计。施工中,某甲公司发现按某乙公司交付的图纸无法安装自动扶梯,遂要求设计变更,产生拆除、加钢梁、开洞口等费用。某甲公司认为某乙公司未按电梯厂家要求预留支撑梁和洞口,设计存在过错,应赔偿损失295279元。某乙公司则认为,其设计已与电梯厂家多次沟通并获确认,且图纸通过施工图审查,不存在过错。
一审法院认为,某乙公司设计不存在过错,依据有三点:第一,会议纪要要求电梯设计与厂家沟通,某乙公司确实多次与电梯厂家微信沟通并确认;第二,电梯厂家明确“不须基坑设计”;第三,案涉电梯设计经过天津市某某建设项目服务有限公司审查合格并出具《审查合格书》。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进一步指出电梯厂家所称“不需要基坑”与某甲公司所称“未预留洞口”指向性同一,且设计完成后已交电梯厂家技术部门确认,故某乙公司对设计图纸的形成不存在过错。
二、法院裁判观点:沟通确认+图审合格,设计单位尽到注意义务
1. 设计单位是否按照合同约定与设备厂家进行了有效沟通
判决书原文记载:“某甲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召开项目规划审批前各单位工作协调会的会议纪要中亦记载对于电梯设计相关问题某乙公司需与电梯厂家进行沟通。”这明确了设计单位负有对接设备厂家的合同义务。某乙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多次与电梯厂家沟通,电梯厂家明确“案涉扶某二、三层不须基坑设计”。二审法院认为:“结合某乙公司与天津市某某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微信沟通的上下文内容及基坑与洞口的实际功用及物理位置。可以认定电梯厂家的表述不需要基坑中的‘基坑’与某甲公司所述的‘洞口’指向性同一。”也就是说,设计单位按照厂家意见执行,未额外设计洞口,不能归责于设计单位。
2. 设计文件是否经过专业审查机构的审查合格
判决书原文认定:“某乙公司设计完成后将相关设计交某丙公司并经某丙公司技术部门确认。案涉电梯设计经过天津市某某建设项目服务有限公司审查合格,并出具《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审查合格书》。以上相关证据可以证明,某乙公司对设计方案及图纸的形成不存在过错。”虽然某甲公司主张图审范围不包括扶梯安装细节,但法院仍将图审合格作为设计单位应尽注意义务的重要佐证。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专业审查结论具有较高证明力。
3. 建设单位在接收图纸后是否及时提出异议
一审法院指出:“图纸完成后交付某甲公司其未提出异议”。二审法院虽未将此作为核心依据,但这一事实也侧面支持了设计单位对设计成果的合理信赖。建设单位作为合同相对方,如对图纸有专业性疑问,理应及时反馈;长期未提异议,事后主张设计缺陷,法院难以支持。
三、实务方法:如何判断设计单位是否存在过错?
从本案可见,法院认定设计过错采取“过程审查+结果审查”相结合的标准。具体可参考以下四个步骤:
第一步:审查合同约定的设计依据和特殊要求。 查看设计合同中是否约定设计单位必须与设备厂家沟通,是否明确设计条件。本案中,会议纪要明确要求“与设备厂家沟通”,这成为界定设计义务范围的依据。
第二步:固定设计过程中的沟通记录。 设计单位应保留与设备厂家、建设单位的往来微信、邮件、会议纪要。本案中,微信聊天记录成为关键证据,能够证明设计单位按照厂家意见执行,没有擅自决定。
第三步:取得并保存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 无论图审范围是否涵盖所有细节,审查合格书至少证明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公共利益要求。设计单位应当在交付图纸时一并移交审查合格书,建设单位也应在施工前核对审查范围。
第四步:分析设计瑕疵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即使存在设计变更,也需判断是否因设计单位过错造成。若设计变更源于建设单位功能调整、厂家设备参数变化或客观条件限制,则不能要求设计单位担责。本案中,电梯厂家明确“不需要基坑”,后却因现场无法安装而变更,责任不在设计单位。
四、结尾延展
本案的裁判思路对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均有重要启示:建设单位在委托设计时,应确保会议纪要、设计任务书等文件明确各专业衔接要求;施工前发现图纸问题应第一时间书面提出,并保留证据;设计单位则应完整保留与各设备厂家的沟通记录,确保设计文件经过专业审查并取得合格证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都可能成为将来诉讼中的关键证据。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专业性强,证据规则复杂。如果您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分析合同约定、证据链条和过错因果关系,以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董志远,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5)津03民终6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