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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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过错认定需穿透图审合格与厂家确认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核心争议在于设计单位某乙公司是否因未预留自动扶梯洞口及支撑梁而存在设计过错。二审法院以“图审合格+厂家确认+沟通一致”为由驳回建设单位某甲公司的赔偿请求,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极具操作性的裁判思路。本文将以该判决为样本,拆解设计单位过错认定的四个关键步骤,帮助建设单位和设计方在纠纷中精准组织证据。


一、争议焦点:设计过错的认定标准

二审法院明确归纳:“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某乙公司在案涉工程的设计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是否应当承担某甲公司主张的相应的损失。” 该焦点的核心并非“图纸是否经过审查”,而是设计行为是否尽到合同约定的注意义务。某甲公司主张,某乙公司未按电梯厂家要求预留支撑梁和洞口,导致施工后不得不拆改增梁。而某乙公司则抗辩称,电梯厂家明确告知不需要底坑,且设计图已获厂家确认并通过图审。

法院最终采纳了某乙公司的抗辩,理由在于:某乙公司的设计行为始终围绕电梯厂家的技术反馈展开,且图审合格书与厂家确认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二、设计单位过错认定的四个步骤

第一步:审查合同约定,确定设计义务的边界

双方签订的《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同时,2022年11月23日的会议纪要明确要求“电梯设计相关问题需与电梯厂家沟通”。这实际上将厂家技术要求转化为合同义务的一部分

实务提示:设计单位应在合同中明确“设计依据包括设备厂家提供的技术参数”,并留存书面送达记录。本案中,某乙公司正是依靠“厂家明确不须基坑设计”的沟通记录,成功证明自己并未偏离设计依据。

第二步:穿透专业术语,查清技术沟通的真实指向

本案最精彩之处,是法院对“基坑”与“洞口”两个术语的处理。某甲公司主张:“从专业术语上,扶某之基坑仅存在于一层,除此之外楼层不存在术语上的基坑。”但二审法院并未机械采信,而是结合聊天记录上下文认定:

“结合某乙公司与天津市某某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微信沟通的上下文内容及基坑与洞口的实际功用及物理位置,可以认定电梯厂家的表述不需要基坑中的‘基坑’与某甲公司所述的‘洞口’指向性同一。”

这一认定揭示了一个方法论:不能仅凭术语差异否定沟通效力,而应依据物理位置和实际功用判断双方是否就同一事项达成共识。设计单位留存完整的沟通记录,尤其是厂家对技术参数的回复,是规避“术语歧义”风险的最有效方式。

第三步:核查第三方审查与厂家确认的证明力

某乙公司设计完成后,将图纸交某丙公司(即电梯厂家)技术部门确认,随后通过天津市某某建设项目服务有限公司审查,并取得《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审查合格书》。法院据此认定:

“某乙公司设计完成后将相关设计交某丙公司并经某丙公司技术部门确认。案涉电梯设计经过天津市某某建设项目服务有限公司审查合格,并出具《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审查合格书》。”

需要强调的是,图审合格并非当然免责,但它是证明设计符合强制性标准的重要证据。本案中图审合格与厂家确认相互叠加,使得法院有充分理由认定“某乙公司对设计方案及图纸的形成不存在过错”。

第四步:分析设计变更原因,避免“结果倒推”

某甲公司提交了设计变更前后的图纸对比和现场照片,意图证明由于无洞口导致拆改。但法院指出,某甲公司提供的证据虽真实,却“不足以证明设计单位未涉及扶某洞口存在过错”。原因在于,变更的发生可能是建设单位要求调整,也可能是施工单位施工偏差,不能当然归咎于设计。此外,电梯厂家出具的情况说明与微信记录相悖,法院采信了更接近设计过程的微信记录。

实务建议:当设计变更发生时,建设单位应要求设计方书面说明变更原因,并保留所有往来函件。若主张设计过错,需要提供“设计不符合明确技术指令”的直接证据,而非仅凭变更结果推导责任。

三、对建设单位的风险防范建议

  1. 将设备技术参数作为合同附件:在设计合同签订前,要求设备厂家出具正式技术文件,并明确写入设计委托范围。
  2. 委托专业人士进行图纸审查:建设单位自身可能缺乏技术能力,但可以委托独立审图机构或监理单位对设计图纸专项复核,尤其是设备预埋件、洞口、支撑等易漏项。
  3. 保存设计沟通全记录:包括微信群聊天记录、邮件、会议纪要,特别注意厂家对设计图纸的“确认”或“可以”等字眼,这些文字可能成为设计单位的免责依据。
  4. 发生争议时及时申请司法鉴定:本案中某甲公司提交的工程造价鉴定书因关联性不足未被采信,因此应在诉讼前咨询律师,确定鉴定事项与设计过错的直接因果关系。

四、结语

本案判决体现了司法对设计单位专业判断的尊重,也提醒建设单位不能将设计风险简单转嫁给设计方。设计单位只要按照合同约定,积极对接设备厂家,并通过第三方审查,即可有效阻断“结果归责”的逻辑。对于建设单位而言,更精细化的合同管理与过程留痕,才是维护权益的根本。

若您正面临类似设计质量争议,欢迎联系专业律师,围绕“设计注意义务”与“证据链条完整性”制定应对策略。


作者:董志远,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5)津03民终6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