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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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设计图纸有缺陷,能否拒付设计费?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图纸是否合格、设计是否存在过错,直接关系到设计费能否追回、建设单位能否索赔。然而,司法实践中,判断设计单位是否担责,远非“图纸画得对不对”这么简单。本文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审结的一起农贸市场设计合同纠纷为例,深入剖析设计单位过错认定的核心逻辑、图审合格的法律意义,以及建设单位索赔失败的关键原因。

案情回顾:扶梯装不上,损失谁来担?

2022年12月,天津市宁河区某农贸市场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北京某国际工程设计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签订《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某乙公司承担该农贸市场新建工程的设计工作,设计费按40元/㎡计算,总建筑面积约7500㎡,设计费暂定30万元,最终以规划审批建筑面积据实结算。

合同签订前,某甲公司召开项目协调会,会议纪要中明确要求设计单位与电梯厂家沟通,确认电梯参数和安装要求。某乙公司随后与电梯厂家多次通过微信和电话沟通,并按厂家提供的参数完成设计。2023年1月,某乙公司交付第一版图纸;同年3月,图纸经天津市某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出具《审查合格书》。2023年5月,因电梯安装问题,某甲公司出具电梯变更确认单,要求设计变更;某乙公司于7月交付第二版图纸,再次经图审合格。同年8月,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然而,某甲公司认为,某乙公司最初交付的图纸存在重大缺陷——未按电梯厂家要求在结构上预留扶梯洞口和支撑梁,导致扶梯无法安装,不得不拆除原有构筑物、增加钢梁、剔凿洞口,额外支出约29.5万元。某甲公司遂起诉要求某乙公司赔偿上述损失及利息。

某乙公司则提起反诉,要求某甲公司支付拖欠的设计费85672元及逾期利息。

法院判决:图纸经图审合格且经厂家确认,设计单位不存在过错

一审法院认为:

  1. 案涉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根据会议纪要,设计单位需与电梯厂家沟通,某乙公司提交的微信记录显示,其多次与电梯厂家沟通确认,厂家明确扶梯不需基坑设计。
  2. 图纸完成后交付某甲公司,该公司未提出异议,且案涉电梯设计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出具《合格书》。据此,某乙公司设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 关于设计费,根据图审合格书记载的建筑面积8516.80㎡计算,设计费合计340672元,某甲公司已付255000元,尚欠85672元,应支付并承担逾期利息。

一审判决: 某甲公司支付某乙公司设计费85672元及利息;驳回某甲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某乙公司在设计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电梯设计需符合电梯厂家的技术要求,会议纪要也明确要求设计单位与电梯厂家沟通。在案证据显示,某乙公司多次与电梯厂家沟通,厂家明确二、三层扶梯不需基坑设计。关于某甲公司所称“基坑”与“洞口”的术语差异,法院认为,结合上下文沟通内容和实际功用、物理位置,二者指向同一。

此外,设计完成后经电梯厂家技术部门确认,且图纸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综上,某乙公司对设计方案及图纸的形成不存在过错,某甲公司要求赔偿损失缺乏依据。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深度解读:设计单位过错认定的三大关键点

关键点一:图审合格到底意味着什么?

很多建设单位对施工图审查存在误解,认为图审合格就代表设计“没问题”。实则不然。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施工图审查是对图纸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图审合格证明的是图纸不违反强制性的安全规范和公共利益要求,并不等同于设计完全符合建设单位的个性化使用需求,也不能绝对排除设计缺陷的存在。

但反过来讲,图审合格作为政府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作出的技术评价,在诉讼中具有较强证明力。建设单位仅以“图审不查扶梯安装细节”为由主张设计单位有过错,必须拿出更有力的证据。

关键点二:与设备厂家的沟通记录足以证明设计单位尽到审慎义务

本案中,某乙公司之所以能够免责,最关键的一点是:某甲公司自己在会议纪要中要求“楼梯、电梯等设计需与设备厂家具体沟通” 。某乙公司按此要求,与电梯厂家进行了多次沟通,并在完成图纸后发给厂家确认,厂家回复“可以”。这直接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

  • 设计单位按合同和建设单位要求与设备厂家沟通;
  • 设备厂家提供了技术参数并确认了设计方案;
  • 设计单位按确认后的方案出图并送审;
  • 图审机构审查合格。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后来出现电梯无法安装的问题,只要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厂家提供的参数和要求出图,过错就不在设计单位,而在设备厂家或建设单位自身的需求变更。

实务启示: 涉及设备配套的设计项目,与设备厂家的沟通记录(微信、邮件、会议纪要)是设计单位最重要“护身符”。切记保存完整、可追溯的沟通痕迹。

关键点三:设计变更≠设计过错

本案中,某甲公司混淆了两个概念:设计变更是项目推进过程中的正常现象设计过错是指设计单位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提供的设计文件存在质量缺陷

电梯无法安装的原因是什么?是设计单位未按规范出图,还是建设单位选定的电梯型号与既有建筑设计不匹配?亦或厂家提供参数前后矛盾?本案中,从案情看,电梯厂家明确回复“不需基坑设计”,设计单位据此设计并经过确认,后续变更属于需求调整而非设计错误。

因此,不能一概认为“设计变更就是设计单位犯错了” 。变更原因需要仔细甄别:

| 变更原因 | 责任归属 | |---------|---------| | 设计单位违反规范或合同约定出图 | 设计单位担责 | | 建设单位需求变更、功能调整 | 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 | 设备厂家提供参数错误或确认后反悔 | 视合同约定及过错归属 | | 政府规划、消防等审批政策变化 | 双方按公平原则分担 |

关键点四:建设单位“图纸签收未异议”的法律意义

某甲公司主张,签收图纸时其作为非专业单位,没有能力审查图纸,不能因未提出异议而认定其认可图纸。

这个观点有一定道理,法院也未仅凭“未提异议”这一项认定图纸合格,而是综合了图审合格、电梯厂家确认记录、会议纪要等多项证据综合判断。但不可否认的是,建设单位签收图纸后,经过图纸会审、技术交底、施工放线等多个环节,若全程未提出设计问题,待施工完成后索赔,法院会要求建设单位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

因此,建设单位在图纸管理上应做到:

  • 收到图纸后及时组织图纸会审,并形成书面记录;
  • 对存疑设计及时书面提出异议,保留送达凭证;
  • 涉及设备安装的,及时与设计单位、设备厂家召开技术对接会并形成纪要。

本案的启示:两类当事人的风险防范指南

给建设单位的建议

1. 审慎选择设计合作方,不只比价格。 设计是工程质量的源头,低价设计往往意味着服务深度不足,施工阶段频繁变更,反而加大总投资。

2. 明确设计范围和深度。 在合同中详细列明设计阶段(方案、初设、施工图)、设计深度(是否包括设备安装详图、预留预埋图)、配合内容(是否包括技术交底、现场服务、竣工验收配合等)。避免以“总设计”等模糊表述引发争议。

3. 与设备厂家的需求对接要留痕。 不要只在会议上口头沟通,应形成书面纪要,由各方签字盖章,明确技术参数、预留条件、安装界限。

4. 发现设计问题及时书面反馈。 不要等到图纸审查或施工阶段再提出,应通过书面函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向设计单位提出异议,保留证据。

5. 发生设计变更时,及时固定原因证据。 分清变更责任方,如属于设计单位过错,应在签证或会议纪要中明确责任归属,避免事后扯皮。

给设计单位的建议

1. 合同签订时注意明确设计义务边界。 对于设计范围、设计深度、配合内容、工期节点、逾期责任、设计变更费用承担等作出明确约定。特别是“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不代表设计单位对所有细部的终身担保。

2. 严格按合同约定完成技术交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要求设计单位在施工前进行技术交底,说明设计意图、解释设计文件,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实务中,不少设计单位因未留存交底记录而在诉讼中处于被动。应制作技术交底纪要,由施工方、监理方、建设方签收,建立完整的服务记录档案。

3. 与设备厂家的技术对接必须书面化。 不要仅凭微信、电话口头沟通,应索取正式的厂家技术规格书、样本图、安装条件图,并要求厂家盖章确认。

4. 图纸修改时注意内部质量管理流程。 重大修改应重新组织专业会签、校审,并报原图审机构重新审查,确保程序合规。

5. 建立完整的项目文档档案。 包括设计任务书、甲方提供的基础资料、与各方的沟通记录、图纸版本管理、审查意见及回复、变更通知等,形成闭环的证据链。

律师结语

“以案说法”的意义,在于让每一个看似冰冷的判决,都能成为当事人后续行动的路标。这起农贸市场设计合同纠纷案告诉我们:

设计图纸是否合格,不能单凭事后能否施工来判断;设计单位是否担责,要看其是否尽到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行业规范要求的专业注意义务。

无论是建设单位还是设计单位,在工程项目中都应该树立这样的理念:过程留痕、沟通留证、变更留据。合同只是合作的起点,贯穿全生命周期的规范管理和证据意识,才是维护合法权益的真正保障。


与本案相关的常见咨询问答

问:天津宁河区农贸市场项目因设计图纸问题导致电梯无法安装,建设单位让设计单位赔偿,但设计单位说是电梯厂家确认过的图纸,这种情况下建设单位还能让设计单位赔偿吗?

答:司法实践中,如果设计单位严格按照电梯厂家提供的技术参数和要求完成设计,并且厂家书面或微信确认了设计方案,通常法院会认定设计单位已尽到专业审慎义务,设计不存在过错。本案中,法院正是基于“厂家确认”这一关键证据,认定设计单位不承担责任。建设单位后续应查看厂家确认记录中是否包含洞口、支撑梁等详细条件,若有明确要求而设计未落实,可另向厂家主张或要求设计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问:天津市西青区的建设单位跟设计公司签了合同,设计费按建筑面积计算,但工程设计完后,双方对面积有争议,设计公司起诉要求按图审面积结算,法院会怎么判?

答:合同是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合同明确约定“最终设计费以实际规划审批建筑面积据实结算”的,法院通常采纳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或规划许可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作为结算依据。地籍测绘等技术报告仅反映宗地面积,不能替代设计计费面积。

问:宝坻区的项目设计图纸已经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是否意味着设计公司对图纸质量不用再承担任何责任?

答:图审合格是行政机关履职的体现,主要审查设计文件的公共安全和强制性标准合规性,并不等于对所有设计细节(包括建设单位个性化需求)的担保。若设计单位存在违反强制性标准之外的其他违约行为,如未按约定深度出图、未按合同要求配合施工,建设单位依然可以依据合同主张权利,但举证责任在建设单位一方。

问:设计公司在出图后从不进行技术交底,建设单位也一直没要求,后来施工中发现问题,建设单位起诉设计公司没有尽到交底义务,法院会怎么认定?

答:技术交底是设计合同的核心义务之一,设计单位未按合同约定进行技术交底并留痕,通常构成程序性违约。但是否能因此要求赔偿损失,取决于该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无交易因果关系。若建设单位长期未提出交底要求,且图审合格、工程已竣工,法院可能认定交底缺失未造成实际损失,或建设单位未及时提出异议而减轻设计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书面催告设计单位交底并保留证据。

问:北辰区有个商场项目,设计图纸在施工过程中因为消防新规变化而需要大幅修改,设计公司要求增加设计费,这个费用该由谁来承担?

答:因国家法律法规、消防规范等强制性标准变化导致的设计修改,不属于设计单位的过错,应视为设计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非双方可以预见的重大变化。司法实践中,法院可能依据公平原则,判令建设单位支付合理的修改设计费用,但需同时审查合同中对“因政策调整产生修改费用”有无明确约定。

问:设计单位在图纸中标注了电梯的载重量和功率,但没有画电梯口的预埋件详图,施工时电梯装不上,这个锅谁来背?

答:需要看合同约定的设计深度和设备厂家提供资料是否包含预埋件布置图。如果厂家没有提供,设计单位也无从设计;如果厂家提供了而设计单位遗漏,则设计单位存在过错。另外,还要看建设单位有没有组织图纸会审。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设备预埋件的设计责任主体。

问:静海区的建设单位在设计合同履行中认为设计公司拖延进度,口头通知解除合同,但对方没有回应,反而后续交付了全部图纸并要求付款,双方发生争议,法院倾向怎么认定?

答:解除合同应当以明确方式作出,并送达对方。口头通知解除,对方不认可且未实际停止工作,法院很可能认为双方合同并未解除,设计单位继续履行合同并无不当。建设单位仍应按约支付已交付部分的设计费。如确定不再需要设计服务,应发出书面解除函并留存送达凭证,对已产生的设计工作量及时结算。

问:设计公司已经开始出图了,但建设单位因为资金问题迟迟不开工,超出合同约定的设计文件交付一年后项目仍未施工,设计公司是否还需要承担设计交底义务?

答:法律和合同层面,设计交底义务的触发以项目开工为前提。若合同约定“交付设计文件后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则负责交底”,超过一年未开工的,设计单位的交底义务通常不再延续。但若后续项目重新启动,建议双方以补充协议方式重新确认设计服务内容和费用,避免争议。

问:在河北区的建设工程中,设计单位把外立面幕墙深化设计分包给第三方,第三方图审时发现计算书错误造成损失,总包或建设单位应该向谁追责?

答:设计分包须经业主同意并符合资质要求。未经同意的,设计单位对分包部分的全部设计质量承担连带责任;经同意或合同明确允许分包的,业主可直接向分包单位追责,但设计单位对审核把关不严的,仍可能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总设计单位对外整体负责,不能以“分包单位出错”为由推卸。

问:天津市和平区的写字楼设计合同约定按每平方米固定单价计算设计费,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比合同签订时多了几千平方米,设计费也水涨船高。建设单位认为设计内容没有增加,单价应优先,但设计公司起诉要求按实际面积结算。法院会支持谁?

答:合同明确约定“设计费按实际规划审批建筑面积据实结算”“面积以实际方案报规面积为准”的,法院大概率会支持设计公司按实际审批面积结算的请求。面积增加产生设计工作量通常也会相应增加,建设单位以“单价不变”为由主张合同总价固定,容易败诉。

问:东丽区有个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设计单位免费做了一版概念方案,之后签订正式设计合同,但建设单位终止委托。设计公司能追索概念方案的费用吗?

答:若正式合同中未将概念方案作为设计费的计算范围,也没有约定设计费涵盖概念阶段的费用,且无其他书面材料认定概念方案必须付费的,法院很可能认定概念方案属于商业磋商阶段的让利行为,设计公司难以追讨费用。若项目已经实质启动,或合同明确约定合并计费,设计公司可主张相应设计费。

问:设计单位按合同约定交付了全套图纸给滨海新区的建设单位,但建设单位以“图纸有缺陷”为由拒付尾款,又不申请司法鉴定,法院如何决断?

答:建设单位主张图纸存在质量缺陷,负有举证责任。若其不申请司法鉴定,法院可能以证据不足驳回其抗辩。设计单位可凭合同约定、图审合格书、签收记录、双方沟通记录等证据,要求支付设计费。建议建设方在拒付尾款前必须固定质量缺陷证据,否则将陷入被动。

问:天津市蓟州区项目,设计单位的设计深度导致施工图预算严重超支,建设单位能否要求设计单位承担超支部分?

答:设计单位进行限额设计的,编制设计文件超过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的,应当修正,否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这属于合同特别约定范畴,且超支的认定往往依赖概算审定和造价鉴定,举证难度大。因此建设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限额设计标准和修正义务。

问:建设单位更换了设计单位,但因原设计图纸未取得原设计单位的签字盖章而出不了图,新设计单位能否基于原图修改直接出图报审?

答:不能。原设计单位对图纸的著作权和设计责任享有署名权,直接修改而不经其同意的,既涉及著作权侵权,也导致设计责任主体不清。法院在处理类似纠纷时,要求建设单位须取得原设计单位的书面同意(可能需支付一定费用)或者委托原设计单位签订变更补充协议,否则画图送审流程无法推进。

问:设计单位知道建设单位将图纸用于未经约定的用途(比如住宅改成商业),施工出现质量问题,设计单位承担责任吗?

答:设计单位按合同约定的用途设计,其提交的图纸符合约定的使用目的。建设单位擅自改变用途属于变更使用性质,应重新委托设计单位核验或重新设计。因改变用途导致的质量问题,设计单位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其在明知违反强制性标准仍配合出图的,应承担行政处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