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设计单位交付的图纸经施工图审查合格,是否意味着设计质量绝对合格?本文结合(2025)津03民终647号判决,解析法院如何认定设计单位的过失责任,为建设单位维权提供实操指引。
一、争议焦点:设计过失如何认定
本案中,某甲公司(建设单位)主张某乙公司(设计单位)交付的图纸未预留自动扶梯所需的支撑梁和洞口,导致施工后必须变更设计、拆除构筑物、增加钢梁,产生损失295279元。而某乙公司则认为图纸已通过施工图审查合格,且设计过程中与电梯厂家多次沟通确认,不存在过失。
二审法院将争议焦点归纳为:“某乙公司在案涉工程的设计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是否应当承担某甲公司主张的相应的损失。”
二、法院裁判逻辑:图审合格≠设计免责
1. 设计依据:不仅要符合规范,还要满足厂家技术要求
法院查明,2022年11月23日会议纪要记载:“对于电梯设计相关问题某乙公司需与电梯厂家进行沟通。”据此认定:“某乙公司涉及案涉电梯除应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及相关技术要求外还应满足电梯厂家的相关技术要求及设计参数。”
2. 沟通确认:微信记录成为关键证据
某乙公司提交了与电梯厂家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多次沟通,电梯厂家明确表示案涉扶梯二、三层不须基坑设计。虽然某甲公司辩称“基坑”仅存在于一层,但二审法院认为:“结合某乙公司与天津市某某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微信沟通的上下文内容及基坑与洞口的实际功用及物理位置,可以认定电梯厂家的表述不需要基坑中的‘基坑’与某甲公司所述的‘洞口’指向性同一。”
3. 图审合格:证明设计无过错的有力证据
案涉图纸经天津市某某建设项目服务有限公司审查合格,并出具《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审查合格书》。法院据此认定:“某乙公司对设计方案及图纸的形成不存在过错。”
4. 建设单位未提出异议:加重其败诉风险
一审法院查明:“图纸完成后交付某甲公司其未提出异议”,且“某甲公司在接收图纸时未提出异议”。二审虽未着重强调,但这一事实与图审合格共同构成设计无过错的完整链条。
三、实务操作指引:建设单位如何主张设计过失
本案为建设单位敲响警钟:单纯以“图纸有缺陷”为由索赔,极易败诉。若想提高胜诉概率,建议按以下步骤操作:
第一步:锁定合同义务,区分“初稿”与“送审稿”
合同中通常约定设计人“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但法院更关注最终送审版图纸是否经过审查确认。某乙公司质证时提出:“2023年1月份出具的图纸是一个图纸的初稿……2024年3月份又提交了一份图纸,这个才是送审图纸。”因此,固定“最终送审稿”的时间节点至关重要,不能以中间版本作为违约依据。
第二步:审查沟通记录,找出“未按厂家要求”的明确证据
本案中,电梯厂家虽出具《情况说明》称“未按要求预留洞口”,但法院发现该说明与微信记录相悖,故不予采信。可见,微信沟通记录比事后说明更有证明力。建设单位应在设计过程中保留完整的沟通链条,尤其是涉及设备参数、预留孔洞、基坑尺寸等关键信息,最好要求厂家出具书面确认函并加盖公章。
第三步:正确解读图审合格书的审查范围
某甲公司主张扶梯安装设计不在图审范围内,但法院并未采纳。法院认为图审合格书是证明设计符合要求的重要证据。因此,建设单位若要推翻图审合格结论,需要提供更强有力的相反证据(如鉴定意见、专家论证),而不能仅凭“图审不包含此项”的主观推断。
第四步:及时提出书面异议,留存证据
本案中,某甲公司收到图纸后未提出异议,直到施工中才发现问题。法院认为“某甲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对图纸没有能力审查”虽然合理,但法律上不能以此推翻“未提异议”的事实。建议建设单位收到图纸后,组织专业人员或聘请第三方顾问进行审查,并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明确要求设计单位答复或修改。
四、结语:专业事还要专业办
本案二审判决书明确指出:“以上相关证据可以证明,某乙公司对设计方案及图纸的形成不存在过错。某甲公司赔偿损失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从结果看,建设单位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最终不仅未获赔偿,还需支付剩余设计费85672元及利息,并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图审合格”虽不等于绝对免责,但足以让设计单位在举证上占据优势。建设单位若想追究设计责任,必须在合同履行中留存“设计意图—厂家确认—图审审查—书面异议”的完整证据链,而非事后发现缺陷时再寻求救济。
如果您正面临类似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梳理证据链条,制定诉讼策略。
作者:董志远,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5)津03民终6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