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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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合同纠纷中设计过错认定标准实务解析

标题:设计合同纠纷中设计过错认定标准的实务解析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设计单位是否因设计过错承担赔偿责任,是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也是合同各方最关心的问题。本文结合(2025)津03民终647号判决书,围绕“设计单位是否存在过错”这一核心争议,梳理法院的裁判路径,为建设工程合同各方提供可操作的实务参考。

一、争议焦点:设计单位是否存在设计过错

本案中,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某乙公司承担天津市宁河区西超农贸市场新建工程的设计工作。合同履行后,某甲公司主张某乙公司交付的第一版图纸未预留扶梯洞口及支撑梁,导致后期必须进行设计变更并产生额外费用,故要求某乙公司赔偿损失。某乙公司则否认存在过错,并反诉要求支付剩余设计费。

二审法院将争议焦点归纳为:“某乙公司在案涉工程的设计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是否应当承担某甲公司主张的相应的损失。”这一焦点也是同类合同纠纷中常见的对抗核心。

二、法院认定设计过错的四个审查维度

(一)合同约定:设计人的质量义务来源

法院首先回归合同约定。案涉合同明确载明:

“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该条款确立了设计人的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但法院并未据此认定设计人承担无限责任,而是强调要结合具体技术要求与履约过程判断是否构成“过错”。因此,合同条款既是索赔依据,也是设计单位的辩护基础。

(二)与设备厂家沟通:设计单位是否履行专业协调义务

扶梯设计涉及设备厂家技术参数,不能仅凭设计单位自行判断。判决书指出,某甲公司召开的项目协调会纪要中明确记载:

“对于电梯设计相关问题某乙公司需与电梯厂家进行沟通。”

二审法院进一步认定:

“在案证据中可以显示某乙公司在设计过程中多次与天津市某某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沟通。电梯厂家明确案涉扶某二、三层不须基坑设计。”

这一细节十分关键。设计单位按照设备厂家提供的参数进行设计,并取得厂家确认,说明其已尽到专业上的审慎义务。即使后续出现“无法安装”的问题,只要设计行为符合当时的技术指令,就不能简单归责于设计单位。

(三)施工图审查:设计质量的外部评价

施工图审查合格是判断设计文件质量的又一重要表征。判决书原文载明:

“案涉电梯设计经过天津市某某建设项目服务有限公司审查合格,并出具《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审查合格书》。”

法院认为,虽然施工图审查不等同于设计质量的全部证明,但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审图合格可以作为设计单位无过错的初步证据。建设方若主张设计缺陷,需要提供推翻审查结论的实质证据。

(四)建设单位的异议与配合义务

法院同时注意到,某甲公司在接收图纸后并未及时提出异议。判决书指出:

“图纸完成后交付某甲公司其未提出异议。”

这并不是说建设单位负有审查设计文件的法定义务,而是强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建设单位对图纸的接收与反馈行为会影响法院对“过错”与“因果关系”的判断。如果建设单位未及时反馈,且后续变更并非因设计单位违反既定要求所致,则设计单位的过错便难以成立。

三、实务操作:应对设计过错索赔的四步法

第一步:梳理合同条款与会议纪要,锁定设计义务边界。
设计单位应保存好设计任务书、合同附件、会议纪要、来往函件,以证明设计范围和技术要求。

第二步:完整保存与设备厂家、审图机构的沟通记录。
微信聊天记录、邮件、书面确认函等均可作为证据。本案中,某乙公司正是凭借与天津市某某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的沟通记录,证明自己按厂家意见设计,从而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步:利用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等文件形成初步抗辩。
审图合格虽非“免罪金牌”,但在对方无法提出充分反证时,法院通常不会轻易否定其效力。

第四步:审查设计变更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必要时申请司法鉴定。
若建设单位主张损失,必须证明损失系设计过错直接导致。本案中,某甲公司提交了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但因无法证明与设计行为的关联性,法院未予采信。可见,仅证明“有损失”远远不够,还要证明“损失是谁造成的”。

四、结语与行动建议

设计合同纠纷的核心,往往不是“图纸是否完美”,而是“设计单位是否违反了具体义务”。从(2025)津03民终647号判决可以看出,法院综合合同约定、厂家沟通、图审合格、甲方异议等因素,形成了清晰的设计过错认定路径。该案中,法院最终认定:

“以上相关证据可以证明,某乙公司对设计方案及图纸的形成不存在过错。某甲公司赔偿损失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对于设计单位而言,应重视履约过程留痕,将技术确认落实到书面;对于建设单位而言,则应在接收图纸后及时组织审查并书面反馈,避免事后主张“看不懂”或“没能力审查”而陷入被动。如果您正面临类似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系统梳理合同与证据链条,制定更有利的争议解决策略。

作者:董志远,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5)津03民终6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