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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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留洞口缺失与设计过失认定标准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设计单位交付的图纸经图审合格后,是否仍需对施工中出现的功能缺陷承担责任?这是许多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之间的核心分歧。本文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5)津03民终647号判决为样本,深入剖析法院认定设计过失的裁判逻辑,并为合同双方提供证据管理与风险防范的实务路径。

一、案件基本脉络

某甲公司(建设单位)与某乙公司(设计单位)签订《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某乙公司承担天津市宁河区西超农贸市场新建工程的设计工作。合同签订后,某乙公司于2023年1月交付第一版设计图纸,经图审机构审查合格;后因电梯无法安装,某甲公司于2023年5月出具电梯变更确认单,某乙公司于同年7月交付变更图纸。某甲公司主张某乙公司未按电梯厂家要求预留洞口及支撑梁,构成设计过失,起诉要求赔偿损失295279元;某乙公司反诉要求支付欠付设计费85672元。一审驳回某甲公司全部诉请,并支持某乙公司反诉;二审维持原判。

二、争议焦点归纳

二审法院明确将本案争议焦点归纳为:

“某乙公司在案涉工程的设计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是否应当承担某甲公司主张的相应的损失。”

该焦点的核心在于:设计图纸虽经图审合格,但实际施工中暴露出“未预留扶梯洞口及支撑梁”的问题,设计单位是否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三、法院裁判逻辑与认定标准分层解析

(一)设计义务需同时符合强制性规范与厂家技术要求

法院首先指出,案涉电梯部分的设计具有特殊性,不仅应满足国家强制性规范,还必须符合电梯厂家的技术参数:

“因针对电梯部分的设计需要符合某丙公司之技术要求,且某甲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召开项目规划审批前各单位工作协调会的会议纪要中亦记载对于电梯设计相关问题某乙公司需与电梯厂家进行沟通。故某乙公司涉及案涉电梯除应符合国建强制性规范及相关技术要求外还应满足电梯厂家的相关技术要求及设计参数。”

实务启示: 设计合同中若约定“具体与设备厂家沟通”,设计单位必须将厂家提供的技术参数作为设计依据,并保留沟通记录。

(二)沟通中“基坑”表述与“洞口”指向性相同的认定

本案中,电梯厂家明确告知“二、三层不须基坑设计”,但某甲公司主张厂家要求的是“预留洞口及支撑梁”,二者并非同一概念。法院对此进行了关键性解释:

“虽某甲公司指出,从专业术语上,扶某之基坑仅存在于一层,除此之外楼层不存在术语上的基坑。但结合某乙公司与天津市某某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微信沟通的上下文内容及基坑与洞口的实际功用及物理位置。可以认定电梯厂家的表述不需要基坑中的‘基坑’与某甲公司所述的‘洞口’指向性同一。”

实务启示: 对于专业术语存在歧义时,法院会结合沟通上下文、物理位置和实际功用进行综合判断。合同双方应避免使用模糊表述,必要时以图纸或书面确认单明确技术细节。

(三)图审合格与对方未提异议的证明力

法院将“图纸经图审合格”和“设计方经厂家技术确认”作为认定设计无过错的重要依据:

“某乙公司设计完成后将相关设计交某丙公司并经某丙公司技术部门确认。案涉电梯设计经过天津市某某建设项目服务有限公司审查合格,并出具《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审查合格书》。以上相关证据可以证明,某乙公司对设计方案及图纸的形成不存在过错。”

同时,一审法院还指出:某乙公司交付图纸后,某甲公司“未提出异议”,且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法院未采纳某甲公司“建设单位无能力审查图纸”的抗辩,因为建设单位在收到图纸后负有基本审查义务,尤其是在自身参与协调会并掌握厂家联系方式的情况下。

四、实务操作方法与步骤建议

结合本案裁判要旨,建议合同双方采取以下步骤防范设计争议:

  1. 书面固定技术需求:建设单位在召开协调会后,应形成会议纪要,并由设计、施工、厂家共同会签,避免口头约定。
  2. 设计过程留痕:设计单位与设备厂家的所有沟通(微信、邮件、电话)均应保留完整记录,特别是厂家对设计图纸的“确认回复”至关重要。
  3. 送审前取得厂家书面确认:涉及专项设备(电梯、扶梯、锅炉等)的设计图纸,在报送图审前应要求设备厂家书面确认设计参数及预留条件。
  4. 建设单位及时书面异议:收到图纸后如发现无法满足实际使用需求,应在施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切勿等到施工中或竣工验收后再主张。
  5. 变更通知明确费用承担:发生设计变更时,建设单位如需设计单位修改,应发出正式变更通知函,明确变更原因及费用承担方式,避免事后责任不清。
  6. 诉讼中举证聚焦合同义务:主张设计过失的,应围绕设计合同约定的具体技术标准、厂家要求、图审范围三个层面组织证据,而非泛泛而谈“图纸不好用”。

五、结语与延展

本案表明,司法实践对设计单位过失的认定采取“过程合规”标准——只要设计单位依据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厂家参数进行设计,且图纸通过专业审查,法院通常不轻易认定设计过失。对于建设单位而言,应意识到“图审合格”不仅是一项行政审批,更是设计质量的重要法律背书;而对设计单位而言,完善的沟通记录和确认文件则是抵御索赔的最佳“护身符”。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履行周期长、专业交叉复杂,任何环节的疏漏都可能引发诉讼。建议合同双方在项目启动之初即建立规范的技术对接与文件管理制度,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对合同条款、证据留存进行专项指导,以最大限度减少争议损失。

作者:董志远,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5)津03民终6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