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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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设计过错认定裁判要旨解析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设计单位交付的图纸存在瑕疵,建设单位能否主张赔偿损失?本文结合(2025)津03民终647号判决,解析法院认定设计过错的裁判要旨,为相关企业提供可操作的实务指引。

一、案件脉络与争议焦点

2022年12月10日,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某乙公司承担“天津市宁河区西超农贸市场新建工程”设计工作。合同约定:“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后因扶梯安装问题,某甲公司主张某乙公司未按电梯厂家要求预留洞口和支撑梁,构成违约,要求赔偿损失295279元;某乙公司则反诉要求支付设计费尾款85672元。

一审判决后某甲公司上诉。二审法院归纳争议焦点为:“某乙公司在案涉工程的设计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是否应当承担某甲公司主张的相应的损失。”

二、法院认定设计无过错的三重依据

(一)设计单位已履行沟通义务

判决书载明:“某甲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召开项目规划审批前各单位工作协调会的会议纪要中亦记载对于电梯设计相关问题某乙公司需与电梯厂家进行沟通。”某乙公司为此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法院认为:“在案证据中可以显示某乙公司在设计过程中多次与天津市某某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沟通。电梯厂家明确案涉扶某二、三层不须基坑设计。”

尽管某甲公司强调“扶某之基坑仅存在于一层,除此之外楼层不存在术语上的基坑”,但法院结合上下文认定:“电梯厂家的表述不需要基坑中的‘基坑’与某甲公司所述的‘洞口’指向性同一。”这提示:设计单位只要按照设备厂家提供的技术条件进行设计,即不构成过失。

(二)设计文件通过施工图审查

某乙公司交付设计图纸后,天津市某某建设项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审查合格书》。法院认为:“案涉电梯设计经过天津市某某建设项目服务有限公司审查合格,并出具《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审查合格书》。”该事实成为认定图纸质量合格的重要证据。

当然,图审范围主要涉及公共利益和强制标准,并非所有细节均获得背书,但建设单位若未在图审后提出异议,事后追究设计责任将面临更大举证难度。

(三)设计变更不能当然归责于设计人

某甲公司举证“第一版图纸未预留洞口,第二版图纸增加了设计”,试图证明设计存在缺陷。但法院未支持,理由是设计变更可能源于多种因素,包括建设单位自身要求或设备厂家调整。判决书同时指出:“某乙公司设计完成后将相关设计交某丙公司并经某丙公司技术部门确认。”由此可见,设计变更的存在并不等同于原设计存在过错,需要进一步证明变更原因系设计人违反约定或法定标准造成。

三、实务操作:五步防范设计合同纠纷

基于上述裁判逻辑,给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分别提供如下步骤:

  1. 合同约定设计依据:设计合同中应明确设计规范、审查标准及设计变更程序,将设备厂家技术参数作为设计输入文件附件。
  2. 固定沟通轨迹:设计过程中与设备厂家、建设单位的沟通记录(微信、邮件、会议纪要)妥善留存。本案中,正是微信记录证明了设计方按厂家要求设计。
  3. 确保图纸送审并留档: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后,应在交付图纸时附送审意见及回复,并要求建设单位书面确认签收。
  4. 谨慎处理设计变更:发生变更时,出具书面变更通知单,注明变更原因、责任承担主体;若建设单位确认费用自担,应当保留签字记录。
  5. 证据链闭环:发生纠纷时,围绕“过错、损害、因果关系”三要件举证。损害后果可由造价鉴定证明,但须同时证明该损害系设计过错所致,否则鉴定报告可能因缺乏关联性而不被采信。本案中某甲公司提交工程造价鉴定书,法院认为“不足以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四、延展:从个案看设计合同风险分配

本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于设计单位而言,规范过程管理是最好的风险屏障;对于建设单位而言,审查图纸是权利也是义务,委托专业力量开展设计审查、及时书面提出问题,远比事后索赔更为经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专业性强,涉及技术标准、施工规范等多种因素,若您正面临相似争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梳理证据、评估诉讼策略,避免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后果。

作者:董志远,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5)津03民终6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