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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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洞口未预留,设计过失如何认定?

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设计单位交付的图纸虽经图审合格,建设单位仍主张设计存在过失并索赔,法院如何认定?本文通过一起二审改判案例,拆解设计过失认定的裁判规则,帮助合同双方厘清责任边界。


一、争议焦点:设计单位是否构成过失?

本案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核心争议在于:某乙公司交付的设计图纸未预留扶梯洞口及支撑梁,导致施工中需变更设计并产生额外费用,该损失应由谁承担?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某乙公司不存在设计过失,驳回了某甲公司的赔偿请求。但其中反映出的审查逻辑,值得每一位合同当事人深思。


二、法院认定:为什么图纸合格且经确认,设计单位不担责?

1. 合同约定与会议纪要:设计须与电梯厂家沟通

判决书载明,2022年11月23日会议纪要记载:“楼内四部电动扶梯功率每部为11.4kw(具体与设备厂家沟通)”。这为后续设计过程中的沟通义务奠定了合同基础。

2. 设计单位已尽沟通义务:电梯厂家明确回复“不需基坑”

二审法院查明:某乙公司在设计过程中多次与电梯厂沟通,电梯厂家明确案涉扶梯二、三层不须基坑设计。判决书原文写道:

“结合某乙公司与天津市某某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微信沟通的上下文内容及基坑与洞口的实际功用及物理位置,可以认定电梯厂家的表述不需要基坑中的‘基坑’与某甲公司所述的‘洞口’指向性同一。”

这意味着,建设单位所称的“洞口”与厂家所称的“基坑”本质相同,某乙公司系依据厂家技术参数进行设计,不存在过错。

3. 设计成果经图审合格:形式审查与实质确认

某乙公司提交的图纸经天津市某某建设项目服务有限公司审查合格,并出具《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审查合格书》。法院据此认定:

“案涉电梯设计经过天津市某某建设项目服务有限公司审查合格……以上相关证据可以证明,某乙公司对设计方案及图纸的形成不存在过错。”

需要注意的是,图审合格并非当然免除设计责任,但本案中,图审合格结合厂家确认、微信记录等证据,形成了完整证据链。


三、具体方法与步骤:建设工程设计纠纷中的“过失认定四步法”

结合本案裁判逻辑,当事人处理类似纠纷时,可遵循以下步骤:

  1. 查阅合同及会议纪要,明确设计单位是否负有特殊设备的技术对接义务;
  2. 调取设计过程中的沟通记录(微信、邮件、电话录音),判断设计单位是否按厂家要求进行设计;
  3. 核对图审文件与变更单,区分“设计瑕疵”与“建设单位新要求”;
  4. 对比前后版本图纸,分析变更原因究竟是设计错误,还是基于建设单位指示所作调整。

本案中,某甲公司主张第一版图纸未预留洞口,但某乙公司提供了电梯厂家确认的微信记录,证明其设计系按厂家指令进行,从而切断了过失归责链条。


四、实务启示:如何防范设计质量争议?

  • 建设单位:在设计前应向设计单位提供完整的设备参数,并保留书面确认记录;切勿仅凭“直觉”在施工后追责。
  • 设计单位:履行设计义务时,应主动与设备厂家书面沟通,并将确认结果存档;交付图纸时,建议附《设计文件说明》明确技术边界。
  • 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设计变更是否属于设计过错”的判断标准,避免事后各执一词。

若您正面临类似合同纠纷,或希望审查合同中的设计责任条款,欢迎联系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解决方案。


作者: 董志远,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
来源: 裁判文书网,案号:(2025)津03民终6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