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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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过错认定:从图审合格到技术沟通

好的,我理解您的要求。我将以这份判决书为核心,撰写一篇关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设计过错认定”的专业分析文章。文章将严格遵循您提出的结构和要求,重点剖析二审法院关于“基坑”与“洞口”指向性的认定逻辑,并引用判决书原文。


设计过错认定:从“图审合格”到“技术沟通”的司法审查路径

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设计单位是否对设计瑕疵承担赔偿责任,往往是双方争议的核心。本文结合一则审判决,剖析法院如何通过审查设计过程、技术沟通记录及图审结论,综合认定设计单位是否存在过错,为类案处理提供参考。

一、 争议聚焦:设计图纸与厂家技术要求的错位

本案系一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发包人某甲公司委托设计人某乙公司进行农贸市场工程设计,后因自动扶梯无法安装产生设计变更及损失,某甲公司主张系因设计图纸未预留洞口及支撑梁所致,要求设计单位赔偿。而某乙公司则主张其设计已获电梯厂家确认及图审合格,不存在过错。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某乙公司在案涉工程设计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 具体而言,即设计图纸未预留扶梯洞口及支撑梁,是否构成设计过错。

二、 抽丝剥茧:法院对设计过错认定的三重审查

二审法院围绕争议焦点,通过对证据的细致审查,构建了清晰的认定逻辑。

1. 审查设计依据:特定设备的技术条件是设计的当然前提

法院首先明确了特殊功能分项设计的审查标准。针对某甲公司主张某乙公司未按电梯厂家指示预留洞口和支撑梁,二审法院指出:

“因针对电梯部分的设计需要符合某(电梯厂家)之技术要求,且某甲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召开项目规划审批前各单位工作协调会的会议纪要中亦记载对于电梯设计相关问题某乙公司需与电梯厂家进行沟通。故某乙公司涉及案涉电梯除应符合国建强制性规范及相关技术要求外还应满足电梯厂家的相关技术要求及设计参数。”

2. 审查沟通记录:认定双方对技术术语的指向性为同一

法院重点审查了设计单位与电梯厂家的微信沟通记录,这是本案认定事实的关键。对于某甲公司提出的“基坑仅存在于一层,二层应为洞口”的专业区分,法院并未机械地采纳,而是进行了实质性的穿透审查:

“虽某甲公司指出,从专业术语上,扶某之基坑仅存在于一层,除此之外楼层不存在术语上的基坑。但结合某乙公司与天津市某某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微信沟通的上下文内容及基坑与洞口的实际功用及物理位置。可以认定电梯厂家的表述不需要基坑中的‘基坑’与某甲公司所述的‘洞口’指向性同一。”

3. 审查图审结果:作为证明设计过程无过错的佐证

法院亦考察了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效力,但并非将其作为唯一依据,而是将其置于整个证据链中考量:

“此外,某乙公司设计完成后将相关设计交某(电梯厂家)并经某(电梯厂家)技术部门确认。案涉电梯设计经过天津市某某建设项目服务有限公司审查合格,并出具《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审查合格书》。以上相关证据可以证明,某乙公司对设计方案及图纸的形成不存在过错。”

三、 实务启示:设计合同履行中的证据保全与风险防范

本案的裁判思路为设计合同双方提供了以下实操指引:

  • 对于设计单位

    • 留痕沟通:所有与设备厂家、发包人的技术沟通,务必通过书面形式(如微信、邮件)进行,并确保指令明确、回复清晰。本案中,关键的聊天记录成为胜诉的决定性证据。
    • 闭环管理:设计条件输入后,应将形成的设计方案再次交予厂家确认,并取得明确认可,形成闭环,避免事后争议。
  • 对于发包人

    • 明确指令:在会议纪要或联系单中,不仅应写明“需与厂家沟通”,更应将具体的技术参数、功能需求及界面划分(如谁负责预留洞口)明确化。
    • 审慎审查:收到设计图纸后,虽自身可能不具备专业审查能力,但应及时组织相关厂家或第三方进行会审,并形成书面记录。在施工前发现问题的成本远低于事后返工。
    • 变更管理:发生设计变更时,应准确区分变更原因。若因发包人自身使用需求调整,应出具书面变更指令;若主张系设计单位过错,则需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如委托第三方进行原因鉴定。

四、 判决延伸与进一步行动

本案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了发包人某甲公司的赔偿请求。这表明司法实践对设计质量的评判,更侧重于对设计过程的合规性、沟通的充分性和技术标准的符合性,而非单纯以结果论。一纸图审合格书并非绝对的“免死金牌”,但一份完整、严谨的设计沟通记录,则能成为设计单位抵御风险的坚固铠甲。

若您正面临类似的设计合同纠纷,或对设计变更、责任划分存在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梳理双方往来函件、会议纪要、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以确定最佳维权策略。


作者:董志远,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5)津03民终6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