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建设单位常因施工中发现问题而要求设计单位赔偿,但法院如何认定“设计过失”?本文结合(2025)津03民终647号判决,分析设计单位责任边界,为类似争议提供实务思路。
一、争议焦点:图纸合格是否等于设计无过错
本案中,建设单位某甲公司主张设计单位某乙公司交付的设计图纸存在缺陷,导致自动扶梯无法安装,需拆除重建并产生损失29万余元。而某乙公司辩称设计已获图审合格,且与电梯厂家多次沟通确认,不存在过错。
二审法院归纳争议焦点为:
“某乙公司在案涉工程的设计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是否应当承担某甲公司主张的相应的损失。”
可见,设计图纸经过行政审查合格,并非当然豁免民事责任,法院仍须审查设计过程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专业技术要求。
二、法院认定逻辑:沟通过程、厂家确认、图审记录
(一)设计单位依约与设备厂家沟通,已尽审慎义务
案涉会议纪要明确要求“电梯设计相关问题需与电梯厂家进行沟通”。某乙公司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其多次与电梯厂家沟通,且厂家明确回复:
“案涉扶某二、三层不须基坑设计。”
建设单位辩称“基坑”仅存在于一层,与“洞口”不同,但二审法院结合上下文和物理位置认定:
“电梯厂家的表述不需要基坑中的‘基坑’与某甲公司所述的‘洞口’指向性同一。”
这一认定说明:设计单位按设备厂家技术要求执行,即使术语不精确,只要实质需求已满足,不构成过失。
(二)设计成果经厂家确认及图审合格,形成证据链
某乙公司将设计图交电梯厂家技术部门确认后,再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获得《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审查合格书》。二审法院据此认为:
“以上相关证据可以证明,某乙公司对设计方案及图纸的形成不存在过错。”
三、实务方法与步骤:五步应对设计过失指控
第一步:固定“设计要求”的原始依据
设计前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设备选型资料、厂家技术参数,并以会议纪要、书面函件固定沟通内容。若建设单位要求“与厂家沟通”,应保留聊天记录、邮件等原始载体。
第二步:将厂家技术要求转化为设计条件
设计单位需主动向设备厂家发送设计条件图,取得厂家书面确认。本案中,某乙公司向电梯厂家发送图纸并获“可以”的回复,成为关键证据。
第三步:区分“图审范围”与“合同设计要求”
图审只审查强制性标准,不审查设备安装适配性。若厂家已确认设计条件,即使图审未覆盖细节,也不能据此认定设计单位过失。
第四步:施工前进行设计交底并留存记录
设计单位应遵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关于技术交底的规定,向施工方说明设计意图和特殊要求,防止施工偏差被误归责于设计。
第五步:发生变更时评估原因,及时签证
若确需设计变更,应分析变更原因是否源于设计过错。本案施工中发生变更,但法院认定系原设计符合厂家要求,变更属于建设单位要求调整,不构成违约。
四、延展与行动建议
本案警示建设单位:不能仅以“施工中发现图纸不可用”反推设计存在过错。设计单位只要遵循合同约定、设备厂家要求及国家规范,并保留完整沟通记录,即可有效抗辩。作为设计单位,更应将“设计与厂家确认”作为强制流程,形成书面闭环。
若您正在处理类似设计合同纠纷,建议尽早梳理会议纪要、微信记录、图审文件、变更签证等证据,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进行过错成因分析。
作者:董志远,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5)津03民终6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