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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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审合格与未提异议能否认定设计无过错?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设计图纸是否合格往往是责任划分的核心。当设计单位交付的图纸通过了施工图审查,建设单位在接收时也未提出异议,是否就意味着设计无过错?本文以(2025)津03民终647号民事判决为样本,解析法院对设计过错认定的完整逻辑,并给出实务操作步骤,帮助合同双方规避风险。

一、案情与争议焦点

某甲公司(发包人)与某乙公司(设计人)签订《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某乙公司负责农贸市场新建工程的设计。某乙公司交付第一版设计图纸后,施工图审查合格。施工过程中,因扶梯无法安装,某甲公司要求设计变更,并主张因拆改产生损失295279元,起诉要求某乙公司赔偿。某乙公司则反诉索要剩余设计费85672元。一审判决驳回某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支持某乙公司的反诉。某甲公司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某乙公司在案涉工程设计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是否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具体表现为设计图纸未预留扶梯洞口及支撑梁,是否构成设计过错。

二、法院的裁判逻辑

一审法院认为:

“图纸完成后交付某甲公司其未提出异议,且案涉工程电梯设计经过天津市某某建设项目服务有限公司审查合格,并出具《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审查合格书》及出证子项表予以证实某乙公司设计不存在过错,某乙公司不应赔偿相应损失,故某甲公司的该项主张,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进一步补充:

“某乙公司设计完成后将相关设计交某丙公司并经某丙公司技术部门确认。案涉电梯设计经过天津市某某建设项目服务有限公司审查合格,并出具《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审查合格书》。以上相关证据可以证明,某乙公司对设计方案及图纸的形成不存在过错。”

针对当事人关于“基坑”与“洞口”的术语争议,二审法院作出了细致认定:

“结合某乙公司与天津市某某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微信沟通的上下文内容及基坑与洞口的实际功用及物理位置。可以认定电梯厂家的表述不需要基坑中的‘基坑’与某甲公司所述的‘洞口’指向性同一。”

这一认定极具实务启示:术语差异不影响事实判断,法院会结合沟通上下文和物理位置综合解释。

三、设计质量认定的五个实务要点

设计合同纠纷中,判断设计单位是否存在过错,不能单凭某一项证据下结论。结合本案判决,可提炼出以下操作步骤:

1. 以合同约定为基准,收集“设计依据”

首先要梳理设计合同、会议纪要、技术规范等,明确设计深度和特殊要求。本案中,某甲公司召开项目协调会,会议纪要明确“电梯设计需与设备厂家具体沟通”,该纪要成为法院判断某乙公司注意义务范围的重要依据。

操作方法:整理合同附件、往来函件、会议纪要,重点标注涉及设备厂家技术参数的条款;如合同约定“具体与设备厂家沟通”,则必须留存沟通过程记录。

2. 系统整理与设备厂家的沟通记录

设计方是否尽到充分沟通义务,是认定过错的关键。本案某乙公司提供了与电梯厂家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其多次沟通,且厂家明确“扶梯二、三层不须基坑设计”。法院据此认定某乙公司无过错。

操作方法:完整保留与设备厂家的微信记录、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录音;沟通中应使用书面方式确认技术参数和边界条件;厂家对设计图纸的确认回复尤为重要,需妥善存档。

3. 正确看待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证明力

施工图审查主要针对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不必然覆盖设备安装的每一个构造细节。但本案中,图审合格仍是法院综合考量的因素之一,说明其具有正面证据价值,但并非绝对免责任依据。

操作方法:不要孤立依赖图审合格书,应结合厂家确认、设计变更原因、现场施工情况综合判断;若设计方主张图审合格即无过错,需同时提供证据证明图审范围覆盖争议点,或已与相关方确认。

4. 分析设计变更的真正原因

若设计变更是因建设单位新增要求或设备厂家事后调整参数,则不能归责于设计单位;若变更是因为设计初稿未按既有技术条件预留构造,则设计方可能担责。本案某甲公司主张第一版图纸未预留洞口和支撑梁,但法院认为该图纸在送审前已获电梯厂家确认,且后续变更系按甲方要求进行,故不构成设计过错。

操作方法:对比前后版本图纸,标注变更节点;查找变更指令来源,判断是主动变更还是被动修改;若因厂家确认后仍产生问题,应分析厂家确认与设计缺陷之间的因果关系。

5. 评估建设单位自身的注意义务

建设单位并非完全被动的受领者,其接收图纸后应进行必要的审查。本案中某甲公司未在接收图纸时提出异议,虽不能单独作为免责依据,但也是法院考量的因素之一。

操作方法:建设单位收到图纸后应组织内部工程技术人员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功能适用性审核,书面提出异议;设计单位应主动进行设计交底,说明设计意图和施工注意事项,并留存交底记录。

四、延伸思考

本案判决提醒设计合同双方:举证的关键在过程留痕。设计单位应将设备厂家确认、图审合格、建设单位确认等证据完整归档;建设单位则应在合同签订时明确设计深度与设备安装边界,避免因“基坑”“洞口”等术语歧义引发争议。

若您在合同审查、设计索赔或应诉策略方面需要支持,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结合具体证据制定应对方案。


作者:董志远,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5)津03民终6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