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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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纸审查合格并非设计免责当然依据

合同纠纷中,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是否只要图纸通过施工图审查、建设单位未提异议,就能当然免责?这是许多设计单位关心的问题。本文结合天津三中院一则生效判决,从设计合同项下设计过错的认定标准、施工图审查的性质、设计交底义务与设计变更的关系等角度,进行专业解析,帮助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厘清责任边界,提供可操作的合同履行与风险防控方法。

一、争议焦点:设计图纸经图审合格且未遭异议,能否证明设计无过错?

本案中,某甲公司(建设单位)主张某乙公司(设计单位)交付的图纸因未预留自动扶梯洞口及支撑梁,导致施工中被迫变更并产生损失;某乙公司则辩称图纸已通过施工图审查合格,且设计过程中与电梯厂家多次沟通确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在裁判中明确指出:

“某乙公司设计完成后将相关设计交某丙公司并经某丙公司技术部门确认。案涉电梯设计经过天津市某某建设项目服务有限公司审查合格,并出具《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审查合格书》。以上相关证据可以证明,某乙公司对设计方案及图纸的形成不存在过错。某甲公司赔偿损失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可见,法院将“图审合格”作为认定设计单位无过错的重要证据,但这是否等于“图审合格即可免责”?并非如此简单。判决同时强调:

“某乙公司涉及案涉电梯除应符合国建强制性规范及相关技术要求外还应满足电梯厂家的相关技术要求及设计参数。”

这说明:设计单位的设计义务并不止于满足强制性规范,还包括合同约定的特定功能要求(如电梯厂家的技术参数)。只是在本案证据条件下,设计单位已尽到沟通义务,且电梯厂家对设计确认,故不构成过错。

二、专业拆解:法院如何层层推进判断设计过错?具体步骤与方法

第一步:查明合同约定的设计义务范围

设计合同的核心义务是“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但具体到特定设备(如电梯),合同中往往约定“与设备厂家沟通”。因此,法院首先要审查合同是否将特定设备的设计纳入沟通义务。本案中,法院查明:

“2022年11月23日召开项目规划审批前各单位工作协调会并出具会议纪要:……楼内四部电动扶某功率每部为11.4kw(具体与设备厂家沟通)。”

该纪要成为判断双方合意的重要依据,将“与电梯厂家沟通”明确为设计单位的工作路径。

第二步:审查设计单位是否履行了与设备厂家的沟通义务

设计单位是否仅凭经验设计,还是主动对接设备厂家索取技术参数?这直接影响过错认定。二审法院详细审查了微信记录:

“某乙公司多次与电梯厂家进行沟通及确认,电梯厂家明确案涉扶某不须基坑设计。”

“结合某乙公司与天津市某某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微信沟通的上下文内容及基坑与洞口的实际功用及物理位置。可以认定电梯厂家的表述不需要基坑中的‘基坑’与某甲公司所述的‘洞口’指向性同一。”

这说明法院并非机械采信单方说法,而是结合专业语境和物理位置核实沟通内容的真实含义。即便建设单位将“基坑”与“洞口”故意做术语区分,法院仍从实质功能上认定二者指向同一,避免形式主义。

第三步:考察施工图审查结论的性质与效力

施工图审查是政府对设计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强制性标准内容的审查,并非对所有技术细节是否满足特定设备安装条件的全面检验。但若审查合格,且无证据推翻,其可以作为设计质量合格的有力推定。本案中,法院采信了《审查合格书》:

“天津市某某建设项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审查合格书》及出证子项表,载明:本工程为天津市宁河区西超农贸市场新建工程……审查项目装配式面积为8092.16㎡。”

同时,法院也注意到建设单位“未提出异议”这一事实:

“图纸完成后交付某甲公司其未提出异议,且案涉工程电梯设计经过天津市某某建设项目服务有限公司审查合格,并出具《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审查合格书》及出证子项表予以证实某乙公司设计不存在过错。”

但“未提异议”仅是辅助因素,并非核心依据,核心仍是设计单位已经履行沟通义务且满足厂家要求。

第四步:分析设计变更是否必然意味着原设计存在过错

这是本案最有价值的裁判要点。设计变更的原因很多,可能是建设单位需求变更,也可能是厂家型号调整,不一定源于设计过错。法院区分了这两种情形:

“某甲公司上诉主张……设计变更后因扶某无法安装导致拆除原构筑物、变更钢梁、增加洞口是双方都承认的客观事实,足以证明某乙公司交付的图纸不合格。”

但二审法院纠正了这种“结果归责”逻辑:

“某乙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就案涉工程设计问题,某乙公司多次与电梯厂家进行沟通及确认,电梯厂家明确案涉扶某不须基坑设计……某乙公司对设计方案及图纸的形成不存在过错。”

也就是说,如果设计变更的原因在于设备厂家提供的信息或建设单位发出的变更指令,而非设计单位本身的技术错误,则设计单位不担责。本案中,某甲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出具电梯变更确认单,要求变更,后续设计单位按变更要求重新出图,这恰恰是履行合同义务,而非自认过错。

第五步:证人证言与书面证据冲突时的采信规则

建设单位在二审中申请电梯厂家证人出庭,拟证明图纸未按要求预留洞口。但法院注意到:

“某甲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系案涉工程电梯供货商提供,该证据中涉及对洞口要求的陈述与案涉工程设计过程中天津市某某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设计单位沟通的微信记录所载内容相悖。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这一认定提示我们:事后单方出具的情况说明,若与前期沟通过程中的原始书面记录矛盾,法院将优先采信原始记录。因此,设计单位务必保留好历次与设备厂家的沟通记录,尤其是微信、邮件等可追溯的书面证据。

三、延展与建议:如何从本判决中提炼合同管理与风险防控要点?

本案虽以设计单位胜诉告终,但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均可从中获得实务指引。

对设计单位的建议:

  1. 全面履行沟通义务并留痕:凡涉及专项设备(电梯、扶梯、空调等),应依据会议纪要或合同约定主动与厂家沟通,保留微信、邮件、确认函等原始记录,最好形成《技术参数确认单》并要求厂家盖章或授权人员签字。
  2. 明确设计界面:施工图审查仅针对强制性标准,若设计内容依赖厂家特定条件,应在图纸中注明“设备参数以厂家确认为准”,或要求甲方提供设备选型资料,避免责任不明。
  3. 变更管理:接到建设单位变更指令时,应书面记录变更原因与责任归属,明确是否属于原设计范围调整,避免被对方反向归责。

对建设单位的建议:

  1. 不要迷信“图审合格” :图审合格不等于所有使用功能都满足。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组织专项审核,尤其是设备安装条件,必要时委托第三方设计咨询审查。
  2. 及时提出书面异议:如果对图纸有疑问,避免口头沟通,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留存送达凭证。
  3. 区分“设计过错”与“需求变更” :施工中因实际需要调整设计是正常现象,应通过变更签证确权,而非简单归咎于设计单位。

关于上诉的代价

本案二审驳回了某甲公司的上诉,并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815.1元,由上诉人天津市某某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这提醒当事人,诉讼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若缺乏充分证据,可能承担败诉及诉讼费用双重成本。发生争议时,建议委托专业律师进行证据评估与胜诉预判,再决定是否起诉或上诉。


作者:董志远,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5)津03民终6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