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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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过错认定:电梯洞口争议裁判解析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设计单位是否对设计缺陷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设计人在设计中是否存在过错。设计图纸经审查合格且与设备厂家充分沟通确认后,设计人能否免责?施工单位应如何有效主张设计过错责任?本文以天津三中院一则典型案例为切入点,解析法院认定设计过错的核心裁判标准,为设计方与建设方提供实证参考。

一、案件概况与争议焦点

某甲公司(建设单位)与某乙公司(设计单位)签订《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某乙公司承担农贸市场新建工程的设计任务。施工过程中,某甲公司发现按图纸无法安装自动扶梯,主张某乙公司未预留安装扶梯所需的支撑梁和洞口,导致需要拆除原构筑物、变更钢梁、增加洞口,产生额外费用295279元,遂起诉要求某乙公司赔偿损失。

二审法院最终认定:“某乙公司对设计方案及图纸的形成不存在过错。某甲公司赔偿损失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驳回某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某乙公司在案涉工程的设计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是否应当承担某甲公司主张的相应的损失。

二、设计过错认定的三层判断框架

第一层:设计合同义务的界定

法院首先审查了双方合同约定的设计人责任。合同明确约定:“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这一约定确立了设计单位的核心义务——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进行设计,而非保证设计图纸完美无缺或绝对符合施工条件。

同时,双方在2022年11月23日召开的项目规划审批前各单位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中明确记载:“楼内四部电动扶梯功率每部为11.4kw(具体与设备厂家沟通) ”。这一记载表明,电梯部分的设计需要依据电梯厂家的技术参数来完成,设计单位并非独立决定电梯安装的全部技术方案。

第二层:设计过程的合理注意义务审查

法院充分关注了设计单位与设备厂家的沟通过程。判决书认定:

“某乙公司多次与电梯厂家进行沟通及确认,电梯厂家明确案涉扶梯不须基坑设计。”二审法院进一步分析:“某乙公司涉及案涉电梯除应符合国建强制性规范及相关技术要求外还应满足电梯厂家的相关技术要求及设计参数。在案证据中可以显示某乙公司在设计过程中多次与天津市某某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沟通。电梯厂家明确案涉扶梯二、三层不须基坑设计。

此认定传递出以下裁判规则:设计人虽需对设计质量负责,但涉及特定设备安装时,只要设计人遵循了设备厂家的技术指示,并履行了充分的沟通义务,即应认定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 设计人无法对设备厂家提供的技术信息和参数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层:行政审查与第三方确认的证据效力

法院重点审查了图纸的行政审查结果。2023年3月10日,天津市某某建设项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审查合格书》,确认设计图纸审查合格。虽然某甲公司主张“扶梯能否安装、安装技术不属于图审内容”,但二审法院认为,该证据与微信沟通记录、电梯厂家确认记录等相关证据共同构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设计单位已履行充分注意义务。

此外,设计完成后交付某甲公司,某甲公司未及时提出异议。对此法院认为:“某乙公司设计完成后将相关设计交某丙公司并经某丙公司技术部门确认。案涉电梯设计经过天津市某某建设项目服务有限公司审查合格,并出具《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审查合格书》。以上相关证据可以证明,某乙公司对设计方案及图纸的形成不存在过错。

三、实务行动指南

结合本案裁判规则,建设工程各方在设计环节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实务要点:

对设计单位而言:

  1. 保存全部沟通记录:与设备厂家、建设单位的每一次沟通(微信、邮件、会议纪要)均应完整留存,特别是涉及技术参数的确认记录。
  2. 做好书面确认:完成设计图纸后,在送审前请设备厂家或建设单位书面确认,形成完整证据链。
  3. 严格遵守行政审查程序:确保图纸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专业审查,审查合格书是证明设计合规性的有力证据。

对建设单位而言:

  1. 明确约定设计深度与验收标准:在合同中细化设计文件应达到的技术标准和深度要求,避免产生争议时无据可依。
  2. 及时提出书面异议:收到设计图纸后应及时审查,如发现问题应在施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避免事后主张“无能力审查”。
  3. 关注设备与设计的衔接:协调设计单位与设备厂家充分沟通,明确双方技术接口和设计要求,形成闭环确认。

四、专业提醒

本案确立了设计过错认定中的重要规则:设计单位在依据设备厂家技术参数完成设计、通过专业审查机构审查且建设单位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应认定设计人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设计过错。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虽出现电梯无法安装的事实,但法院并未由此直接推定设计单位存在过错,而是通过全面审查设计过程中的沟通记录、确认程序、审查结果等,综合判断设计人的行为是否符合专业注意义务标准。这提醒我们,结果偏差不等于过程过错,法律审查的是行为过程的合理性而非结果的完美性

处理设计合同纠纷时,建议各方当事人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对设计过程证据进行系统梳理,从而精准把握诉讼风险与应对策略。

作者:董志远,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5)津03民终6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