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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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图审合格却装不上电梯,设计单位担责吗?

在建设工程领域,设计图纸是工程的"蓝图",其质量直接关系到工程能否顺利施工和最终使用功能。然而,当设计图纸经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甚至已交付建设单位使用后,若在实际施工中暴露出问题,设计单位是否必然承担责任?建设单位又该如何主张权利?

近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 —— (2025)津03民终647号,为这一问题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司法样本。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最终法院认定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已尽到勤勉沟通义务,图纸亦经专业审查合格,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文将以此案为切入点,深度剖析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的责任认定规则、证据审查标准及当事人痛点。

一、案情回顾:农贸市场的"扶梯之殇"

2022年12月,天津市宁河区某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作为发包人,与某(北京)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签订《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某乙公司承担该农贸市场新建工程的设计工作,设计费为40元/平方米,按实际规划审批的建筑面积据实结算。

合同签订后,某乙公司于2023年1月交付第一版设计图纸。该图纸于同年3月通过天津市某建设项目服务有限公司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取得《审查合格书》。然而,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发现按原图纸无法安装自动扶梯——因为二层楼板未预留安装扶梯所需的洞口及支撑梁。遂要求设计单位进行变更,某乙公司于2023年7月交付第二版变更图纸,再次通过图审。

因扶梯无法安装导致的拆除、加固、开洞、二次装饰等费用,双方产生争议。某甲公司认为,这是设计单位的过错所致,要求赔偿损失295279元及利息。而某乙公司则反诉要求支付尚欠的设计费85672元及逾期利息。

核心争议焦点:

  1. 某乙公司的设计是否存在过失?
  2. 案涉图纸经过图审合格是否当然证明设计无过错?
  3. 设计变更是否意味着原设计存在质量缺陷?

二、裁判逻辑:设计单位为何"全身而退"?

一审法院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与二审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均驳回了建设单位的赔偿请求,支持了设计单位要求支付剩余设计费的反诉请求。裁判理由层层递进,对设计单位的责任边界进行了清晰界定:

(一)设计单位已履行"与设备厂家沟通"的特别义务

案涉会议纪要载明,电梯设计需与设备厂家沟通。在案证据(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某乙公司多次与电梯供货商——天津市某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沟通,电梯厂家明确表示案涉扶梯二、三层不须基坑设计。

法院认为,设计单位不仅遵循了国家强制性规范,还满足了设备厂家的技术要求与设计参数。虽然建设单位辩称"基坑"仅存在于一层,但结合微信沟通上下文及基坑与洞口的实际功用和物理位置,电梯厂家所述"不需要基坑"与建设单位主张的"未预留洞口"指向同一。因此,设计单位不存在未按厂家指示设计的过错。

(二)图纸经图审合格是证明设计质量的重要证据

案涉工程的设计图纸先后两次经过天津市某建设项目服务有限公司的施工图审查,并取得《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审查合格书》。审查范围包括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性等。法院据此认定,设计文件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和质量要求。

(三)建设单位"接收图纸时未提异议"具有法律意义

某甲公司在收到第一版图纸并用于施工后,未对图纸提出异议。法院认为,图纸交付后需经建设单位确认并用于施工,若建设单位未及时提出异议,应视为对设计成果的认可,设计单位有理由相信其设计已满足合同目的。

(四)设计变更不等于设计过错

某乙公司在施工中根据建设单位要求进行图纸变更,增开洞口并增加钢梁。二审法院明确指出:"设计变更并不等同于原设计存在质量缺陷或设计过错。" 施工过程中的设计调整,可能源于建设单位功能需求的变化、施工现场条件的限制或设备选型的调整,不能简单倒推为原设计存在过错。本案中,变更源于电梯厂家关于基坑的明确指示,而非设计单位自身的错误。

(五)电梯供货商的《情况说明》为何未被采信?

某甲公司提交了电梯供货商出具的《情况说明》,称未预留洞口和支撑梁。但法院审查后发现,该说明与设计过程中微信沟通记录所载内容相悖,因此不予采信。这一细节提示:事后出具的、与事发当时沟通记录相矛盾的证据,证明力极弱。

三、痛点剖析:建设单位在类似纠纷中常见的败诉原因

本案对建设单位而言是一场"惨胜"——虽然胜诉了设计费反诉的大部分请求被驳回,但索赔主张全部落空。反思本案及类案,建设单位在设计质量问题纠纷中常见的痛点包括:

(一)混淆"设计瑕疵"与"设计变更"

很多建设单位将任何设计调整都视为设计单位的"过错",但司法实践中,只要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功能要求,且设计单位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即使后续发生设计变更,也不认定其承担赔偿责任。

(二)忽视"沟通留痕"的重要性

本案中,设计单位之所以胜诉,关键在于其保留了与电梯厂家的大量微信沟通记录,能够证明其"已询问并按照厂家意见执行"。若某乙公司当初只是口头沟通,未留下书面记录,本案结果可能完全不同。

(三)对"图审合格"的证明力认识不足

施工图审查制度是对设计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内容的法定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文件,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建设单位若想推翻该结论,需要提供充分的反证,而非仅凭主观判断。

(四)"先施工后变更"导致举证困难

本案中,发现无法安装电梯时,主体结构已开始施工。此时,拆除、加固、开洞等支出的费用,既有设计变更的合理成本,也有施工管理不当、工序安排不合理等因素。费用混杂难以区分,导致建设单位主张的损失金额难以全部获得支持。

(五)轻信"事后说明"而忽略"当时沟通"

电梯厂家在事后出具《情况说明》称设计单位未预留洞口,但法院查明该说法与双方在事发当时的微信沟通记录相悖。在商业活动中,当事人事后根据利害关系作出的陈述,其证明力远低于事发当时自然形成的沟通记录。

四、实务指引:处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的关键"细节关键词"

本案例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设计单位的从业人员提供了如下实务操作指引,这些细节也是处理此类纠纷时的关键抓手:

  1. 会议纪要:项目规划审批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主要设备厂家召开协调会,形成会议纪要,明确各方技术接口与配合义务。这是确定设计范围与责任边界的第一份重要书面证据。
  2. 技术交底:设计单位有义务在施工前向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说明设计意图与施工注意事项。本案中,某乙公司主张其履行了交底义务,但未提交详细书面记录。这提醒双方都应重视交底记录的签署与留存。
  3. 施工图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是证明设计质量的重要法定文件。建设单位对审查范围应有清晰认知——它并非对设计"完美无缺"的背书,而是对公共利益与强制性标准的把关。
  4. 设计变更通知书:任何设计变更均应通过正式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明确变更原因(如"应甲方要求""应设备厂家要求"等),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本案中,某甲公司在变更通知中确认"费用自己承担",这直接削弱了其索赔依据。
  5. 工程量签证与造价鉴定:对于因设计变更产生的额外费用,应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办理工程量签证,保留预算书、结算书等文件。若进入诉讼,需申请造价鉴定,以确定合理损失。
  6. 微信沟通记录:本案中,微信记录成为定案关键证据。提示相关从业人员,对于设计参数的确认、技术问题的沟通,尽量使用微信、邮件等留痕方式进行,避免仅口头交流。
  7. 过程验收与竣工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记录、竣工验收报告,是证明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的重要依据。若在验收时未提出设计问题,日后主张设计缺陷将面临较大障碍。

五、结语与裁判要旨提炼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设计合同纠纷,其裁判逻辑清晰地划定了设计单位责任的"三不"原则:

不因图审合格而免除全部责任,但图审合格足以初步证明设计无过错; 不因发生设计变更而直接认定存在过错,但应审查变更原因与设计单位的行为是否违反对标; 不因事后单方说明而认定存在过错,应以事发当时的沟通记录为准。

法院综合考量了会议纪要、微信沟通、图审合格书、电梯厂家确认记录等证据,认为设计单位在电梯设计环节已尽到"与厂家沟通并遵循其技术要求"的合同义务,不存在设计过失。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设计单位无需赔偿,建设单位需支付剩余设计费85672元及利息。

判决书案号:(2025)津03民终647号

六、关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的常见问题解答

为深入理解本案所涉法律问题,现整理相关高频咨询问题如下,均结合天津地区司法实践:

  1. 问:设计单位交付的图纸即使经过图审,是否就绝对不承担质量责任? 答: 不是。施工图审查主要针对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不替代设计单位对其设计文件质量负有的全部责任。若设计文件存在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设计深度不足或未按合同约定满足特定功能要求(如设备安装条件)等缺陷,即使通过图审,设计单位仍可能需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法院因设计单位已遵循电梯厂家技术要求且沟通记录完整,才认定其无过错。

  2. 问:作为建设单位,在发现设计图纸存在问题时,正确的处理流程是什么? 答: 首先,应立即书面通知设计单位,暂停相关部位施工,避免损失扩大。其次,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厂家召开专题会议,分析问题原因,形成会议纪要。再次,若需设计变更,要求设计单位出具正式《设计变更通知书》。最后,妥善保存所有沟通记录、费用凭证,为后续责任追究保留证据。

  3. 问:设计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进行设计变更,是否属于违约? 答: 不一定。设计变更的发生有多种原因,如建设单位需求的调整、现场施工条件的限制、国家规范的更新等。只有在变更原因可归责于设计单位,例如设计错误、漏项或者未按约定标准设计时,才构成违约。本案明确指出,不能将"发生变更"与"存在设计过错"直接划等号。

  4. 问:如果建设单位认为设计存在缺陷,如何申请质量鉴定?由谁申请?费用谁出? 答: 在诉讼程序中,可由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委托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设计质量鉴定。鉴定费用通常由申请方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承担。本案中,建设单位未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出明确的质量鉴定申请,是导致其主张未被支持的重要原因之一。

  5. 问:本案中,电梯厂家事后出具的情况说明为什么没有被法院采信? 答: 因为该说明与事发当时设计单位与厂家工作人员在微信沟通中的内容相矛盾。司法实践中,事后出具的、与当时书面记录相矛盾且与出具方有利害关系的证据,其证明力较弱。这提示我们,"当时的微信记录"远比"日后的书面声明"更可靠。

  6. 问:设计费的结算面积如何确定?是按合同约定还是按实际图纸? 答: 通常以经规划审批的实际建筑面积(即图审合格书载明的面积)作为结算依据。本案中,合同约定"最终设计费以实际规划审批的建筑面积据实结算",因此法院采信了第二次图审合格书中载明的建筑面积8516.80㎡,认定总设计费为340672元,扣减已付款后,建设单位还需支付85672元及利息。

  7. 问: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如果设计单位是外地公司,发生纠纷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答: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若工程位于滨海新区,应到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若工程位于宁河区,则到宁河区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即由工程所在地宁河区的一审法院管辖,二审为天津三中院。

  8. 问:设计交底未做书面记录,会在诉讼中带来什么风险? 答: 设计交底是设计单位向施工方解释设计意图、解答图纸疑问的法定及约定义务。若无书面记录,一旦施工方因误解图纸导致质量问题,设计单位将难以证明自己已履行交底义务,面临被认定未尽职责的风险。施工单位亦应重视交底记录的签署,明确理解内容,避免"带病施工"。

  9. 问:由于电梯供货商原因导致设计变更,设计单位是否担责? 答: 本案中,电梯厂家明确指示"不需要基坑",设计单位据此设计。后续厂家又要求增加洞口和支撑梁,这是设备技术条件的调整或前期沟通导致的变更。在法院看来,这是"设备厂家"与"建设单位"之间沟通产生的变化,与设计单位的设计行为无关。因此,设计单位不担责。这提醒建设单位,自行采购设备时,应及时向设计单位提供准确的设备技术资料,并确保其权威性。

  10. 问:对于设计费尾款,建设单位能否以设计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 答: 拒绝支付设计费应具备充分依据,且该依据需与"拒付金额"相当。若设计确存在重大质量缺陷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建设单位可主张解除合同并拒付尾款。但若仅为一般性设计瑕疵或变更问题,且设计单位已履行主要合同义务(如交付合格图纸并配合施工),则建设单位应支付相应费用,质量问题只能另行主张赔偿。本案中,设计费被全额支持即为典型例证。

  11. 问:诉前单方委托的造价鉴定意见,在诉讼中是否有效的证据? 答: 属于单方委托形成的证据,双方均有质证的权利。若对方有异议,法院可能依申请重新委托鉴定。本案中,建设单位提交的另案造价鉴定书因与本案缺乏直接关联性而未被采信。建议在诉讼中,就损失金额由法院统一委托鉴定,以提高证明力。

  12. 问:在天津市武清区,若建设单位未按时支付设计费,设计单位主张利息的起算点如何确定? 答: 根据合同约定。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一月内结清设计费尾款",故应从竣工验收之日(2023年8月24日)起算一个月后,即2023年9月25日起计算逾期利息。利息标准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13. 问:设计单位在设计时未考虑扶梯与主体结构的衔接,是否属于重大过错? 答: 这需要综合判断。若设计单位已按图审规范及设备厂家要求完成设计,且厂家未提出异议,则不宜认定为重大过错。若设计单位忽视了建筑结构的基本安全性要求,导致主体结构存在安全隐患,则过错明显。本案焦点在于"洞口"与"基坑"的设计归属,最终认定为厂家沟通范畴,而非设计单位独立失误。

  14. 问:在天津市河北区,若甲供设备晚于设计周期提供资料,导致图纸变更,责任谁负? 答: 这取决于合同约定的配合义务。若合同约定建设单位应于特定时间提供设备资料,因建设单位迟延提供导致设计变更,产生的额外设计费及工期损失应由建设单位承担。若设计单位明知资料缺失仍草率出图,则可能承担部分责任。建议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设计周期与资料提供时间轴。

  15. 问:作为设计单位,如何规避本案中这类"设备安装条件未预留"的风险? 答: ① 在初步设计阶段即向建设单位索取所有主要设备(特别是电梯、大型机械等)的技术参数与安装图纸。② 将获取的技术资料作为设计依据,并留存签收或接收记录。③ 对设备安装预埋、预留孔洞等关键节点,在设计说明中特别注明,并提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注意。④ 设计交底时,对设备安装相关细节进行专项答疑,并形成书面记录。⑤ 勿轻信口头沟通,重要技术确认必须要求对方以书面(微信、邮件)形式回复。

  16. 问:本案中,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定案由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这对案件结果有什么影响? 答: 案由涉及法律适用、管辖及审理方向。本案中,某乙公司系与发包人直接签订设计合同,属于独立的承包主体,而非从总包单位处承揽设计任务,所以属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这一认定明确了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直接适用《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合同及设计合同的规定,确保了设计单位完成设计成果后依法获取报酬的权益。

  17. 问:如果我在天津市南开区的一个项目也遇到类似情况,设计单位不配合修改图纸怎么办? 答: 首先,应书面催告设计单位在合理期限内予以修改,并限定期限。若逾期不修改,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修改,但应保留相关费用凭证,并可向原设计单位主张由此产生的费用。同时,要关注合同解除的条件是否成就。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诉讼前发出规范、合法的催告函、解除函是法院支持后续请求的必要前提。

  18. 问:建设单位在接收图纸时,是否负有审查义务? 答: 实践中,建设单位通常会委托监理单位或专业技术人员对图纸进行预审。但从法律角度讲,建设单位并非专业设计审查机构,其合理的信赖利益受法律保护。若图纸存在显性错误或明显不符合合同约定,建设单位未提出异议可能被视为默许。但若错误是专业性的、非显性的,不能苛求建设单位具有专业审查能力。

  19. 问:胜诉后,设计费及利息能否得到强制执行?执行流程是什么? 答: 胜诉后,若对方未履行生效判决,可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流程包括:提交申请、法院立案、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划扣款项或拍卖处置财产等一系列措施。执行时效为两年,从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20. 问:如何界定设计单位的"合理注意义务"?是否有明确标准?
    答: 法律并未对"合理注意义务"给出精确列举,但司法实践通常参考以下因素综合判断:①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及行业强制性规范、技术标准;②是否基于充分的前期勘察和准确的设备技术条件进行设计;③是否履行了法定及约定的设计交底和答疑义务;④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正常设计问题,是否及时回应并处理;⑤是否尽到了在正常设计周期内及合理成本条件下的慎重义务。本案中,设计单位遵循厂家技术要求并持续沟通,即被认定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

说明: 以上问答仅为常见情形归纳,具体案件处理需结合全部证据及法律规定综合分析。如遇纠纷,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本文以真实案例为基础进行法律分析,旨在普法宣传。文中当事人名称均作隐名处理,法院裁判结果具有个案性,不构成对同类案件的处理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