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设计单位交付的设计文件存在缺陷,建设单位能否主张赔偿,核心在于如何认定设计单位是否存在“设计过错”。本文结合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5)津03民终647号民事判决,剖析法院对设计单位过错的裁判逻辑,为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提供风险防范与举证指引。
一、争议焦点:图纸经图审合格,设计单位是否当然免责?
本案中,某甲公司(建设单位)主张,某乙公司(设计单位)交付的第一版图纸存在未预留扶梯洞口及支撑梁的重大缺陷,导致施工中被迫变更,产生损失295279元。某乙公司则抗辩称,其设计已与电梯厂家多次沟通确认,并经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不存在过错。
二审法院归纳争议焦点为:“某乙公司在案涉工程的设计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是否应当承担某甲公司主张的相应的损失。”这一焦点的认定,直接决定了建设单位能否获得赔偿,也关系到设计单位的设计质量责任边界。
二、法院裁判逻辑:过错认定需综合考量“沟通—确认—审查”全过程
1. 设计单位是否尽到与设备厂家的沟通义务?
法院查明,案涉项目在2022年11月23日召开项目规划审批前各单位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明确记载:“对于电梯设计相关问题某乙公司需与电梯厂家进行沟通。”这表明,建设单位已将电梯设计的技术对接义务明确交由设计单位完成。
某乙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多次与电梯厂家工作人员沟通,且电梯厂家明确“案涉扶某二、三层不须基坑设计”。对此,二审法院特别指出:
“虽某甲公司指出,从专业术语上,扶某之基坑仅存在于一层,除此之外楼层不存在术语上的基坑。但结合某乙公司与天津市某某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微信沟通的上下文内容及基坑与洞口的实际功用及物理位置,可以认定电梯厂家的表述不需要基坑中的‘基坑’与某甲公司所述的‘洞口’指向性同一。”
这一认定颇为关键——法院没有拘泥于“基坑”与“洞口”的术语差异,而是从功能与位置出发,认定电梯厂家已明确告知无需基坑,设计单位据此设计并无过错。
2. 设计单位是否将设计文件交电梯厂家确认?
某乙公司主张,其已将设计图纸交电梯厂家技术人员确认,并得到了“可以”的回复。电梯厂家情况说明虽称“未按要求预留洞口和支撑梁”,但该陈述与微信记录载明的内容相悖。因此,法院对该情况说明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二审法院在认证意见中写道:
“某甲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系案涉工程电梯供货商提供,该证据中涉及对洞口要求的陈述与案涉工程设计过程中天津市某某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设计单位沟通的微信记录所载内容相悖。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3. 设计文件是否通过施工图审查?
案涉工程第一版图纸于2023年3月10日经天津市某某建设项目服务有限公司审查合格,出具《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审查合格书》及出证子项表。第二版变更图纸亦于2023年8月2日审查合格。
虽然某甲公司主张“扶某等配套设施的安装设计不在图审范围内”,但法院仍然将“图审合格”作为设计单位不存在过错的重要证据之一,并结合前述沟通、确认事实综合认定:
“以上相关证据可以证明,某乙公司对设计方案及图纸的形成不存在过错。某甲公司赔偿损失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三、实务启示:如何正确理解设计单位的过错认定标准
本案给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均带来了深刻启示:
对建设单位的建议:
- 在合同中明确技术对接义务:建议明确约定设计单位须与设备厂家沟通确认的具体范围、方式及书面确认文件要求。
- 书面留存沟通记录: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提供与设备厂家沟通的完整记录,并确认设计文件是否已获得厂家书面认可。
- 及时书面提出异议:收到图纸后应组织专业人员审查,如有疑问应在合理期限内书面提出,避免以“无审查能力”为由主张免责。
- 区分“设计变更”与“设计过错”:若变更系因建设单位自身需求调整或厂家参数变化,则不能归责于设计单位。
对设计单位的建议:
- 保留全部沟通证据:包括微信记录、邮件、会议纪要等,证明已按厂家技术参数进行设计。
- 取得厂家书面确认:设计文件送审前,最好获得设备厂家对图纸的书面技术确认。
- 履行技术交底义务: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合同约定,在施工前进行设计交底,说明设计意图与施工注意事项。
四、结语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设计单位是否担责,不在于图纸是否完美无缺,而在于其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本案判决确立的裁判思路——综合考量设计单位与设备厂家的沟通情况、厂家确认意见以及施工图审查结果——为同类纠纷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指引。
若您正在处理类似设计合同纠纷,建议及时梳理合同约定、沟通记录、审查文件及变更签证,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评估证据链完整性,以确定最有利的诉讼策略。
作者:董志远,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5)津03民终6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