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设计单位是否尽到设计义务”往往是当事人争执的焦点。设计图纸已经图审合格,是否就足以证明设计无过失?建设单位主张设计缺陷导致损失,又该如何举证?本文以(2025)津03民终647号判决书为样本,梳理法院认定设计过失的裁判逻辑,为合同双方提供可操作的审查路径与证据要点。
一、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
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上诉人某甲公司(建设单位)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设计单位)签订《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某乙公司完成农贸市场新建工程的设计。施工过程中,因自动扶梯无法安装,某甲公司进行设计变更并产生额外费用,遂起诉要求某乙公司赔偿损失。一审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双方争议的核心是:某乙公司未在首层以外的楼层预留扶梯洞口及支撑梁,是否构成设计过失?某甲公司认为,某乙公司未按电梯厂家要求预留洞口和支撑梁,属于违约;某乙公司则主张,其设计系按厂家确认的图纸完成,且已通过施工图审查,不存在过错。
二、法院认定设计无过失的三重依据
(一)设计需匹配电梯厂家技术要求,沟通记录还原真实意思
由于电梯属于专业设备,其安装设计必须依托厂家的技术参数。本案中,某甲公司自己在2022年11月23日的会议纪要中明确要求“楼内四部电动扶梯功率每部为11.4kw(具体与设备厂家沟通)”。法院据此认定:
“某甲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召开项目规划审批前各单位工作协调会的会议纪要中亦记载对于电梯设计相关问题某乙公司需与电梯厂家进行沟通。”
在案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某乙公司多次与电梯厂家沟通,厂家明确“案涉扶梯二、三层不须基坑设计”。虽然某甲公司辩称“基坑”仅存在于一层,二层以上应称“洞口”,但法院从专业术语的物理位置与实际功能出发,采纳了某乙公司的解释:
“结合某乙公司与天津市某某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微信沟通的上下文内容及基坑与洞口的实际功用及物理位置。可以认定电梯厂家的表述不需要基坑中的‘基坑’与某甲公司所述的‘洞口’指向性同一。”
这一认定提示:设计沟通记录是判断设计义务是否履行到位的关键证据,不能仅凭事后对术语的差异解读否定当时的设计判断。
(二)图审合格证书是设计质量的重要证据
施工图审查虽侧重公共利益与强制性标准,但仍是判断设计质量的重要参照。本案中,案涉电梯设计经过天津市某某建设项目服务有限公司审查合格,并出具《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审查合格书》。法院引用该事实并指出:
“某乙公司设计完成后将相关设计交某丙公司并经某丙公司技术部门确认。案涉电梯设计经过天津市某某建设项目服务有限公司审查合格,并出具《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审查合格书》。”
建设单位主张“图审不包含电梯安装设计”,但法院结合设计过程与厂家确认意见,认为图审结论足以佐证设计合规。可见,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图审合格书可作为设计无过失的表面证据。
(三)建设单位未及时异议,事后难以追责
设计图纸交付后,某甲公司并未提出异议,直至施工中才发现问题。法院在整体评价证据后认为:
“以上相关证据可以证明,某乙公司对设计方案及图纸的形成不存在过错。某甲公司赔偿损失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这提醒建设单位:接收图纸后应组织专业审查,发现设计不符合实际需求时需及时书面提出;若未提出异议,事后主张设计过失,法院将要求其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
三、实务操作:如何审查设计单位是否存在过失
结合本案裁判思路,处理类似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时,可从以下步骤入手:
第一步:固定设计合同及附件。 核对合同中关于设计质量标准、技术规范、专项设备配合义务等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步:调取设计沟通过程记录。 包括会议纪要、微信聊天记录、邮件、厂家技术文件等。重点确认设计单位是否就专项问题与设备厂家进行过确认,以及厂家的回复内容。
第三步:核查施工图审查文件。 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及审查意见,判断设计内容是否超出审查范围,是否与厂家技术要求存在矛盾。
第四步:审查建设单位的异议记录。 查看图纸交付后建设单位是否提出书面异议,异议内容是什么,设计单位是否据此修改。
第五步:分析设计变更的原因。 如果发生设计变更,需要区分变更是因设计错误造成,还是因建设单位需求调整、现场条件变化等非设计单位原因引起。必要时可申请司法鉴定,明确变更与原设计的因果关系。
四、延展与建议
设计过失的认定,既不是“图纸有问题即设计有错”的简单判断,也不是“图审合格即一劳永逸”的免责金牌。法院更关注设计过程是否规范、是否充分尊重专业设备的技术要求、是否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对于建设单位而言,应加强对设计图纸的实质性审查,及时书面反馈异议,并保留所有沟通记录;对于设计单位而言,应规范设计变更流程,与设备厂家确认技术参数,留存完整的证据链条。
如果您正面临类似的合同纠纷,建议尽快梳理合同、图纸、沟通记录、图审文件及变更签证等材料,寻求专业律师的针对性分析,以确定最有利的诉讼策略。
作者:董志远,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5)津03民终6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