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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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图纸合规性认定的四步审查法

合同纠纷中,设计方是否完成合同义务、图纸是否合格,往往成为争议核心。本文结合(2025)津03民终647号判决,提炼争议焦点与实务方法,帮助读者理解司法审查逻辑。


一、争议焦点:设计单位是否存在过失?

本案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上诉人某甲公司主张设计单位某乙公司交付的图纸存在缺陷,导致扶梯无法安装,造成损失29万余元。一审、二审均驳回其诉请,核心问题在于:如何判断设计图纸是否合格,以及设计单位是否尽到合同义务?

法院最终认定:“某乙公司对设计方案及图纸的形成不存在过错。”这一结论建立在多重证据链之上,值得剖析。

二、实务审查四步法

第一步:审查合同约定的“设计义务”范围

合同约定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但具体到电梯部分,会议纪要明确要求“与设备厂家沟通”。因此,设计方并非可以自行决定所有参数,而需依据厂家技术条件设计。

关键动作: 诉讼中应首先梳理合同条款、会议纪要、往来函件,明确设计义务的具体边界。

第二步:核实设计过程中是否履行了沟通义务

某乙公司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多次与电梯厂家沟通,且“电梯厂家明确案涉扶某不须基坑设计”。二审法院进一步区分“基坑”与“洞口”的术语差异:

“结合某乙公司与天津市某某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微信沟通的上下文内容及基坑与洞口的实际功用及物理位置,可以认定电梯厂家的表述不需要基坑中的‘基坑’与某甲公司所述的‘洞口’指向性同一。”

也就是说,厂家说不需要基坑,实际上就涵盖了不需要另设洞口。设计方依据厂家确认进行设计,尽到了专业注意义务。

关键动作: 保存所有与设备厂家的沟通记录,包括微信、邮件、图纸确认单,构成设计依据的重要证据。

第三步:审查“图审合格”的证明力

某甲公司主张图审范围不包括扶梯安装细节,因此合格书不足以证明设计无误。但法院没有采纳,而是综合认定:

“案涉电梯设计经过天津市某某建设项目服务有限公司审查合格,并出具《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审查合格书》。以上相关证据可以证明,某乙公司对设计方案及图纸的形成不存在过错。”

图审并非唯一依据,但是“强有力”的补强证据。设计方取得图审合格证,通常可以初步证明设计符合强制规范。

第四步:区分“设计变更”与“设计过错”

本案中,某乙公司于2023年7月交付变更后图纸,是在某甲公司出具变更确认单后进行的。法院未认定变更原因在于设计责任,而认为设计方系依甲方要求调整。某甲公司主张“设计变更说明原设计有错”,但法院认为缺乏直接因果关系。

关键动作: 变更指令、确认单、费用承担约定,都是区分责任的关键书证。

三、从本案看合同纠纷的举证责任

本案判决再次强调:主张设计方违约的当事人,必须就“存在过错”“损害后果”“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某甲公司提供的鉴定意见、情况说明等,因与沟通记录矛盾,未获采信。

“某甲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系案涉工程电梯供货商提供,该证据中涉及对洞口要求的陈述与案涉工程设计过程中天津市某某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设计单位沟通的微信记录所载内容相悖。”

由此可知:书面沟通证据的证明力,往往高于事后出具的情况说明。

四、延展与指引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设计方是否担责,核心看三点:是否按约履行、是否存在过错、是否造成实际损失。本案为设计方免责提供清晰路径:保留技术沟通轨迹、取得图审合格书、审慎对待每一次变更。

如果您在合同签订、履行或争议解决中需要专业意见,欢迎联系作者,获取个案分析。


作者:董志远,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5)津03民终6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