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设计图纸已经施工图审查合格,是否就意味着设计单位对图纸缺陷必然免责?这一问题常令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各执一词。本文以(2025)津03民终647号判决为样本,拆解法院对设计过失的认定逻辑,帮助读者理解“图审合格”与“设计过错”之间的法律边界,并提供可落地的证据留存与履约管理方法。
一、争议焦点:设计单位是否构成设计过失
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发包人某甲公司主张设计人某乙公司交付的图纸存在缺陷——未给除一层以外的自动扶梯预留“洞口”和“支撑梁”,导致施工中不得不拆除重做,产生损失295279元。某乙公司则辩称,其设计系按照电梯厂家要求进行,且图纸已经审查合格,不存在过错。
二审法院将争议焦点归纳为:“某乙公司在案涉工程的设计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是否应当承担某甲公司主张的相应的损失。”围绕该焦点,判决书指出:“某甲公司所主张的某乙公司的设计过失主要针对设计图纸中对除一层以外的扶某未设计洞口及支撑。”
二、法院认定设计无过失的三个关键步骤
从判决书可见,法院并非仅仅依据“图审合格”这一项就草率下结论,而是遵循了一套严谨的审查路径。当事人可对照以下步骤,预判自身风险:
步骤1:审查合同约定与前置会议纪要,确定特殊设计要求
法院首先关注的是合同及会议纪要中关于电梯设计的特殊安排。一审法院查明:“某甲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召开项目规划审批前各单位工作协调会并出具会议纪要:……楼内四部电动扶某功率每部为11.4kw(具体与设备厂家沟通)。” 这意味着,案涉扶梯设计必须结合电梯厂家的技术要求,而非设计单位自行其是。
步骤2:考察设计过程中的沟通记录,确认设计单位已尽审慎义务
设计单位要证明自身无过错,必须拿出与设备厂家沟通的“硬核”证据。本案中,某乙公司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多次与电梯厂家进行沟通及确认”,且电梯厂家明确“案涉扶某二、三层不须基坑设计”。针对某甲公司提出的“基坑”与“洞口”概念差异,二审法院进行了精准回应:
“结合某乙公司与天津市某某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微信沟通的上下文内容及基坑与洞口的实际功用及物理位置。可以认定电梯厂家的表述不需要基坑中的‘基坑’与某甲公司所述的‘洞口’指向性同一。”
同时,某乙公司设计完成后,还将相关设计交电梯厂家技术部门确认,得到肯定回复后才送审。这一环节的沟通记录成为免责的关键。
步骤3:核对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及发包人的接收行为
设计图纸经天津市某某建设项目服务有限公司审查合格,出具了《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审查合格书》。一审法院特别指出:“图纸完成后交付某甲公司其未提出异议,且案涉工程电梯设计经过……审查合格……予以证实某乙公司设计不存在过错。” 二审法院亦认可这一事实。虽然图审合格不能完全免除设计单位对非强制规范内容的合理设计义务,但在本案中,配合前述厂商确认记录,形成了完整证据链。
三、实务建议:如何管理与应对设计过失争议
- 对建设单位: 在委托设计时,应在合同中明确设备参数、技术接口和设计深度,尤其对特种设备(如扶梯、景观电梯)应书面要求设计单位与设备厂家对接。收到图纸后要及时组织技术人员审查,如有异议必须书面提出,避免“默示认可”的风险。本案中某甲公司未能举证其在施工前对无洞口设计提出异议,是败诉原因之一。
- 对设计单位: 留存与设备厂家的微信、邮件、会议纪要等原始沟通记录,尤其是厂家对设计图纸的确认回执。送审前要求设备厂家书面盖章确认设计参数,避免口头沟通不留痕。交付图纸时,应要求发包人签收并附书面意见,形成闭环。
- 对争议双方: 若发生设计变更,先界定变更原因——是设计错误,还是甲方要求调整,抑或设备厂家提供参数变化。区分不同原因,再确定费用承担。本案中,某乙公司对变更设计进行了报价,某甲公司亦出具变更通知书载明费用自担,这从侧面佐证了变更非因设计单位过错所致。
四、案件延伸与行动指引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施工图审查合格并非“免死金牌”,但却是证明设计质量的重要推证。设计单位不能因图审通过而忽视与设备厂家的实质沟通;建设单位也不能事后以“不懂图纸”为由推卸审图义务。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履约过程留痕,远远胜过事后举证。
若您正在处理类似设计费追索或设计质量索赔问题,建议尽快梳理合同、会议纪要、往来函件、微信记录及审查报告等证据,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精准地判断责任归属与诉讼策略。
作者:董志远,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5)津03民终6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