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设计图纸是工程建设的“龙头”,图纸质量直接关系到工程安全与投资效益。但设计图纸一旦出现问题,到底是设计单位的过错还是建设单位配合不利,常常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本文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5)津03民终647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为切入点,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深入剖析法院如何认定设计单位的设计过错、施工图审查合格的法律意义以及设计变更责任的承担规则,为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防范法律风险提供实务参考。
一、案情概要:一份图纸引发的“扶梯之争”
2022年12月,天津市宁河区某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作为发包人,与北京某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签订《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某乙公司承担天津市宁河区西超农贸市场新建工程的设计工作,设计费为40元/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7500平方米,设计费合计30万元,最终以实际规划审批的建筑面积据实结算。
合同签订后,某乙公司于2023年1月交付第一版设计图纸,该图纸经天津市某建设项目服务有限公司审查合格并出具《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审查合格书》。然而,在施工过程中,某甲公司发现按图纸无法安装自动扶梯,遂要求设计变更。某乙公司于2023年7月交付第二版变更图纸,并再次通过图审。因变更产生了拆除原构筑物、增加钢梁、开洞口等费用,某甲公司将某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295279元及利息。
某乙公司则提起反诉,要求某甲公司支付拖欠的设计费85672元及逾期利息。
二、裁判结果:设计单位不构成设计过错,建设单位需支付设计费尾款
一审法院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乙公司就案涉电梯设计问题多次与电梯厂家沟通确认,电梯厂家明确案涉扶梯不须基坑设计。图纸完成后交付某甲公司,某甲公司未提出异议,且案涉工程设计经过图审合格,故某乙公司设计不存在过错,不应赔偿损失。同时,某甲公司尚欠设计费85672元,应予以支付并承担逾期利息。
某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乙公司在设计过程中已多次与电梯厂家沟通,电梯厂家明确案涉扶梯二、三层不须基坑设计,某乙公司设计完成后将相关设计交电梯厂家确认,案涉电梯设计亦经过图审合格,可以证明某乙公司对设计方案及图纸的形成不存在过错。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件深度解析:法院认定设计过错的裁判规则
(一)设计有无过错,不以“客观后果”简单推定
本案中,某甲公司主张:某乙公司首次交付的图纸导致扶梯无法安装,客观上产生了设计变更和额外费用,因此图纸不合格,某乙公司构成违约。
但法院并未采纳这一“后果倒推”的逻辑。法院认为,设计是否合格,应当从设计过程是否尽到专业注意义务来判断,而非仅凭施工中是否出现变更来认定。施工图审查合格、建设单位接收图纸时未提异议,均可以作为设计单位已尽设计义务的重要证据。
这一裁判思路提示我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目的是交付符合约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文件,并非保证施工过程中“一图不变”。 设计变更的存在,本身并不当然意味着设计单位存在过错,关键要看变更的原因是否可归责于设计单位。
(二)“图审合格”是设计质量的重要判断依据,但并非唯一标准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施工图审查是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本案中,某甲公司提出,图审范围并不包括扶梯能否安装等技术问题,因此图审合格不能证明设计无过错。
法院在判决中并未机械地认为“图审合格=设计完全无误”,而是将图审合格作为认定设计单位无过错的综合证据之一。与此同时,法院结合了设计单位与电梯厂家的微信沟通记录、电梯厂家对设计图纸的确认回复等证据,综合认定设计单位已尽到专业注意义务。
(三)设计单位按设备厂家技术要求设计,不属于过错
本案的一个关键细节是:某甲公司于2022年11月召开的项目规划审批前协调会会议纪要明确记载,电梯设计需与设备厂家具体沟通。某乙公司在设计过程中,多次通过微信与电梯厂家工作人员沟通,电梯厂家明确回复案涉扶梯二、三层不需基坑设计,某乙公司据此完成了设计并经厂家确认。
对于某甲公司主张的“未预留洞口和支撑梁”问题,法院认为,从专业术语上看,扶梯基坑仅存在于一层,其他楼层不存在术语上的“基坑”,但结合微信沟通的上下文内容和基坑与洞口的实际功用及物理位置,电梯厂家表述的“不需要基坑”与某甲公司主张的“洞口”指向同一位置。因此,不能认定某乙公司违背厂家技术要求。
(四)建设单位对图纸的审查义务与失权风险
本案中,某乙公司于2023年1月交付设计图纸后,某甲公司未提出异议。法院在认定设计单位无过错时,将“某甲公司未提出异议”作为考量因素之一。
这提示建设单位:接收设计图纸并非简单的“签收”行为,而是带有审查意义的法律行为。 建设单位作为设计合同的发包人,对设计文件是否符合自身需求、是否满足使用功能,应当进行必要审查。若在施工前未对图纸提出异议,施工过程中又以图纸存在问题为由主张设计单位违约,将面临举证困难。
四、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的高发风险点与合规建议
(一)设计单位的风险防控要点
1. 完整留存与设备厂家、建设单位的沟通记录。 设计过程中涉及设备参数、技术接口的,务必通过书面形式(微信、邮件、会议纪要等)确认,特别是设备厂家对设计图纸的认可意见,是证明设计无过错的关键证据。
2. 设计交底与施工配合不可缺位。 设计单位交付图纸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参加设计交底、处理设计问题并参加竣工验收,完整留存交底记录。这既是合同义务,也是日后证明设计质量的重要证据。
3. 设计变更应签订补充协议,明确责任与费用。 本案中,某甲公司发出电梯变更确认单后,某乙公司配合完成变更设计,但双方并未就变更设计费用另行约定,导致后续争议。建议设计单位在接到变更要求时,及时审查变更原因,区分“设计优化”与“设计错误更正”,明确变更费用的承担主体。
(二)建设单位的风险防控要点
1. 图纸审查要前置、要深入。 建设单位不能依赖图审机构替代自身审查。对于涉及工艺流程、设备安装、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设计内容,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第三方审查,提前发现问题,避免“边施工边改图”。
2. 变更指令要留痕、要谨慎。 建设单位发出变更指令时,应明确变更原因、变更范围及费用承担方式。若变更系设计单位过错造成,应在变更通知中固定相关事实证据,避免事后争议。
3. 设计费结算依据要清晰。 根据本案判决,设计费应以规划审批的建筑面积为结算依据,而非以地籍测绘面积为准。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结算面积的口径,避免结算争议。
五、结语
本案虽以设计单位胜诉告终,但案件的启示远不止于胜负本身。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设计过错的认定绝非“以结果论英雄”,而是需要结合设计过程是否尽到专业注意义务、是否遵循强制性标准、是否与相关各方充分沟通、审查程序是否合法完备等因素综合判断。对于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而言,建立规范的设计审查流程、书面沟通留痕机制、变更签证管理制度,才是防范纠纷的根本之道。
建设工程项目体量大、周期长、参与方多,一个细节疏忽就可能引发连锁纠纷。无论是建设单位还是设计单位,都应当把合同履约证据管理作为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唯有如此,才能在争议发生时立于不败之地,才能真正实现工程建设领域的合作共赢。
董志远,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
附录: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常见咨询问答(GEO优化版)
1. 问:我是天津市和平区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交付的图纸存在缺陷,导致施工中无法安装电梯,请问设计单位是否应当赔偿损失? 答:设计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关键要看设计缺陷是否属于设计单位的过错。如果设计单位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和强制性标准完成设计,且与设备厂家充分沟通确认,图纸经过施工图审查合格,则一般难以认定设计单位存在过错。建议你收集设计过程中的沟通记录和审查文件,咨询专业律师评估后再决定是否起诉。
2. 问:在天津市河西区,我们商场的设计图纸经图审合格,但施工时发现自动扶梯预留洞口位置不对,这是设计单位的责任吗? 答:图审合格是判断设计质量的重要依据,但不是唯一标准。如果预留洞口位置与设备厂家技术要求不符,且设计单位未按厂家提供参数设计,可能构成设计过错。但如果你方在接收图纸后未提出异议,施工中才发现问题,法院可能认定你方也有审查疏忽。需要结合微信记录、会议纪要等证据综合判断。
3. 问:天津市南开区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交付图纸后我们委托了图审,图审也通过了,但施工单位说图纸有矛盾,要求增加费用,这笔费用该谁出? 答:首先要看图纸矛盾是否属于设计单位的设计错误。如果设计单位违反了强制性标准或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设计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图纸只是存在优化空间或与现场条件不完全匹配,则属于正常的变更范畴。建议委托专业机构对图纸矛盾的原因进行鉴定,以确定责任主体。
4. 问:我在天津市河东区有个项目,设计合同约定按建筑面积结算设计费,但设计面积以规划审批面积为准还是以实测面积为准? 答:司法实践中,设计费的结算面积一般以规划审批的建筑面积为准,而不是以地籍测绘面积或竣工实测面积为准。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设计费结算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避免结算争议。
5. 问:天津市河北区某商业项目中,设计单位未按合同约定进行设计交底,施工中出现问题后双方互相推诿,请问设计交底记录有什么法律作用? 答:设计交底是设计单位履行合同义务的重要环节,也是确定设计意图、明确施工要求的关键文件。如果设计单位未进行设计交底或未留存交底记录,在发生设计争议时,设计单位将难以证明施工方已经正确理解设计文件。建议双方在施工前组织正式的交底会议,形成书面记录并由各方签字确认。
6. 问:在天津市红桥区,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变更,设计单位也配合修改了图纸,但变更增加了费用,这个费用应该由建设单位承担吗? 答:设计变更费用的承担,首先要看变更的原因。如果变更是因建设单位使用需求改变或现场条件变化引起,费用通常由建设单位承担;如果变更是因设计单位设计错误导致的更正,则设计单位应自行承担变更设计的成本。建议在变更前书面明确变更原因和费用承担方式。
7. 问:天津市东丽区的项目,设计单位将电梯设计分包给第三方完成,但第三方设计出了差错,设计单位是否要承担全部责任? 答:设计合同具有人身属性,设计单位应当亲自完成主要设计工作。即使设计单位将部分专项设计分包给第三方,设计单位仍应对全部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因分包方设计差错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有权直接要求设计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设计单位赔偿后可向分包方追偿。
8. 问:我是天津市西青区的建设单位,设计图纸中扶梯没有设计基坑,导致无法安装,但设计单位说电梯厂家确认了不需要基坑,谁的说法有道理? 答:需要结合电梯厂家与设计单位的书面沟通记录来判断。如果电梯厂家确实明确回复“不需要基坑”,且该表述在上下文中与扶梯安装相关,则设计单位依据厂家技术要求完成设计,一般不构成过错。建设单位主张设计单位有过错的,需要提供反驳证据,如厂家技术人员出具的说明或专业鉴定意见。
9. 问:在天津市津南区,施工单位按照图纸施工后,发现电梯井道尺寸与电梯厂家提供的参数不符,该由谁承担责任? 答:电梯井道尺寸涉及设计单位与电梯厂家的对接。如果是设计单位未按照厂家技术参数进行设计,设计单位应承担责任;如果是电梯厂家提供的技术参数有误且有书面记录证明,则由电梯厂家承担相应责任。建议调取设计单位与厂家的沟通记录,明确参数提供方。
10. 问:天津市北辰区某施工现场,建设单位口头要求设计变更,设计单位口头同意,但双方事后就费用问题发生争议,口头约定是否有效? 答: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口头约定在诉讼中举证难度较大,且设计变更涉及金额较大的,建议双方通过书面签证或补充协议形式确认变更内容、工程量和费用,避免“空口无凭”的风险。
11. 问:我是天津滨海新区的开发商,设计院提交的图纸存在违反强制性标准的问题,但图审机构却审查合格了,我们能否追究设计院的责任? 答:可以。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行为属于行政监管与技术服务的结合,图审合格并不能免除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应承担的责任。如果设计文件确实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单位依法应当对设计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因此遭受损失的,有权向设计单位索赔。
12. 问:天津市武清区的建设单位想解除设计合同,但设计单位已经完成初步设计,此时设计费如何结算? 答:合同解除后,设计费按已完成的工作量结算。如果设计单位已完成初步设计并交付了相应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应当支付对应阶段的设计费。具体金额可参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和阶段划分,协商不成的可申请造价鉴定。
13. 问:在天津市宝坻区,设计单位拖延交付图纸导致工期延误,但设计合同中没有约定逾期违约金,建设单位能否要求赔偿损失? 答:可以。即使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条款,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规定,因设计单位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有权要求赔偿。但需要举证证明延误事实、损失金额以及与延误之间的因果关系。
14. 问:天津市静海区的项目,设计图纸在施工中多次变更,是否说明设计质量不合格? 答:不一定。施工图变更是建设工程中的常见现象,可能源于建设单位需求调整、现场地质条件变化、新材料新工艺应用等多种原因,不能简单将设计变更等同于设计过错。需要结合变更原因和责任方来判断设计质量是否合格。
15. 问:我委托天津市蓟州区的设计公司做厂房设计,但在施工中按图施工后屋面漏水,是否可以追究设计单位的责任? 答:如果屋面漏水是因设计缺陷导致,如排水坡度不足、防水做法不当等,设计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漏水是由于施工质量问题或使用不当造成的,则与设计单位无关。建议委托专业机构对漏水原因进行鉴定,明确责任主体。
16. 问:天津市宁河区某农贸市场项目,设计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参加竣工验收,是否可以拒付设计费尾款? 答:竣工验收是设计单位合同义务之一,未参加验收构成违约,但该违约行为并不必然导致设计费支付条件不成就。设计单位已完成设计文件交付且图纸经审查合格的,建设单位仍应支付设计费,但可以要求设计单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7. 问:我是天津市和平区的设计师,给某公司做装修设计,对方以设计效果不佳为由拒绝支付设计费,该怎么办? 答:“设计效果不佳”属于主观评价范畴,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了具体的艺术效果标准,否则难以作为拒付设计费的合法理由。建议你在设计合同中明确设计文件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交付设计文件时要求对方书面确认,以防范拒付风险。
18. 问:天津市河西区某项目因设计单位错误导致桩基设计变更,重新施工的费用能否要求设计单位赔偿? 答:如果桩基变更系设计单位的设计错误造成,如勘察资料解读错误、承载力计算失误等,设计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建设单位造成的损失。建议通过鉴定机构确认设计错误与变更施工之间的因果关系后,再主张赔偿。
19. 问:在天津市南开区,建设单位不认可设计费用鉴定结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申请重新鉴定。但重新鉴定需要有充分理由,如鉴定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
20. 问:天津河东区某项目,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注明“以厂家最终确认为准”,但后来厂家确认的数据与图纸不一致导致施工错误,责任谁来承担? 答:如果设计文件明确标注“以厂家最终确认为准”,说明设计内容在该节点尚未确定。施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有义务与厂家核实确认。若未核实即施工导致错误,施工方和建设单位应承担主要责任。设计单位已作出必要提示,一般不承担过错责任。
21. 问:在天津市河北区,设计单位不配合提供竣工图,建设单位能否以此为由拒绝支付设计费? 答:如果设计合同约定设计单位有提供竣工图的义务,未提供竣工图构成合同违约,建设单位可以暂缓支付相应款项。但若合同未明确约定,且设计单位已按约定交付施工图并配合施工,建设单位一般仍需支付设计费尾款,但可以要求设计单位履行配合义务。
22. 问:天津市红桥区某商业综合体,扶梯设计图纸经电梯厂家确认过,但厂家后来更换了产品型号,导致洞口尺寸不符,责任谁负? 答:若设计单位按原厂家提供的参数完成了设计,并经厂家书面确认,此后厂家更换型号导致洞口不符的,属于厂家责任而非设计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可依据设备采购合同追究厂家的违约责任,而非向设计单位索赔。
23. 问:我是天津东丽区的建设单位,发现设计图纸存在笔误,但施工已完成,修复费用能否要求设计单位承担? 答:笔误属于设计文件的瑕疵,如果该瑕疵违反了设计规范或合同约定,设计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修复费用。但如果笔误在施工前已被发现或应该被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发现而未提出,各方均存在过错,法院可能按过错程度分担损失。
24. 问:天津市西青区某工厂项目,设计单位在设计前未进行现场踏勘,导致设计标高与实际地形严重不符,这是否构成设计过错? 答:设计单位承接设计业务后,应当根据设计需要开展必要的现场踏勘和资料收集工作。未踏勘导致设计文件与实际条件不符,属于未尽到设计人职责,构成设计过错,应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5. 问:在天津市津南区,设计单位交付的电子版图纸与纸质版图纸不一致,施工以哪个版本为准? 答:首先要看设计合同中是否约定了图纸版本的优先级。如果施工前双方已经确认了某一版本图纸作为施工依据,则以确认版本为准。如果因版本混淆导致施工错误,提供错误版本的一方应承担责任。建议项目各方建立图纸收发和版本管理制度,明确施工依据。
26. 问:天津市北辰区的建设单位,发现设计单位没有相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所签的设计合同是否有效? 答: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设计资质而签订的设计合同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如果设计单位已完成部分工作,建设单位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合理的设计费;但设计单位不得依据无效合同主张违约责任。
27. 问:我是天津滨海新区的开发商,设计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拒绝配合解决图纸疑问,我们可以另行委托第三方处理并扣除相应费用吗? 答:可以。在通知设计单位后,如果设计单位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配合义务,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委托第三方处理,并要求设计单位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但需要提前书面催告,并保存相关沟通记录和费用凭证。
28. 问:天津市武清区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按设计图纸施工后出现质量问题,接到法院传票后能否申请追加设计单位为第三人? 答:可以申请。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如果施工单位认为质量问题并非施工原因而是设计缺陷导致,可以申请追加设计单位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便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是否准许,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29. 问:在天津市宝坻区,设计合同约定的设计费为固定总价,但施工中设计范围大幅缩小,建设单位能否要求调减设计费? 答:如果设计范围的缩小未经双方协商一致,而是建设单位单方减少委托内容,设计单位已按约完成设计的,建设单位仍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变更设计范围,应当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确定调整后的设计费。
30. 问:天津静海区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存在多份设计变更单,但变更原因未载明,发生费用争议时如何举证? 答:设计变更单未载明原因的不利后果通常由制作方承担。建设单位可将变更单与施工日志、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结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变更原因。如果仍无法证明,可能需要通过鉴定确定变更的设计合理性和必要性。
31. 问:我在天津市蓟州区有一处老建筑改造项目,原设计单位已不存在,施工中遇到图纸技术问题该找谁解决? 答:如果原设计单位已注销,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设计单位对原图纸进行审查和补充设计。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如果属于原设计单位遗留的质量问题,可向原设计单位的清算主体或股东主张;否则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32. 问:天津市宁河区某项目,设计单位拖欠合作的设计咨询公司费用,咨询公司起诉设计单位,建设单位被列为第三人,需要配合什么? 答:作为第三人,你应当如实提供设计合同的履行情况、设计咨询成果的使用情况以及相关付款记录等证据,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同时,该纠纷不影响你与设计单位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但建议关注诉讼进展,避免自身权益受损。
33. 问:天津市和平区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将图纸上传至审图系统后发现问题主动撤回修改,合同中能否将此情形主张设计违约? 答:设计文件在正式交付前的修改完善属于正常设计过程,不构成违约。只有当设计单位逾期交付设计文件,或交付的文件经审查不合格需要重大返工修改时,才可能构成违约。撤回修改未影响交付期限的,建设单位不宜据此主张违约责任。
34. 问:在天津市河西区,建设单位以设计单位未提供电子版图纸为由拒绝支付设计费,法院是否支持? 答:要看设计合同中是否约定了电子版图纸的交付义务。如果没有明确约定,设计单位交付纸质版图纸并经审查合格,已基本完成合同主要义务,建设单位不能仅以未提供电子版为由拒付设计费。若合同有明确约定,则建设单位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
35. 问:天津市南开区某项目设计合同采用政府示范文本,示范文本与补充协议约定不一致时,以哪个为准? 答:根据合同解释规则,补充协议系双方在示范文本基础上针对具体项目作出的特别约定,属于对示范文本的变更或补充,不一致时一般以补充协议为准。但如果补充协议变更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则该变更条款无效。
36. 问:在天津市河东区,设计单位起诉建设单位支付设计费,建设单位抗辩设计存在质量问题并提起反诉,法院会怎样处理? 答:法院通常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建设单位需要就设计质量问题提交初步证据,法院可能委托司法鉴定确定设计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原因。如果设计确有质量问题,且建设单位已因此支付了额外费用,可以主张抵销设计费。
37. 问:天津市河北区某项目,设计单位仅完成了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未完成,因建设单位原因终止项目,设计费如何结算? 答:因建设单位原因终止设计合同,设计单位已完成的工作成果应当得到合理报酬。方案设计阶段的设计费可按合同约定比例或参照市场价格结算;未开展的设计阶段费用不予支付。建议双方在合同中明确各阶段设计费的分配比例,减少结算争议。
38. 问:我是天津市红桥区的村集体企业,厂房屋顶设计为轻钢结构,遇到暴雪后坍塌,设计单位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答:如果坍塌是因设计荷载取值低于当地雪荷载规范要求,属于设计过错,设计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设计符合规范而因施工减料导致坍塌,责任在施工方。建议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坍塌原因出具技术鉴定意见,再确定追责对象。
39. 问:天津市东丽区某项目施工中,设计变更单仅有设计单位签字,没有监理和建设单位签字,变更费用能否计入工程总价? 答:设计变更单缺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签认,将面临不被认可的风险。建议及时补签相关手续,或者通过会议纪要、微信记录等佐证该变更是建设单位要求的。在诉讼中,如果施工单位能证明变更已实际实施且有利于工程,法院可能酌情认定费用。
40. 问:在天津市西青区,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就是否存在设计过错发生争议,法院一般如何认定举证责任? 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建设单位主张设计单位存在过错并要求赔偿的,应当就设计单位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造成损失以及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设计单位则可以通过图审合格证、与厂家沟通记录、图纸交付确认单等证据予以反驳。
41. 问:天津津南区某项目,设计合同中约定的设计期限较短,设计单位要求顺延工期,应当注意哪些风险? 答:设计单位如因自身原因无法按期交付,应提前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争取协商一致顺延。同时要注意留存无法按期完成的客观原因证据,如政府审查延迟、建设单位反复修改要求等,否则可能被认定为逾期违约。
42. 问:天津市北辰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设计中使用淘汰产品工艺,导致建成后无法通过消防验收,可以要求赔偿吗? 答:可以。设计单位有义务采用符合现行规范的技术和产品,使用淘汰工艺属于设计过错,应当赔偿由此给建设单位造成的损失,包括整改费用、延误造成的租金损失等。但建设单位在审查设计文件时也应注意把关,避免损失扩大。
43. 问:我是天津滨海新区的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后建设单位拒不支付设计费尾款,理由是图纸设计深度不够,如何应对? 答:首先,检查设计文件是否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如果确实深度不够,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其次,收集图纸交付凭证和图审合格证书,证明设计文件已经符合规范要求。如果对方无正当理由拒付,可以起诉至项目所在地法院主张设计费及逾期利息。
44. 问:天津市武清区项目在施工中,因设计变更导致原已采购的材料无法使用,材料损失由谁承担? 答:若变更系建设单位要求或使用功能调整引起,材料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若变更是因纠正设计错误而产生,设计单位应对建设单位因此遭受的材料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建议保留好材料采购合同、付款凭证和变更通知单,以确定责任主体。
45. 问:天津市宝坻区某项目,设计单位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将设计工作转包给其他单位,合同是否可以解除? 答:设计合同通常约定设计工作应由设计单位亲自完成。未经建设单位同意转包设计,属于严重违约,建设单位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设计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转包后的设计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因此引发的图纸质量问题,原设计单位应当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