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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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设计未留扶梯洞口致返工,设计公司不担责?

在建设工程领域,设计图纸是项目实施的“龙头”。图纸上一个小小的疏漏,可能导致施工中大规模返工,造成巨大损失。那么,当设计单位交付的图纸未预留电梯洞口,导致现场无法安装电梯、不得不拆除重建时,建设单位能否要求设计单位赔偿损失?本文通过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2025)津03民终647号),为您深入剖析其中的法律问题与裁判规则。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某某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北京)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某乙公司为“天津市宁河区西超农贸市场新建工程”提供设计服务,设计费为40元/㎡,按实际规划审批的建筑面积据实结算。合同签订后,某乙公司于2023年1月交付第一版设计图纸,并经过图审机构审查合格。后因电梯安装问题,某甲公司于2023年5月提出设计变更,某乙公司于2023年7月交付第二版图纸。

某甲公司认为,某乙公司交付的第一版图纸存在重大缺陷——未预留自动扶梯所需的支撑梁和洞口,导致扶梯无法安装,不得不进行设计变更,对已完工的构筑物进行拆除、增加钢梁、开洞口和基坑,由此产生额外费用295279元。某甲公司起诉要求某乙公司赔偿该损失。某乙公司则反诉要求某甲公司支付剩余设计费85672元及逾期利息。

二、争议焦点与法院认定

本案一二审的争议焦点高度一致:某乙公司在设计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是否应赔偿某甲公司因扶梯无法安装产生的损失?

一审法院(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认为:

  1. 双方签订的《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法有效,均应诚信履行。
  2. 案涉会议纪要反映,电梯设计问题需设计公司与电梯厂家沟通。微信记录显示,某乙公司已多次与电梯厂家沟通,且电梯厂家明确表示扶梯不须基坑设计。
  3. 图纸交付后,某甲公司未提出异议,且电梯设计已经过图审机构审查合格并出具合格书,足以证明某乙公司的设计不存在过错。
  4. 因此,某乙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图审合格书载明的总建筑面积8516.80㎡计算,设计费总额为340672元,某甲公司已付255000元,尚欠85672元,应支付并承担逾期利息。

二审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并进一步补充说明:

  1. “基坑”与“洞口”概念的一致性认定:虽然从专业术语上,扶梯的“基坑”仅存在于一层,其他楼层不存在术语上的“基坑”,但结合某乙公司与电梯厂家的微信沟通上下文,以及基坑与洞口的实际功用和物理位置,可以认定电梯厂家所述“不需要基坑”中的“基坑”与某甲公司所述的“洞口”指向性同一。电梯厂家已明确案涉扶梯二、三层不需基坑设计。
  2. 设计单位已尽到审慎义务:某乙公司设计完成后,将相关设计交电梯厂家并经其技术部门确认,随后才送交图审,并取得《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审查合格书》。这足以证明某乙公司对设计方案及图纸的形成不存在过错。
  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综上,某甲公司主张设计过失并要求赔偿的依据不足,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815.1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三、本案的典型意义与法律启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设计合同纠纷,对于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均有较强的警示与借鉴意义。

1. 设计缺陷的认定不以“结果”为导向,而看“过程”是否尽到审慎义务。 实践中,建设单位常认为只要图纸“不好用”就是设计单位的错。但法院的裁判思路是:设计单位是否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定义务,考察其设计过程是否遵守了国家强制性标准、是否履行了与相关设备厂家的沟通核实义务、以及是否通过了行政性审查(如图审)。本案中,某乙公司不仅与电梯厂家频繁沟通,还取得了厂家的确认和回复,并最终通过了图审机关的正式审查。这一系列证据链覆盖了设计工作的关键环节,构成了“无过错”的强有力抗辩。

2. 施工图审查合格是设计质量的“护身符”,但并非“免死金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规定,图审主要审查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虽然图审通过是设计文件合法合规的基本前提,但它并不能完全替代设计单位对非强制性标准或特定使用功能(如本案电梯洞口预留)合理性的判断。在本案中,图审合格作为一项有力证据,支持了法院的认定。但这也提醒设计单位,图审合格不能绝对豁免所有责任,若设计存在明显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行业惯例的重大瑕疵,仍需承担责任。

3. 沟通记录是定分止争的关键证据。 本案中,微信聊天记录成为法院查明事实、认定责任的核心证据。无论是设计单位与设备厂家的技术沟通,还是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的变更洽商,均应通过书面形式(合同、纪要、邮件、微信文字记录等)妥善留存。法院通过微信记录的上下文语境,认定了设计单位已按厂家要求进行设计,这是对“沟通无小事”的深刻诠释。

4. 变更签证单的表述直接决定费用承担。 某乙公司在二审中抗辩称,在某甲公司发出的《电梯变更确认单》中,明确载明“费用自己承担”。这意味着,在某甲公司要求变更设计时,双方已就变更产生的费用承担达成了一致。这是设计方成功规避赔偿责任的另一关键点。从建设单位角度看,在发出变更指令前,务必审核变更原因(是自身需求还是对方过错)以及费用承担条款,不可贸然承诺。

5. 逾期付款的利息起算点清晰明确。 法院支持了设计方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反诉请求,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的次日(即2023年9月25日)起算,以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准。这提醒建设单位,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至关重要,切勿以存在争议为由拖延支付无争议部分的款项,否则将面临额外的资金占用成本。

四、结语

建设工程设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作,涉及多方协作。本案判决厘清了设计责任的边界,即在设计单位已尽到合理谨慎义务、经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查合格且未收到及时异议的情况下,不应对后续因设备厂家或建设单位原因导致的变更买单。

通过本案,我们建议:

  • 设计单位:务必保留好与各设备厂家往来沟通记录,在送审前获得各方书面确认,并规范设计变更流程。
  • 建设单位:应审慎审查图纸并尽早提出意见,重视设计交底环节,在发出变更指令时明确责任归属,切勿将自身审查不严或需求变更的风险转嫁给设计方。

声明: 本文系律师结合裁判文书进行的普法分析,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需处理具体法律事务,请咨询专业律师。


附:相关领域常见咨询问答

  1. 问:我是天津市和平区的一个商业项目甲方,设计院交的图纸没设计电梯基坑,导致施工时返工,我能起诉设计院索赔吗? 答: 可以起诉,但胜诉关键在于能否证明设计院存在过错。您需要举证设计院违反了合同约定、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未履行与电梯厂家的沟通义务。如果设计院拿出了与电梯厂家的有效沟通记录(如微信确认)且图纸通过图审,法院很可能认定其无过错。建议您先审查合同和往来记录。

  2. 问:设计合同里约定“设计费按实际规划审批建筑面积结算”,这个“面积”是指图审合格证上的面积吗? 答: 司法实践中,若无特别约定,法院通常以图审合格书或规划许可载明的面积作为结算依据。本案中,法院即采信了图审合格书载明的8516.80㎡作为结算面积。这与第三方测绘报告的数据存在差异时,应以官方审批文件为准。

  3. 问:设计院交付的图纸已经通过图审了,但电梯厂家说我们预留的洞口位置不对,安装不了,这是谁的责任? 答: 图审主要审查公共安全和强制性标准,不审查具体设备安装的适配性。如果设计院在设计中已经遵循了电梯厂家的技术参数,且您在设计前已要求其与厂家沟通,那么责任可能在电梯厂家(提供错误参数)或您方(未及时提供厂家信息)。您需要查明设计院是否尽到了沟通核实义务。

  4. 问:我是南开区的建设单位,设计院在施工过程中提出设计变更,产生了额外费用,这笔钱该谁出?通常看什么? 答: 关键看变更原因。若变更是由于设计院原设计错误或遗漏导致的,费用应由设计院承担;若是由于建设单位需求调整或现场施工条件变化导致的,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承担。变更单上关于费用承担的约定是法院认定责任的最直接证据。

  5. 问:设计院要告我支付设计费尾款,我能不能以他有设计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 答: 可以提出抗辩,但需要证据支持。若您的质量问题主张(如设计缺陷)不成立,法院会判决您支付尾款并承担逾期利息。您需注意,质量问题的主张若未被支持,单纯拖欠款项会造成额外利息损失。建议对质量问题进行评估后再决定是否拒付。

  6. 问:在天津,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几年?从什么时间起算? 答: 根据《民法典》,诉讼时效为三年。一般从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比如,您主张设计费,从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主张损失赔偿,从您发现设计错误导致返工之日起算。

  7. 问:设计院说根据电梯厂家要求,二层以上不需要预留基坑,只留洞口,这说法成立吗? 答: 这是一个技术术语与事实认定问题。本案中,法院结合微信上下文语境,认定电梯厂家所说不需“基坑”与甲方所要求的“洞口”指向的是同一位置,采纳了设计院的说法。这说明口头或书面沟通的记录语境非常重要,存在术语混用风险时,应以书面确认的技术图纸为准。

  8. 问:作为天津河西区的甲方,我发现设计图纸有问题时,是不是必须立刻书面提出异议?不提出有什么后果? 答: 虽然合同未明确约定未提异议即视为认可,但在诉讼中,您长期未提异议的行为会被视为对图纸的认可。如果施工了一段时间后才提出,法院可能认为您在利用已发生的返工损失向设计院转嫁风险。因此,接收图纸后应尽快组织会审并及时书面反馈。

  9. 问:设计院进行设计交底(技术交底)是强制义务吗?没交底导致施工错误,设计院要负责吗? 答: 设计交底是设计合同的重要义务,也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要求。设计单位未按合同约定进行技术交底,若因此导致施工方理解错误而造成的损失,设计院需承担相应责任。但您需要证明损失与未交底行为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

  10. 问:我是天津东丽区的施工方,设计院变更图纸导致我们停工,我们向甲方索赔的停工损失,能不能直接要求设计院承担? 答: 不能直接要求。您与甲方存在施工合同关系,与设计院无直接合同关系。您应首先依据施工合同向甲方索赔,甲方在承担您的损失后,若认为系设计院过错导致,可向设计院追偿。这涉及到合同相对性原则。

  11. 问:设计合同中约定“设计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设计院承担”,这个“过错”如何认定? 答: 通常指设计单位未尽到与专业机构相匹配的注意义务。包括: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未按约定与设备厂家对接、错误采用过时规范、交付图纸存在明显矛盾导致无法施工等。若只是双方需求理解不一致导致的变更,一般不认定为过错。

  12. 问:天津宁河区的案子,如果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到天津三中院,流程是怎样的?多久能判? 答: 在收到一审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一审法院递交上诉状。二审法院在立案后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审结。本案即为2025年1月16日立案,2月21日作出判决,历时约一个月,未开庭而采用询问方式审理,程序高效。

  13. 问:设计费发票是不是必须开的?如果设计院没开发票,我能以此为由拒付设计费吗? 答: 开具发票是设计方的附随义务,但通常不是支付设计费的对价条件。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先开票后付款”,否则法院会认定您应支付设计费,而设计院应另行开具发票。不能以未开发票为由拒付合同款,否则构成违约。

  14. 问:农贸市场项目验收已过一年,设计院一直没来要尾款,现在突然起诉我,我能以过期为由抗辩吗? 答: 诉讼时效为三年,从您应付而未付之日起算。如果未超过三年,其起诉权并未丧失。如果时间较长,您可以主张诉讼时效抗辩,但前提是您能证明对方从未催收或您未同意履行。实践中,有时一张催款函就能中断时效。建议查阅合同确认付款节点。

  15. 问:设计院在图纸上盖的注册章是假的,出的图纸有效吗?造成损失谁来担? 答: 若设计院使用虚假印章,属于严重违规,其设计的图纸不具备法律效力,视为根本违约。若因此给您造成损失,设计院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同时,您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同时注意审查对方资质是签合同前的重要风控措施。

  16. 问:我是天津红桥区的单位,想终止与设计院的合同,已付的设计费能退吗? 答: 需要看设计院已完成的阶段。如果仅完成方案设计,您可以协商按比例支付费用并解除合同。若设计院已完成施工图设计并交付,即使您未使用,也视为其完成了主要工作,您需要支付相应费用。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17. 问:案子在宁河区法院立案,被告在北京,设计合同签订地在天津,管辖权怎么确定? 答: 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虽不直接属于不动产纠纷,但一般也由工程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工程在天津宁河区,宁河区法院有管辖权是明确的。

  18. 问:证据里的微信聊天记录需要公证吗?开庭时怎么举证才有效力? 答: 微信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建议当庭演示原始载体(手机)以确认真实性。如果对方否认聊天人身份,建议通过微信号、昵称、头像、朋友圈内容或向腾讯调取信息等方式锁定身份。公证能增强证据效力,但不是必须的。

  19. 问:设计院把我的工程给别的设计院转手设计了,违法吗?我能否以此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答: 设计合同具有人身属性,未经您同意擅自转包或分包主体部分,属于违约行为,且可能违反《建筑法》关于禁止转包的规定。您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

  20. 问:天津津南区有个厂房项目,设计院图纸设计的柱距与电梯井位置冲突,导致吊装无法进行,这是设计错误还是施工错误? 答: 这属于典型的图纸问题,设计院应对图纸的完整性和协调性负责。如果施工方严格按图施工,而冲突依然存在,设计院存在明显过错。您需要固定图纸、联系单和现场照片,向其发出索赔函,必要时申请司法鉴定。

  21. 问:合同约定的设计费是固定总价,但施工中因为甲方原因增加了很多变更图,设计院可以要求增加设计费吗? 答: 如果超出了原合同约定的设计范围和工作量,这种变更图属于新增服务,设计院有权另行主张费用。若合同未约定调价机制,可以参考市场价协商,协商不成可起诉。法院会审查变更单是否属于设计深度要求的变化。

  22. 问:因设计院图纸污染,导致为村民建设的住宅不能通过验收,这个损失怎么计算? 答: 损失通常包括返工修复费用(拆除重建、材料人工)、工期延误造成的租金或使用损失、以及可能出现的违约金。您需要通过工程造价鉴定来固定具体数额。法院会以鉴定意见作为主要依据。

  23. 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的诉讼费是按诉讼请求的金额算吗?上诉费有区别吗? 答: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是按争议标的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的。一审败诉方上诉,需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金额与一审本诉受理费相同(本案中为5815.1元)。如果是反诉部分或单独财产保全,需另行计算费用。

  24. 问:我是一个自然人包工头,和设计院签的私人设计协议,他违约了,我适用什么法律?能去天津三中院起诉吗? 答: 私人之间的设计协议属于承揽合同。您同样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级别管辖主要看标的额,天津三中院审理中院管辖的民商事案件,通常标的额有固定要求。本案标的不大,一审在基层法院。建议您先确定管辖法院。

  25. 问:设计院出了图纸后,还没施工完就破产了,后续图纸谁来负责?项目怎么继续? 答: 您需要尽快解除原设计合同,将设计图纸的著作权(使用权)和使用文件取回,另寻新设计院进行后续配合、审查和交底。原设计院的破产管理人有义务配合移交。否则项目会陷入停滞,审批部门要求原设计盖章时非常麻烦。

  26. 问:您在天津宝坻区的工程,设计合同中有一个条款“设计人对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这个负责的范围指什么? 答: 主要指设计文件要满足国家规范、合同约定的功能需求,能够指导施工,并通过图审。若因设计质量问题(如计算错误、构造不合理)导致工程出现质量事故,设计人需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能否安装电梯不属于常规质量事故范畴。

  27. 问:如何确定逾期支付设计费的利息起算日?从合同约定的付款日还是从发票开具日? 答: 从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如果未约定具体日期,从您收到设计成果或验收合格后一段合理时间届满之日起算。本案中,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后一月结清,法院即从验收合格后一个月的次日计算。开发票只是履约细节,不影响利息起算。

  28. 问:设计院的设计方案侵占了邻地的建筑红线,被规划局处罚,这个责任由谁承担? 答: 这是典型的设计过错,设计院违反了对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义务。如果施工单位按图施工,责任主要在建设单位(报建方)和设计院,但设计院属于专业过错方,建设单位赔偿后可向设计院追偿。建议在合同中明确此类风险责任划分。

  29. 问:天津河北区的项目,设计院说按我们的要求改了图纸增加了成本,要求加钱,这算协商一致吗? 答: 如果设计院发函确认变更费用,您未回复但接受了变更后的图纸,或后续依然支付了按原合同的节点款项,可能被视为默认接受。反之,若您明确表示不同意,则其无权单方面要求加价。书面往来单很重要。

  30. 问:施工图审查机构有没有责任?如果图纸有问题,我能和图审机构打官司吗? 答: 图审机构是受委托的审查机构,其审查有行政审查性质。一般建设单位不能因设计缺陷直接起诉图审机构,除非能证明其与设计院恶意串通或存在重大过失。司法实践中,责任主体仍是设计单位。

  31. 问:设计合同履行中,对方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公司都失信了,钱还能要回来吗? 答: 如果公司没有财产,您需要查其股东是否有抽逃出资、违法减资等行为,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同时调查其对外债权,行使代位权。若无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有线索后恢复。

  32. 问:天津滨海新区的工程,设计院没按合同时间出图,导致我们工期延误,赔了甲方违约金,我们能要求设计院承担我们赔的钱吗? 答: 可以。设计院迟延交付图纸属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您因此向第三方支付的违约金。但您需要证明迟延交付与支付违约金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具体数额。这属于典型的可得利益损失。

  33. 问:设计费和施工费打包由一个总包单位签合同,设计出了问题,我直接告总包单位违约就行,不用告设计院了吧? 答: 您的合同相对方是总包单位,当然可以直接告。如果是总包单位指定的设计分包,设计责任由总包单位对您承担。但如果总包单位再向设计院追偿,则会追加设计院为第三人。

  34. 问:司法鉴定在建设工程案件中常见吗?做一次造价鉴定要多少钱?耗时多久? 答: 非常常见。如果双方对工程造价、修复费用、停工损失等无法达成一致,通常需要鉴定。费用根据标的额比例收取,通常几千到几十万不等。耗时看复杂程度,一般2-6个月,复杂案件可能更长,期间法院中止审理。

  35. 问:我是天津武清区的厂房所有者,想让设计院优化方案减小跨度,但设计院要求增加设计费才肯改,合理吗? 答: 如果优化方案非因原设计错误,而是您的新增需求,这属于合同变更。设计院基于新增工作量要求增加设计费具有合理性。建议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变更设计”的收费标准,避免施工阶段被动。

  36. 问:一审我赢了,对方上诉了,二审会全面重新审理吗?还是只审一审错的地方? 答: 二审法院围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但重点是审查一审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对于上诉狀中未提及的部分,除了发现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一般不予审查。本案即是围绕“设计有无过错”这一焦点。

  37. 问:和设计院开会讨论问题,能录音当证据吗? 答: 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在公司会议室等非私密场所,为了记录会议内容而录音,一般合法。但证据效力的核心在于内容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完整性。

  38. 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没有备案,有效吗? 答: 有效。备案不是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除非法律明确规定。只要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即有效。未备案可能在办理施工许可时遇到阻碍,但不影响民事合同效力。

  39. 问:设计院把图纸用邮箱发给我了,但没过多久又发了一版说之前的作废,我应该以哪个为准? 答: 以双方最终确认的版本为准。施工、图审、报规,要确保是同一版本。若您按作废图纸施工导致损失,设计院需承担过错责任。建议建立健全图纸收发、会签和版本管理制度。保留好每次收发记录。

  40. 问:天津静海区的项目,我作为甲方已经足额支付了设计费,但设计院不肯交出电子版图纸,只给纸质版,我能要求交付电子版吗? 答: 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设计文件的知识产权归属一般依照合同。若合同约定设计文件归甲方所有,则理应交付电子版。若未约定,电子版文件作为设计成果的载体,甲方为施工、报审需要,也应有权获得,但设计院通常保留署名权。司法裁判倾向于支持甲方合理使用要求。

  41. 问:地勘报告有误,导致设计院基于错误数据设计了基础,这个责任由设计院承担,还是建设单位找地勘单位承担? 答: 如果设计院是明知地勘报告有误而继续使用,或未对地勘数据合理性进行任何复核,设计院有过错。但通常地勘报告由建设单位另行委托,其数据错误责任由地勘单位承担。设计院对此若有审查义务但未尽到,则为共同过错。实践中,建设单位往往需先向设计院索赔,设计院再向地勘院追偿。

  42. 问:我是在天津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设计院设计的消防通道宽度不符合新的消防规范,验收不过,这个是设计院责任吗? 答: 设计院负责的图纸必须符合设计当时有效的国家规范。如果规范在图纸设计完成后更新,设计院一般不承担责任,除非合同约定其需提供跟踪服务直至验收。如果是设计院使用了过期规范或计算错误,则属于设计缺陷,应承担全部责任。

  43. 问:和石景山的公司打官司,但他们在北京,我们是天津的企业,到天津法院起诉,需要准备什么特殊材料? 答: 需要起诉状副本(按被告人数)、证据清单及证据副本、当事人身份信息(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若聘请律师)等基本材料。如果被告在北京,您在天津起诉,需要提供工程在天津的合同(如设计合同)或相关财产线索,以证明天津法院有管辖权。

  44. 问:设计合同里说“工程竣工验收后一月内,发包人结清设计费尾款”。“竣工验收”是指五大责任主体验收还是质监站备案? 答: 通常指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即由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勘察等主体共同签署的竣工验收报告日期。质监站出具的备案表是行政程序。本案中,法院采纳的是2023年8月24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以此推算出利息起算点。

  45. 问:设计款已付,但设计院一直拖着不开具发票,我能起诉要求其开票吗? 答: 可以起诉要求其开具发票。若其拒不开票,导致您无法进行财务入账或抵扣税款,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您可以一并主张赔偿。但开票义务本身属于合同附随义务,法院通常会支持开票请求,但无法强制其开票,只能通过罚款或赔偿损失来约束。

  46. 问:我担心起诉设计院后,他们拿出假的微信记录,怎么防范这种情况? 答: 在诉讼中,您要求对方当庭演示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手机),注意查看微信号、头像、聊天时间是否完整,是否能调取到完整的聊天上下文。必要时申请法院调查令,向腾讯公司调取后台数据。司法实践中,伪造证据会承担严重法律后果,法院会格外审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