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中,设计图纸经图审合格能否当然免除设计单位的过错责任?本文以一则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为样本,剖析法院认定设计过错的核心逻辑,为建设单位维权提供可操作的实务路径。
一、争议焦点:图纸合格与设计过错的关系
本案为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核心争议在于:设计单位交付的图纸虽经施工图审查合格,但因未预留自动扶梯洞口导致施工中需变更设计、产生额外费用,该损失应由谁承担?上诉人(原审原告)某甲公司主张设计单位存在过错,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乙公司则抗辩图纸已经图审合格且经建设单位认可,不存在过错。二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认定设计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院认定逻辑:双重维度检验设计过错
(一)合同约定与会议纪要:设计附随电梯厂家技术要求
法院审查的第一步,是回归合同与双方履约过程中的沟通记录。案涉《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同时,2022年11月23日会议纪要明确记载:“楼内四部电动扶某功率每部为11.4kw(具体与设备厂家沟通)。”这意味设计单位的义务并非孤立地按规范画图,而是必须对接特定电梯厂家的技术参数。
判决书查明:“结合某乙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就案涉工程设计问题,某乙公司多次与电梯厂家进行沟通及确认,电梯厂家明确案涉扶某不须基坑设计。”这一事实表明,设计单位已履行了“与厂家沟通”的合同义务,且电梯厂家的指示是“不需要基坑”。
(二)图审合格与厂家确认:设计质量的形式与实质双重背书
法院进一步考察了设计成果是否经过权威审查与专业确认。判决书载明:“某乙公司设计完成后将相关设计交某丙公司并经某丙公司技术部门确认。案涉电梯设计经过天津市某某建设项目服务有限公司审查合格,并出具《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审查合格书》。”
针对上诉人提出的“图审范围不含扶梯安装技术”的主张,二审法院并未机械地以图审合格为唯一依据,而是结合电梯厂家的微信沟通记录,做出了一项关键的事实认定:“电梯厂家的表述不需要基坑中的‘基坑’与某甲公司所述的‘洞口’指向性同一。”即,厂家所称“不需要基坑”,在上下文中即等同于不需要预留洞口。因此,设计单位依据厂家指引设计,而厂家事后又出具相反说明,不能归咎于设计单位。
(三)过错认定的排除规则:设计单位不承担厂家指示错误之风险
二审判决明确传达了如下裁判规则:当设计单位已按合同约定与设备厂家充分沟通,并依据厂家提供的技术参数完成设计,且该设计图纸经厂家确认、经图审机构审查合格,则不能认定设计单位存在过错。即使后续因厂家技术参数与实际安装条件不符而产生变更,该风险应由建设单位与设备厂家另行解决,而非转嫁给设计单位。
三、实务指引:建设单位如何有效主张设计过错
从本案败诉教训中,可提炼出以下五项操作要点:
- 固化沟通记录:务必以书面形式(微信、邮件、会议纪要)留存与设计单位、设备厂家的所有技术对接过程。本案中,某乙公司提交的微信记录成为其免责的关键证据。
- 审查合同义务边界:签约时明确设计单位对设备厂家技术参数的采纳义务、设计交底义务、变更确认程序的启动条件。若合同笼统约定“具体与厂家沟通”,则设计单位只需证明沟通即可。
- 建议在图纸交付确认单中注明:“图纸已经设备厂家技术确认”,并要求设计单位提供厂家书面确认文件,避免事后争议。
- 发现设计缺陷及时书面提出:如施工前发现图纸与现场设备安装不匹配,应在施工前以书面函件明确异议,并固定整改通知、变更签证等证据。
- 精准申请司法鉴定:若坚持索赔,应申请对设计缺陷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而非仅提供造价鉴定意见。本案中某甲公司提交的工程鉴定意见书因缺乏关联性未被采信,教训深刻。
四、延展思考
本案的价值不仅在于个案胜负,更在于提示建设单位:设计合同履行中,“形式合规”与“实质正确”之间存在灰色地带。司法实践倾向于保护已尽到专业沟通义务的设计单位,而将设备厂家技术信息不准确的风险分配给建设单位。因此,建设单位必须构建“合同+技术+沟通”三位一体的风控体系,在关键节点留存证据,方能在纠纷中占据主动。
作者:董志远,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5)津03民终6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