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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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纸审查合格能否免除设计过错责任

摘要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设计单位是否存在设计过错,是决定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核心争议。本文以(2025)津03民终647号判决为样本,解析法院如何综合合同约定、沟通记录、图审结论等判断设计单位已尽合理注意义务,并提炼实务中当事人举证的四个关键步骤,为处理类似纠纷提供参考。

一、案情回顾:一份图纸引发的“电梯”争议

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某乙公司为农贸市场项目提供设计服务。后因自动扶梯无法安装,某甲公司认为某乙公司首次交付的图纸未预留支撑梁和洞口,构成设计过错,起诉索赔损失295279元。某乙公司则反诉要求支付拖欠的设计费85672元。一审、二审均驳回某甲公司全部诉请,认定设计单位不存在过错。

二、争议焦点:设计过错的认定标准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某乙公司在案涉工程的设计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是否应当承担某甲公司主张的相应损失。 该焦点直接关系到设计费尾款支付与损失赔偿的定性,是双方攻防的枢纽。

三、裁判逻辑:从四个维度锁定“无过错”结论

1. 合同约定:设计沟通义务指向电梯厂家

判决书载明,案涉《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同时某甲公司2022年11月23日会议纪要明确“对于电梯设计相关问题某乙公司需与电梯厂家进行沟通”。这为设计行为设定了具体标准——不仅要符合规范,还必须对接电梯厂家技术参数。

2. 沟通记录:设计已获厂商确认,且“基坑”指向同一

某乙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多次与电梯厂家沟通,厂家明确“案涉扶某二、三层不须基坑设计”。某甲公司抗辩称“基坑”仅存在于一层,二层以上应称“洞口”,但二审法院精准指出:“结合微信沟通的上下文内容及基坑与洞口的实际功用及物理位置,可以认定电梯厂家的表述不需要基坑中的‘基坑’与某甲公司所述的‘洞口’指向性同一。”这一认定是阻断原告过错主张的关键事实。

3. 图审结论:行政审查合格提供有力反证

判决书原文指出:“案涉电梯设计经过天津市某某建设项目服务有限公司审查合格,并出具《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审查合格书》。” 虽然某甲公司主张图审不覆盖扶梯安装细节,但法院认为在无直接反证的情况下,图审合格是设计质量的重要佐证。

4. 变更行为:甲方主动变更,费用自担

二审法院注意到,电梯变更是由某甲公司出具变更确认单后实施的,某乙公司按变更要求重新出具图纸,且“某乙公司明确对变更设计也进行了报价。甲方对某乙公司的变更通知书中也明确载明,费用自己承担。” 因此,变更产生的损失不应转嫁设计单位。

四、实务启示:建设单位主张设计过错的四个举证步骤

从本案败诉原因倒推,若发包方认为设计存在过错,建议按以下步骤组织证据:

  1. 锁定设计缺陷的具体位置:明确图纸违反哪项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规范,或违反合同约定的特殊技术要求(如电梯厂家技术参数)。仅凭“无法安装”的后果不足以证明过错。
  2. 证明设计单位未履行沟通确认义务:调取设计过程中的往来函件、微信记录、会议纪要。若设计单位已与设备厂家反复沟通并获得确认,法院通常认可其尽到注意义务。
  3. 排除自身原因导致变更:审查后需证明变更是因设计错误被迫发生,而非甲方主动提出或第三方原因。本案中,某甲公司亦未提供电梯实际无法安装与设计图纸之间因果关系的专业鉴定。
  4. 准备专业反证:图审合格书是设计单位的有力免责事由,发包方需通过同等效力的专家论证或技术鉴定推翻“合格”结论,而非仅凭主观判断。

五、结语与延展

本案的裁判逻辑体现了司法对设计行为专业性的尊重:设计单位不是保证建设顺利的保险公司,其过错认定需严格基于“违反了明确的技术标准或合同义务”。对于发包方而言,更要在合同中细化设计审查节点、明确设备技术参数与设计单位的对接义务,并在施工前组织图纸会审,而非事后追究。相关争议并非孤例,类似设计变更引发的纠纷在建设工程领域高发,关注个案裁判规则,有助于企业构建更完善的设计合同风控体系。


作者:董志远,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5)津03民终6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