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设计单位是否因“设计过失”承担赔偿责任,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本文以(2025)津03民终647号二审判决书为样本,结合法院对“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之间设计责任的裁判说理,梳理设计过失的认定路径,并为同类案件当事人提供可操作的举证与应对思路。
一、争议焦点:设计单位是否存在设计过失
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某甲公司委托某乙公司进行农贸市场新建工程设计,施工过程中发现自动扶梯无法按图安装,某甲公司主张某乙公司未预留扶梯洞口及支撑梁,构成设计过错,要求赔偿损失29万余元;某乙公司则认为设计已经电梯厂家确认并通过施工图审查,不存在过失。
两级法院均未支持某甲公司的赔偿请求。二审法院明确指出:“以上相关证据可以证明,某乙公司对设计方案及图纸的形成不存在过错。”这一裁判结论的得出,并非仅凭“图审合格”单一生效,而是基于完整证据链的综合判断。
二、法院认定“设计无过失”的三个关键层次
(一)设计依据来自合同约定与设备厂家技术参数
任何设计都不是在真空中完成的。本案中,双方在前期协调会中明确约定,电梯设计需与设备厂家沟通。法院查明:
“某甲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召开项目规划审批前各单位工作协调会并出具会议纪要:楼内四部电动扶梯功率每部为11.4kw(具体与设备厂家沟通)。”
这一约定意味着,某乙公司有义务按照电梯厂家的技术条件进行设计,而非自行设定参数。法院进一步查明:
“某乙公司在设计过程中多次与天津市某某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沟通。电梯厂家明确案涉扶梯二、三层不须基坑设计。”
也就是说,设计单位未设计“基坑”或“洞口”,并非其疏忽,而是遵循了设备厂家的明确指令。这为认定“无过失”打牢了事实基础。
(二)厂家确认与施工图审查合格形成完整证据链
如果仅有沟通过程,尚不足以证明最终图纸的合理性。本案中,某乙公司不仅进行了沟通,还将完成后的设计交厂家确认,并最终通过施工图审查。二审判决书原文载明:
“某乙公司设计完成后将相关设计交某丙公司并经某丙公司技术部门确认。案涉电梯设计经过天津市某某建设项目服务有限公司审查合格,并出具《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审查合格书》。”
这一审查合格书虽是针对施工图整体,但在法院眼里,它与厂家确认记录相互印证,共同说明设计成果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及特定设备安装要求。对于主张设计过失的一方而言,若仅以“没有预留洞口”为由,而忽视上述证据,则难获支持。
(三)对“基坑”与“洞口”作实质解释,避免文字游戏
某甲公司在诉讼中提出,专业术语中“基坑”仅存在一层,扶梯在二层以上应称为“预留洞口”,因此厂家说“不需要基坑”不等于“不需要洞口”。对此,二审法院进行了实质解释:
“结合某乙公司与天津市某某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微信沟通的上下文内容及基坑与洞口的实际功用及物理位置,可以认定电梯厂家的表述不需要基坑中的‘基坑’与某甲公司所述的‘洞口’指向性同一。”
这一说理极具实务价值。它提醒我们:在合同纠纷中,对技术术语的理解不能脱离交易背景。若一方试图通过术语差异制造“设计错误”,而双方沟通过程中表达的意思一致,法院会基于实质行为和真实意图作出判断。
三、处理设计合同纠纷的四个实操步骤
基于上述判例逻辑,无论是设计单位应对索赔,还是发包人主张权利,均可按以下步骤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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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设计义务来源。 首先查阅《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原文、设计任务书、会议纪要、技术协议等,确定设计人应遵循的技术标准与配合义务。本案中,会议纪要中“与设备厂家沟通”的表述,成为判断义务边界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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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梳理沟通过程。 收集设计人与设备厂家、发包人之间的微信记录、电子邮件、电话录音、会议记录。重点看设备厂家是否作出明确指令或确认。本案中,厂家多次通过微信表达“不需要基坑”以及确认图纸,直接决定了责任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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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图纸审查文书与审查范围。 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及子项表,确认审查范围是否包含争议设计。注意:图审合格不能当然免除所有责任,但可以佐证设计符合强制性规范;若争议点属于厂家技术配合内容,则需要审查厂家的确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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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变更原因与设计过错的因果关系。 如果发生设计变更,要区分是原始设计错误,还是因其他原因导致的合理调整。本案中,变更系因电梯厂家技术要求与原始设计条件一致后产生的施工配合问题,而非设计质量不合格。不能仅凭“发生了变更”反推“设计有过错”。
四、启示与进一步建议
本案给设计合同双方都带来了明确警示:
- 设计单位应重视设计过程记录,尤其与设备厂家之间的技术确认文件,应书面化、留痕化;完成设计后,尽量取得厂家书面确认,并妥善保存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等官方文书。
- 发包人在招标或委托设计时,应明确各专项设计深度,避免将设备厂家的配合义务转嫁给设计单位;对于设计变更,应首先分析变更原因,再决定由谁承担责任。
- 遇到类似纠纷时,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围绕“证据链+因果关系”展开论证,而非仅凭结果反推过错。
合同纠纷的胜负,往往不在于哪一方说得更有道理,而在于哪一方能拿出更完整的证据,还原签约和履行过程中的真实情况。本案终审判决虽已落槌,但对于仍在履约中的建设各方,仍有重要参考价值。
作者:董志远,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5)津03民终6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