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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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图审合格≠设计无过错?法院这样认定

前言:一纸设计变更背后29万元的代价由谁买单?

在建设工程领域,设计图纸是工程建设的“灵魂”,一张图纸上的细微疏漏,可能演变为施工现场的“灾难”。当农贸市场项目接近施工关键节点,却被告知电梯无法按照图纸安装、需要拆改结构、增加钢梁、剔凿楼板——由此产生的近30万元损失,究竟该由设计单位承担,还是建设单位自认倒霉?

本文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5)津03民终647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为核心案例,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深度剖析设计单位质量责任的认定规则、施工图审查合格的法律效力、设计变更与设计过错的关系等热点问题,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风险防范指南。

一、案件基本情况:一份图纸引发的“电梯困局”

(一)合同签订背景

2022年12月10日,天津市某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北京某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签订《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某乙公司为位于天津市宁河区的某农贸市场新建工程提供全程设计服务。合同约定设计费按40元/㎡计算,项目总建筑面积约7500平方米左右,合计设计费为30万元,最终以规划审批面积据实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后一月内,发包人结清设计费尾款。

(二)履约过程中的“关键节点”

| 时间节点 | 事件 | |---------|------| | 2022年11月23日 | 某甲公司召开项目规划审批前各单位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明确“楼内四部电动扶梯功率每部为11.4kw(具体与设备厂家沟通)” | | 2023年1月 | 某乙公司交付第一版设计图纸 | | 2023年3月10日 | 图纸经天津市某建设项目服务有限公司审查合格,出具《审查合格书》 | | 2023年5月18日 | 某甲公司出具电梯变更确认单,要求设计变更 | | 2023年7月 | 某乙公司交付第二版变更设计图纸 | | 2023年8月2日 | 变更图纸再次通过施工图审查 | | 2023年8月24日 | 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

(三)争议的爆发:第一版图纸的“先天缺陷”

施工过程中某甲公司发现,某乙公司2023年1月交付的第一版设计图纸中,未在二层及以上楼层楼板预留自动扶梯安装所需的洞口和支撑梁,导致电梯设备到场后无法按照图纸安装。为此,现场不得不进行二次剔凿、破除原有构筑物、增加钢梁、开设洞口等变更施工,由此产生额外费用共计295,279元。

某甲公司认为,这是设计单位的设计过错所致,遂起诉要求某乙公司赔偿损失295,279元及相应利息。

某乙公司则提出反诉,要求某甲公司支付拖欠的设计费85,672元及逾期利息。

(四)法院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1. 某甲公司支付某乙公司设计费85,672元及利息;
  2. 驳回某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案件争议焦点与裁判观点深度解析

焦点一:图纸经施工图审查合格,是否意味着设计单位必然无过错?

某甲公司主张:施工图审查范围仅限于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强制性标准等内容,扶梯能否安装、安装技术不属于图审内容,不能以图审合格推定图纸在设计层面没有问题。

某乙公司抗辩:图纸经过图审合格,出具的《审查合格书》及出证子项表能够证明设计符合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法院裁判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案涉电梯设计经过天津市某建设项目服务有限公司审查合格,并出具《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审查合格书》,是认定设计单位对设计方案及图纸的形成不存在过错的重要依据。

焦点二:未预留电梯洞口,是否属于设计单位的“过错”?

某甲公司主张:根据电梯厂家提供的基础文件,明确要求设计单位**“在建筑结构上预留安装自动扶梯所需的支撑梁和洞口”**,而某乙公司未予预留,属于违反厂家技术要求,构成设计过错。

某乙公司抗辩:设计过程中多次与电梯厂家工作人员沟通确认,电梯厂家明确表示案涉扶梯二、三层不需要基坑设计。设计单位按照厂家确认的技术要求出图,不存在过错。

法院裁判观点: 二审法院查明,某乙公司在设计过程中多次与电梯厂家(天津某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沟通,电梯厂家明确案涉扶梯二、三层不需要基坑设计。虽然从专业术语角度而言,一层以下叫“基坑”,二层及以上叫“洞口”,但结合微信沟通的上下文内容,电梯厂家所指的“基坑”与某甲公司所称“洞口”在物理位置和实际功用上指向同一。

电梯厂家在确认设计图纸后,明确回复“可以”,某乙公司才将图纸送审。因此,设计单位已经尽到了与设备厂家充分沟通的合理注意义务,对设计图纸的形成不存在过错。

焦点三:设计变更是否等同于原设计存在缺陷?

某甲公司主张:2023年5月出具电梯变更确认单、7月交付第二版图纸的原因,就是因为原图纸无法施工、电梯无法安装,设计变更是××的“亡羊补牢”,恰恰证明了原设计存在错误。

某乙公司抗辩:图纸变更系应某甲公司的要求作出,且变更属于正常的设计调整,不能说明原设计存在过错。

法院裁判观点: 二审法院认定,设计变更并不等同于设计过错。本案中变更图纸系基于建设单位出具的电梯变更确认单作出,不能以“发生了变更”这一结果逆推设计单位存在过错。双方在合同中也未约定“一旦出现设计变更即视为设计单位违约”。

焦点四:建设单位能否以设计存在过错为由拒付设计费尾款?

法院裁判观点: 案涉工程已于2023年8月24日竣工验收合格。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一月内,发包人结清设计费尾款”,某乙公司已经履行了设计义务。以审查合格书载明的总建筑面积8,516.80㎡为结算依据,设计费合计340,672元,扣除已付款255,000元,某甲公司应向某乙公司支付剩余设计费85,672元,并自2023年9月25日起按LPR支付逾期利息。

三、深度解读:设计单位质量责任认定的“微观视角”

(一)《民法典》第800条的理解与适用——“过错责任”是核心

《民法典》第八百条规定:“勘察、设计人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该条虽未明确表述“过错”二字,但从司法实践来看,设计责任本质上属于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过错责任。设计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设计行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发包人的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本案中,某乙公司在设计前多次与电梯厂家沟通,确认技术参数后再出图,已尽到了一名专业设计人员应有的注意义务。法院据此认定其不存在过错——这一裁判思路与全国多地法院在同类案件中的审理逻辑高度一致。

(二)施工图审查合格的法律效力——“充分不必要”的证明价值

施工图审查制度是我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制度安排。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图审合格不等于设计“完美无缺” ,但图审合格在诉讼中具有重要的证明价值:

  • 对于设计单位而言,通过图审意味着设计文件在“安全底线”层面符合国家要求,可以作为不存在过错的有力证据;
  • 对于建设单位而言,要想推翻这一推定,需要提出相反证据——如证明设计单位违反明确的技术要求、隐瞒已知风险、未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出图等。

本案判决书明确指出:“案涉电梯设计经过天津市某建设项目服务有限公司审查合格,并出具《审查合格书》……以上相关证据可以证明,某乙公司对设计方案及图纸的形成不存在过错。”这充分说明图审合格在司法裁判中对责任认定具有关键的证明作用。

(三)设备厂家与设计单位的沟通记录——潜藏于微信记录中的“胜负手”

本案最值得关注的细节在于:设计单位通过微信与电梯厂家保持沟通,而电梯厂家明确回复了关于“基坑”的技术意见。正是这些微信聊天记录、技术参数确认文件、厂家回复意见,成为法院认定设计单位无过错的核心证据。

反观某甲公司,虽提交了电梯厂家出具的《情况说明》,试图证明某乙公司未按厂家要求预留洞口和支撑梁,但法院经审查发现,该《情况说明》中关于洞口要求的陈述与设计过程中电梯厂家与设计单位微信沟通记录所载内容相互矛盾,故不予采信。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的规定,证人证言、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的证明力,往往弱于形成于争议发生之前的原始沟通记录。这正是“时间戳”证据天然的优势所在。

(四)设计变更≠设计过错——结果归责的思维误区

实践中大量当事人存在“结果归责”的思维惯性——工程出了问题,就一定是设计或施工有过错。这种思维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

建设工程具有高度复杂性,设计变更的发生可能基于多种原因:建设单位使用功能调整、设备厂家产品型号变化、施工现场条件限制、行政监管要求更新等。只有在变更原因是设计单位违反了合同约定或国家强制性标准时,才能认定设计单位存在过错。

本判决传递的裁判规则值得当事人重视:设计变更的发生,不能作为推定设计存在过错的依据;变更原因的举证责任在主张赔偿的一方。

四、风险防范建议:给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的“双面提示”

(一)对建设单位的实用建议

  1. 不要迷信图审合格:施工图审查具有“底线管理”属性,不代表设计在设备衔接、施工可操作性方面万无一失。对于电梯、扶梯、大型设备基础等关键专项,建议委托第三方技术咨询机构进行图纸深化审查。

  2. 书面异议要及时:接收图纸后应当组织技术人员审查,发现疑问在合理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若施工中才发现问题,及时发函固定证据,但应注意法律上“未提出异议”可能被认定为对图纸的默认接受。

  3. 合同中明确设备协调机制:在合同中明确设备厂家与设计单位的对接程序,指定专人负责技术信息的传递和确认,避免“三方各说各话”的局面。特别注意在合同中明确设计变更的责任划分:由设备厂家要求变化引发的变更是否构成设计单位的违约责任。

  4. 关注“沟通记录”的证据价值:与设备厂家、设计单位的微信记录、邮件往来、会议纪要做到“留痕管理”。本案中,某甲公司虽提交了电梯厂家的《情况说明》,但因与微信记录矛盾而不被采信,教训深刻。

(二)对设计单位的实用建议

  1. 保留完整的沟通轨迹:与设备厂家、建设单位的每一次技术沟通均应形成书面记录。微信沟通注意保存原始载体,关键的参数确认最好以正式函件或电子邮件形式确认。

  2. 设计交底不可省略: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在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设计意图、解释设计文件,并留存交底记录。这既是合规要求,也是未来应诉时证明“已尽合同义务”的有力证据。

  3. 变更文件注明变更原因:无论是应甲方要求还是因设备厂家调整而修改图纸,都应在设计变更单中如实注明变更原因和提出方,避免后续被“倒打一耙”。

  4. 合同条款精细化:在设计合同中明确定义“设计过错”的范围,区分“设计过错”与“正常调整”,约定因甲方提供资料不准确、设备厂家要求变更等非设计单位原因导致的设计调整不属于设计过错。

五、相关法律依据速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原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条(勘察设计人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设计质量责任)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设计单位的质量义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设计交底义务)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一条(图审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审判决处理方式)

六、关于本案的延伸思考

本案虽是个案,但反映出的裁判逻辑具有普遍参考意义。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本案中对“设计过错”的认定标准、图审合格的法律效力、设计变更与设计过错的关系等问题作出了清晰回应。对于建设工程领域的各方主体而言,这一判决提醒我们:

在工程项目的每一个环节,证据意识、契约精神和专业审慎缺一不可。 一份看似不起眼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能决定数十万、上百万损失的分担;一次未经确认的技术变更,可能成为日后诉讼中的“胜负手”。

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法院关注的不是“图纸有没有缺陷”,而是“设计单位是否已经尽到了与其专业地位相称的审慎义务”。理解这一点,比纠结于具体判例的胜负更为重要。

七、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常见咨询问答(25则)

  1. 问:我们公司在天津市宁河区开发一个商业综合体,设计院出的图纸没有预留扶梯洞口,施工时才发现装不了扶梯,能起诉设计院索赔吗? 答:可以起诉,但胜诉关键要看设计单位是否存在过错。如果设计院是根据扶梯厂家提供的技术数据出具的图纸,且图审已经通过,法院很可能认定设计院无过错,类似案件已有判例(如天津三中院(2025)津03民终647号)。建议先梳理与设计院、厂家的全部沟通记录再做决定。

  2. 问:设计合同里没有约定设计变更的归责原则,实际发生了变更,费用应该由谁承担? 答:首先要明确变更的原因。如果是设计单位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导致变更,应由设计单位承担;如果是建设单位要求的功能调整或设备厂家技术参数变化引起的变更,设计单位可以要求增加设计费。合同没有约定的,双方协商不成时可委托司法鉴定确定原因和费用归属。

  3. 问:我们是在天津市武清区的项目,施工图已经通过审图公司的审查,这种情况下还能追究设计单位的责任吗? 答:通过施工图审查是设计合规的重要证明,但并非绝对的“免责金牌”。如果能够证明设计单位在技术细节上存在明显的、不符合厂家要求或行业惯例的疏漏,仍有追责可能。但实务中要推翻图审合格的推定,举证负担非常重。

  4. 问:天津宝坻区一个项目,设计院交完图纸后就没来过现场,也不做设计交底,如果施工出了问题设计院有责任吗? 答:依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设计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设计交底。若未履行交底义务且施工中发现图纸问题,设计单位可能被认定存在过错。建议施工前正式发函催告设计单位进行交底,保留书面证据。

  5. 问:我公司是设计单位,建设单位以图纸有问题为由拒付尾款,但图纸已通过图审,我们能起诉要求支付设计费吗? 答:可以。图审合格是设计质量的重要证明,如果甲方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设计存在过错,不能以此拒付设计费。建议及时起诉,注意主张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计算。

  6. 问:天津市蓟州区的一个农贸市场项目,设计费和建筑面积结算有分歧,以哪个面积为准? 答:有约定从约定。一般以规划审批的建筑面积为结算依据。建议查看设计合同是否约定了“最终设计费以实际规划审批的建筑面积据实结算”。如果已经通过施工图审查的,通常以审查合格书记载的面积为准。

  7. 问:电梯厂家在设计过程中口头说“不需要基坑”,后来实际安装时又说必须有洞口,这个责任怎么算? 答:这种情况在诉讼中极为常见。如果设计单位保存了与厂家沟通的微信记录、邮件等技术确认文件,且厂家当时给予了明确回复,那么设计单位可以主张其是按照厂家要求设计的,无过错。口头承诺没有证据支持的,各方各执一词,建议重点还原当时的沟通轨迹。

  8. 问:设计单位把图纸发给了电梯厂家,厂家回复“可以”,后来厂家反悔说“理解有误”,设计单位有责任吗? 答:设计单位基于厂家确认的技术要求出图,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厂家事后反悔的,应当由厂家对其自身确认行为承担责任,不应归咎于设计单位。前述天津三中院判决认定的逻辑与此一致,设计单位并未因厂家后出具的《情况说明》而被认定有过错。

  9. 问:在天津滨海新区做项目,施工中发现设计图纸没有考虑消防通道的承重,导致返工,如何追究设计院责任? 答:消防通道承重涉及强制性标准,属于施工图审查范围。如果图纸通过图审,说明符合强制性安全标准;如果未通过或未送审,设计单位存在明显过错。建议针对结构安全问题进行司法鉴定,注意收集返工的证据,包括现场签证单、造价鉴定报告等。

  10. 问:建设单位在接收设计图纸时没有提出异议,后来施工时才发现问题,还能主张设计单位违约吗? 答:可以主张,但“接收图纸时未提异议”会被法院作为设计单位无过错的参考因素之一。建议在合同中对图纸审查时间以及异议提出期限做明确约定,同时在收到图审合格书后委托专业人员复核关键专项,避免陷入被动。

  11. 问:设计费尾款还没支付,设计院起诉了我们,我们反诉设计有过错要求赔偿,这样可以吗? 答:可以。实务中建议在同案中提出反诉一并处理,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如果反诉的证据不够夯实,比如未能证明设计单位存在过错,大概率设计费会被判支持,同时你们赔偿请求也会被驳回。构建证据链要提前做足功夫。

  12. 问:天津静海区一个厂房项目,设计合同约定设计费按40元/㎡,最终实际面积比报规面积多了1000㎡,设计院要求加钱,合理吗? 答:如果合同约定“按实际规划审批的建筑面积据实结算”,设计院的要求有依据。建议对照合同结算条款核实面积计算口径,并审查加大的面积是否属于原设计范围,避免重复计费。

  13. 问:设计变更导致工程成本增加,甲方认为是设计院的错,拒绝支付变更费用,怎么办? 答:首先核查设计变更单上注明的变更原因和提出方。如果因甲方要求改变使用功能或布局,变更费用应由甲方承担;如果因设计院违反国家规范和合同约定造成变更,设计院不但收不到变更费,还要赔偿损失。

  14. 问:发生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是哪个?可以在天津哪个法院起诉? 答: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例如工程在天津市宁河区的,应当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起诉;对一审判决不服的,上诉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15. 问:设计院设计的图纸中有明显笔误,施工单位按图施工后造成返工损失,可以起诉设计院赔偿吗? 答:可以。但需要证明损失与设计错误之间有因果关系,并确定错误属于设计单位责任范围。建议委托第三方造价机构对返工损失进行鉴定,给出明确的造价评估报告作为证据。

  16. 问:天津市西青区的项目,设计院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设计图纸,导致我们错过施工季,能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付设计费吗? 答:若设计院迟延交付图纸达到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或者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设计费、赔偿损失。需要留存催告履行的书面通知,以及因延误导致损失的证据。

  17. 问:设计院出具的图纸和电梯厂家的产品样本不一致,但图审通过了,这种情况下责任在谁? 答:关键看设计院在设计过程中是否与电梯厂家进行过技术确认。若设计院按照厂家提供的技术参数设计并经厂家确认,责任不在设计院;若设计院未与厂家沟通而自行设计,即便图审通过,也难以排除设计缺陷。厂家的“确认记录”是核心证据。

  18. 问:作为甲方代表,我们接收图纸时签署了“无异议”确认函,但后来发现设计有问题,还能反悔吗? 答:已签署的书面确认函对甲方具有约束力。若要推翻,需要提交相反的证据,证明按图施工确实存在客观不可行或违反强制性标准,并且错误明显到设计单位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实操难度大,建议在签署上有保留意见。

  19. 问:天津市津南区的一个住宅项目,设计院把景观设计和主体结构设计分包给了另一家公司,出问题后找谁赔? 答:设计合同具有相对性,甲方应当向签约的设计院主张违约责任。设计院对外分包的,其仍需对分包部分的设计质量向发包人负责。建议收集签约合同、付款凭证和往来函件,以确定责任主体。

  20. 问:设计院未参加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可以拒付设计费尾款吗? 答:设计单位参加竣工验收是合同约定的义务,但“未参加验收”与“设计存在过错”并非一回事。如果设计单位已完成图纸交付且图纸无问题,建设单位不能仅凭未参加竣工验收拒付设计费,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参加验收为付款条件之一”。

  21. 问:我们公司是电梯供应商,设计院按我们的图纸出设计,但土建施工时发现设计师理解错了参数,我们会不会承担责任? 答:如果设计单位依据的是你们提供的正式图纸或技术规格书,由于理解偏差导致的问题,属于沟通确认环节的过失。建议核实你们与设计院之间的确认记录——如果设计院在出图前发给你们确认,你们回复了“可以”,则双方按各自过错分担风险,责任不易单方落在你们身上。

  22. 问:天津市和平区有一个改造项目,设计院建议只做局部加固,施工后出现安全隐患,设计院有没有责任? 答:设计院对设计方案的安全性和合理性负有专业责任。如果加固方案不满足结构安全要求,即便在形式上通过了甲方认可,也不能免除设计院的责任。建议及时委托司法鉴定进行抗震及荷载复核,并保留设计院出具的加固方案及计算书。

  23. 问:设计合同中没有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甲方拖欠设计费,设计院能主张利息吗? 答: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逾期付款造成的损失可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主张资金占用利息。即使合同没有约定,该请求仍能得到法院支持。

  24. 问:天津市南开区有一栋商业楼,设计过程中甲方口头要求增加连廊设计,后来验收时又说连廊是设计院自作主张,拒绝支付增加的设计费,怎么办? 答:关键证据是甲方的口头要求是否被记录。如果设计院有会议纪要、往来函件或微信记录证明是甲方要求的,设计院有权主张相应的增加设计费。若完全无书面凭证,仅凭口头沟通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25. 问:我们公司在天津红桥区的项目,设计院已经出了全套图纸,但甲方中途改变经营方向,单方解除合同,设计院能要求支付全部设计费吗? 答:合同解除后,设计单位有权主张已经完成部分对应的设计费,并有权就尚未完成部分主张损失赔偿。建议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核对已完成的工作量,必要时可申请司法鉴定确定部分完成的设计价值。

董志远,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