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设计单位交付的图纸经施工图审查合格,是否意味着设计不存在任何过失?发包人能否以“实际无法安装设备”为由要求设计单位赔偿损失?本文以(2025)津03民终647号民事判决书为样本,剖析法院认定设计过错的核心裁判规则,为设计合同双方提供可操作的合规指引。
一、案件背景:一份“无法安装扶梯”的图纸引发争议
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某乙公司承担天津市宁河区西超农贸市场新建工程的设计工作。合同履行中,某甲公司认为某乙公司交付的第一版设计图纸未预留自动扶梯所需的支撑梁和洞口,导致施工后无法安装电梯,遂起诉要求某乙公司赔偿损失295279元及利息。某乙公司则反诉要求支付拖欠的设计费85672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认定某乙公司不存在设计过错,驳回某甲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支持某乙公司反诉。某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争议焦点:设计单位是否存在过失?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某乙公司在案涉工程的设计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是否应当承担某甲公司主张的损失。
某甲公司主张:
- 一审法院以“图纸经过图审合格”和“某甲公司未提出异议”认定图纸合格,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 图审仅涉及公共利益和强制性标准,不包含扶梯安装技术;
- 某乙公司未按电梯厂家指示预留洞口和支撑梁,且未进行设计交底,存在重大过错。
某乙公司则辩称:
- 设计过程中已多次与电梯厂家沟通,并获厂家确认;
- 图纸经图审合格,某甲公司接收图纸时未提出异议;
- 电梯厂家未提出需要预留洞口的要求,设计单位不可能“无中生有”设计底坑。
三、法院裁判逻辑:从“沟通确认”到“图审合格”双层防线
1. 设计单位已履行与设备厂家的沟通义务
法院查明,某甲公司2022年11月23日召开的协调会纪要明确记载:“对于电梯设计相关问题某乙公司需与电梯厂家进行沟通”。某乙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设计过程中多次与电梯厂家联系,电梯厂家明确表示案涉扶梯二、三层不需基坑设计。
针对某甲公司提出的“基坑仅存在于一层,‘洞口’与‘基坑’不同”的主张,二审法院特别指出:
“结合某乙公司与天津市某某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微信沟通的上下文内容及基坑与洞口的实际功用及物理位置。可以认定电梯厂家的表述不需要基坑中的‘基坑’与某甲公司所述的‘洞口’指向性同一。”
2. 图纸经施工图审查合格,形成有效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
“图纸完成后交付某甲公司其未提出异议,且案涉工程电梯设计经过天津市某某建设项目服务有限公司审查合格,并出具《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审查合格书》及出证子项表予以证实某乙公司设计不存在过错。”
二审法院进一步指出,某乙公司设计完成后,将相关设计交电梯厂家技术部门确认,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设计单位对设计方案及图纸的形成不存在过错。
3. 发包人未能证明设计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某甲公司提交了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试图证明因设计变更增加了费用。但法院认为该鉴定书“不足以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原因在于,设计变更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某甲公司未能证明变更是因某乙公司过错所导致。
四、实务指引:设计合同双方如何防范“设计过失”风险?
(一)设计单位:保留全过程沟通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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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固定设备厂家要求
设计涉及专业设备(如电梯、空调等)时,应通过微信、邮件等书面方式与设备厂家沟通,明确设备型号、参数、预留条件,并要求厂家对设计文件进行书面确认。本案中,某乙公司正是凭借微信记录中厂家“明确表示可以”的回复,成功证明自身无过错。 -
主动提交图审并及时反馈
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是证明设计符合强制性规范的有力证据。设计单位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送审,并将审查结果书面抄送发包人。 -
区分“设计缺陷”与“客观调整”
施工过程中因现场条件变化而进行的合理设计变更,并不等同于原设计存在过错。设计单位应书面说明变更原因,避免被认定为“对原错误设计的修正”。
(二)发包人:事前审查比事后追责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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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中明确设计深度与设备接口要求
如要求设计单位必须依据特定电梯品牌的技术参数进行设计,并约定设计文件需经发包人或设备厂家书面确认后方可作为施工依据。 -
建立图纸审查与交底机制
收到设计图纸后,除委托图审外,还应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供应商共同审查,并在设计交底会议上形成书面记录。若发现图纸无法满足安装需求,应在交底时明确提出,避免事后被视为“接受”。 -
主张损失需举证因果关系
若欲追究设计单位赔偿责任,不仅要证明设计存在缺陷,还需证明该缺陷直接导致损失,且该损失已实际发生、金额合理。建议在施工前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设计审核,并保留加固、拆除、返工等费用凭证。
五、结语与延展:从个案看设计责任边界
本案判决再次确认了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原则:设计单位的注意义务应以“合理审慎的专业人员标准”为限,而非结果责任。 只要设计单位按照国家标准、合同约定,在充分获取设备信息的基础上进行设计,并经图审合格,法院一般不会仅凭施工中的调整或变更认定其存在过错。
对于发包人而言,与其事后索赔,不如在合同签订和设计审查阶段投入更多精力。对于设计单位而言,完整的沟通记录和审查文件,是应对纠纷时最有效的“防御武器”。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还常涉及设计费结算、图审范围界定、设计变更责任分配等问题。若您正在处理类似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结合具体合同条款与证据情况制定应对策略。
作者:董志远,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5)津03民终6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