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设计图纸是否合格、设计单位是否存在过错,往往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建设单位常因施工中发现问题而索赔,设计单位则常以“图纸已通过图审”作为免责理由。那么,图审合格是否等于设计无过错? 本文结合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5)津03民终647号判决书,深度解析法院如何认定设计单位的设计过失,以及建设单位在类似纠纷中应如何有效举证、维权。
一、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本案为一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上诉人某甲公司(建设单位)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设计单位)签订《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某乙公司负责某农贸市场新建工程的设计。后因扶梯无法安装,某甲公司认为某乙公司交付的图纸存在缺陷——未在二层底板预留安装扶梯所需的洞口和支撑梁,导致拆除构筑物、变更钢梁、增加洞口等损失,遂起诉索赔。
二审争议焦点明确为:
某乙公司在案涉工程的设计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是否应当承担某甲公司主张的相应的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设计不存在过错,驳回某甲公司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法院裁判逻辑:四步认定设计单位无过错
1. 设计需符合电梯厂家技术要求,沟通记录是关键
法院首先指出,电梯部分的设计不仅要符合国家强制规范,还要满足电梯厂家的技术参数。本案中,双方会议纪要明确记载“电梯设计相关问题需与电梯厂家沟通”,因此设计单位与厂家的沟通记录成为评判其是否尽到注意义务的核心证据。
法院查明:
“某乙公司在设计过程中多次与天津市某某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沟通。电梯厂家明确案涉扶某二、三层不须基坑设计。”
对于某甲公司辩称“基坑仅存在于一层,二层以上应称洞口”,法院结合微信聊天记录上下文认定:
“电梯厂家的表述不需要基坑中的‘基坑’与某甲公司所述的‘洞口’指向性同一。”
即:厂家已明确无需底坑,设计单位据此未设计洞口,并非疏忽。
2. 设计成果经厂家确认,视为设计依据已获认可
某乙公司不仅主动沟通,还在送审前将设计图纸交电梯厂家确认。厂家工作人员微信回复“可以”。法院据此认定:
“某乙公司设计完成后将相关设计交某丙公司并经某丙公司技术部门确认。”
也就是说,设计单位已经尽到了协调专业厂家的义务,图纸设计符合厂家的使用要求。
3. 图纸经图审合格,是设计合规性的有力证明
案涉图纸先后两次通过天津市某某建设项目服务有限公司的施工图审查,并取得《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审查合格书》。
法院明确:
“案涉电梯设计经过天津市某某建设项目服务有限公司审查合格,并出具《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审查合格书》。以上相关证据可以证明,某乙公司对设计方案及图纸的形成不存在过错。”
4. 建设单位未提出异议,事后索赔缺乏依据
某甲公司在接收图纸后,在施工前未对电梯洞口设计提出异议。虽然某甲公司主张“建设单位无能力审查图纸”,但法院综合全案证据,认为其索赔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三、对建设单位的实务警示:三道防线要记牢
本案对广大建设单位(发包人)有很强的警示意义,在类似合同纠纷中,若想主张设计单位过错,至少需要做好以下三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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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及会议纪要中明确设计深度与接口责任
如果项目涉及电梯、消防、空调等专业设备,务必明确约定设计单位与设备厂家之间的沟通义务、确认程序,以及设计成果交付时需附带厂家确认文件的条款。 -
在审图反馈环节及时提出书面异议
施工图审查合格不等于设计完美,但建设单位在收到图纸后若发现疑点,应在施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并保留送达证据。切勿“先施工、后追责”,否则可能被法院视为对图纸的认可。 -
发生问题后,尽快申请专业鉴定并锁定因果关系
本案中,某甲公司虽提交了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但法院以“不足以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采信。建设单位若主张设计缺陷导致损失,必须同时证明:设计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损失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损失金额合理。仅证明“现场变了样”远远不够。
四、结语与延伸
图审合格并非绝对的责任“护身符”,但在一方无法证明设计单位违反明确技术规范或厂家具体要求时,它确实能成为设计单位免责的重要证据。反过来,建设单位若想在事后索赔中占据主动,必须在合同签订时约定清晰、在图纸接收时审查留痕、在施工前沟通有据。
设计图纸是建设工程的“灵魂”,无论建设单位还是设计单位,都应谨慎对待每一道工序、每一份沟通记录。
作者:董志远,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5)津03民终6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