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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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审合格非免责,设计人依厂家参数无过错

一、开篇:合同纠纷中的核心痛点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设计图纸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是否意味着设计人当然免责?这是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5)津03民终647号判决书对此给出了明确回答:图纸经图审合格、且设计人已依据厂家技术要求完成设计并获确认的,设计人不承担过错责任。但其中蕴含的设计注意义务边界、图审范围局限等问题,值得每一位从业者深思。

二、分层解析:法院如何认定设计人的过错?

(一)图审合格不等于设计无瑕疵——但需区分审查范围

本案中,某甲公司(上诉人)主张:施工图审查机构只审查强制性标准和公共利益内容,不审查扶梯能否安装、安装技术等细节,因此图审合格不能证明设计无过错。二审法院并未简单否定这一观点,而是从证据链出发,综合评判设计人是否尽到注意义务。

判决书明确记载:“案涉电梯设计经过天津市某某建设项目服务有限公司审查合格,并出具《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审查合格书》。”但法院没有止步于此,而是进一步审查了设计过程中与电梯厂家的沟通记录。

(二)设计人与厂家的沟通记录是认定过失的关键证据

一审法院查明:“某乙公司在设计过程中多次与电梯厂家进行沟通及确认,电梯厂家明确案涉扶梯不须基坑设计。”二审法院更深入分析了专业术语的争议:“虽某甲公司指出……‘基坑’仅存在于一层,……但结合某乙公司与天津市某某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微信沟通的上下文内容及基坑与洞口的实际功用及物理位置,可以认定电梯厂家的表述不需要基坑中的‘基坑’与某甲公司所述的‘洞口’指向性同一。”

(三)法院认定的实务规则:注意义务的边界在于“依据厂家技术要求设计”

判决书归纳了设计人应遵循的三重义务:国家强制规范、技术标准、电梯厂家的技术要求及设计参数。某乙公司按照厂家提供的样本图完成设计,并经厂家技术部门确认,同时将设计送图审机构审核,法院即认定其“对设计方案及图纸的形成不存在过错”。由此提炼的规则:设计人依据专业分包单位(如电梯厂家)的技术参数完成设计且获得确认,即可抗辩无过失,除非证据显示设计人明知参数错误或未尽到基本审核义务。

三、实务建议:如何防范此类风险?

(一)建设单位(发包人)的合规要点

  1. 在会议纪要中明确沟通路径:本案某甲公司2022年11月23日会议纪要记载“对于电梯设计相关问题某乙公司需与电梯厂家进行沟通”,这恰恰成为了设计人的免责依据之一。建议建设单位在合同中明确:“设计人应主动获取设备厂家的技术参数,并须取得厂家书面确认方可出图。”
  2. 对图纸变更及时行使异议权:某甲公司收到第一版图纸后“未提出异议”,法院据此认定“图纸交付后发包人未提异议”。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审图公司,重点审查各专业交叉部分(如结构楼板是否预留洞口、支撑梁是否匹配设备安装)。
  3. 保留所有沟通记录:微信记录、邮件等电子证据在本案中发挥了决定性作用。

(二)设计单位(承接人)的合规要点

  1. 严格留存与设备厂家的书面确认:本案某乙公司凭借与“天津市某某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的微信记录(载明厂家认可“不需要基坑”)赢得了诉讼。建议设计人将关键技术参数以书面形式(如《设备技术参数确认函》)要求厂家盖章确认。
  2. 对图审合格书的局限性有清醒认知:本案中,法院并未否定图审合格书的效力,但强调了其只审查“公共利益和强制性标准”。设计人仍应主动对设备的可安装性、与土建的衔接等日常实用性内容进行复核。
  3. 设计变更需明确责任归属:当建设单位要求变更设计时,设计人应在《设计变更通知单》中注明变更原因及责任方,避免变更后反被追究。

四、结尾延展:从本案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归责逻辑

本案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驳回某甲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的结果,其深层逻辑在于:设计合同的核心义务是“按约定技术要求完成设计”,而非“保证设计在施工中100%不发生问题” 。只要设计人尽到了与专业水平相当的注意义务——包括依据合法来源的技术参数、经过图审、接受专业厂家确认——即便后续发现设计存在可优化空间,亦不构成过错。

但需特别注意:本案并非给设计人设置“免死金牌”。如果设计人未与厂家充分沟通,或厂家提供的参数明显不合理(如违反强制标准)而设计人未提出异议,法院完全可能认定设计人存在过失。因此,建议合同双方在签约时明确约定“配合义务”的具体方式,尤其对于含有特种设备(如电梯、扶梯、钢结构等)的工程项目,可引入“设备厂家参与设计交底”的条款,从根本上避免本案类似的争议。


作者:董志远,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5)津03民终6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