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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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未留洞口无责?沟通与图审定胜负

一、核心价值:厘清设计单位过失认定的三大关键要素

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设计单位是否因图纸存在缺陷而承担赔偿责任,是实践中常见的争议焦点。本文结合**(2025)津03民终647号**判决书,从专业角度剖析设计单位过失认定的法律标准与实务要点,帮助发包人与设计人规避风险、明确权责。

二、争议焦点:设计图纸未预留扶梯洞口,设计单位是否存在过失?

本案中,发包人某甲公司主张:设计单位某乙公司交付的图纸导致扶梯无法安装,需拆除原构筑物、变更钢梁、增加洞口,产生损失295279元。而某乙公司辩称:其已按电梯厂家要求设计,图纸经图审合格,业主未及时提出异议。法院最终认定某乙公司无过失,驳回某甲公司诉讼请求。为何同样的设计缺陷,法院认为设计单位无责?关键在于以下三大要素:

要素一:设计单位是否履行了与专业设备厂家的沟通义务?

判决书查明:2022年11月23日某甲公司召开的协调会议纪要明确要求:“楼内四部电动扶梯功率每部为11.4kw(具体与设备厂家沟通)”。某乙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多次与电梯厂家工作人员王某沟通,电梯厂家明确“案涉扶梯不须基坑设计”。二审法院进一步认定:“从专业术语上,扶梯之基坑仅存在于一层……可以认定电梯厂家的表述不需要基坑中的‘基坑’与某甲公司所述的‘洞口’指向性同一。”

实操关键:设计单位应留存所有与专业厂家的沟通记录,包括微信、邮件、会议纪要等。若沟通中厂家未提出特定要求,设计单位可合理信赖其专业意见。

要素二:设计图纸是否经过图审机构审查合格?

判决书载明:2023年3月10日,天津市某某建设项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审查合格书》,包含“出证子项表”。同日2023年8月2日,图审机构针对变更工程再次出具合格书。某甲公司主张“扶梯等配套设施的安装设计不在图审范围内”,但法院未采信,理由有二:

  1. 图审合格具有推定设计合规的效力:虽然图审主要审查公共利益、强制性标准,但合格证表明设计至少在基本安全和合规性上无问题。

  2. 业主未在施工前提出异议:某乙公司2023年1月交付第一版图纸,某甲公司未提出异议。直到2023年5月18日才出具《电梯变更确认单》。法院认为“图纸完成后交付某甲公司其未提出异议”,这构成对设计质量的默认。

实操关键:发包人应在接收图纸后及时审查,发现缺陷应在合理期限内书面提出异议,否则可能丧失索赔权。设计人则应确保图纸通过图审,并保留交付记录。

要素三:设计变更的责任归属如何认定?

某甲公司主张:2023年7月某乙公司出具第二版图纸时增加了洞口设计,证明原图纸不合格。但法院分析认为:

  1. 设计变更并非必然证明原设计过失:施工过程中因现场条件、设备选型等变化而调整设计,属于常见现象。某乙公司出具的变更图纸系“按照甲方的变更要求重新出具”。

  2. 变更通知中未明确责任方:某乙公司提交的变更通知书中载明“费用自己承担”,但未证明该费用系因设计方过错产生。

实操关键:若发包人要求设计变更,应明确变更原因(是发包人需求变化还是设计人过错)。如是设计人过错,发包人应在变更确认书中载明责任方。设计人则应区分“设计缺陷变更”与“发包人需求变更”,避免无故担责。

三、法院核心裁判逻辑:设计过失的认定需严格遵循“专业标准+沟通确认+图审合格”三位一体

二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其核心逻辑如下:

“某乙公司对设计方案及图纸的形成不存在过错……在案证据显示某乙公司在设计过程中多次与天津市某某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沟通。电梯厂家明确案涉扶梯二、三层不须基坑设计……案涉电梯设计经过天津市某某建设项目服务有限公司审查合格,并出具合格书。以上相关证据可以证明,某乙公司对设计方案及图纸的形成不存在过错。”

这意味着:只要设计单位履行了专业注意义务(与设备厂家充分沟通)、图审机构审定合格、业主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即使设计存在实际施工中的瑕疵,也难以认定设计单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过失”。

四、结语:防范设计纠纷的三大行动指南

  1. 对发包人而言:在合同签订时明确设计交付物的技术标准,收到图纸后7日内组织专业人员审查,发现缺陷立即书面通知设计人,同时要求设计人给出解决方案和费用清单。

  2. 对设计人而言:所有与设备厂家的沟通纪要、邮件、微信聊天记录均需妥善保存,并在设计说明中注明“本设计依据XX厂家提供参数”,图审前应取得厂家书面确认。

  3. 对双方而言: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应共同签署《设计变更确认单》,明确变更原因、责任方及费用承担,避免事后争议。


作者: 董志远,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
来源: 裁判文书网,案号:(2025)津03民终6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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