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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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图纸图审合格,设计索赔为何被驳?

一、引言:建设工程设计中的“设计过失”认定难在哪?

在建设工程领域,设计图纸的合规性、合理性直接关系到后续施工的顺利与否。然而,当建设单位认为设计单位交付的图纸存在缺陷,导致施工返工、成本增加时,能否顺利索赔?本文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5)津03民终647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为例,深入剖析法院判定设计单位是否存在过失的核心逻辑,帮助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厘清各自的权利义务边界。

本案中,某甲公司(建设单位)因扶梯无法按图安装,起诉设计单位某乙公司要求赔偿近30万元损失,但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其全部请求。为何图纸经图审合格后,建设单位就难以追究设计责任?设计单位又应如何规避类似纠纷?让我们通过案例一探究竟。

二、案情简介:从“图纸合格”到“扶梯难装”的争议始末

当事人信息:

  •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市某某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某某(北京)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

案件事实: 2022年12月,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某乙公司为天津市宁河区西超农贸市场新建工程提供设计服务,设计费按40元/㎡据实结算。合同签订后,某乙公司于2023年1月交付第一版图纸,该图纸经天津市某某建设项目服务有限公司审查合格,并出具《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审查合格书》。

2023年5月,某甲公司以“扶梯无法安装”为由,要求某乙公司进行设计变更。某乙公司于2023年7月交付第二版变更图纸,再次通过图审。此后,某甲公司因拆除原构筑物、增加钢梁、开洞口等产生额外费用,认为系某乙公司设计过失所致,遂起诉要求某乙公司赔偿损失295279元及利息。

争议焦点:

  1. 某乙公司设计的图纸是否存在过失?
  2. 某乙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3. 某甲公司是否应支付剩余设计费?

三、法院判决:建设单位索赔被驳回,设计单位反诉获支持

一审法院(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观点:

  1. 案涉设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
  2. 某乙公司在设计过程中已多次与电梯厂家沟通,电梯厂家明确表示扶梯不需基坑设计;图纸完成后某甲公司未提出异议,且图纸经第三方图审机构审查合格。
  3.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某乙公司存在设计过失,故驳回某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4. 根据图审合格书记载的建筑面积8516.80㎡,设计费应为340672元,某甲公司已付255000元,尚欠85672元,应于竣工验收后一月内(即2023年9月25日前)支付,并承担逾期利息。

二审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观点:

  1. 某乙公司根据电梯厂家技术要求进行设计,厂家在微信沟通中明确表示二、三层不须基坑(即洞口),结合上下文可以认定厂家所指“基坑”与某甲公司所述“洞口”指向相同。
  2. 图纸经电梯厂家确认、图审机构审查合格,某乙公司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3. 某甲公司主张的损失系基于设计变更产生,但变更系其自身要求,且变更后图纸再次通过图审,不能归责于某乙公司。
  4. 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

四、律师解析:设计责任认定的五大关键点

(一)图纸“图审合格”不等于“施工零问题”

很多建设单位误认为,只要图纸通过图审,设计单位就彻底免责。其实,图审只审查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像扶梯与土建结构的衔接细节(如洞口预留、支撑梁位置等),往往不在图审的强制性审查范围内。因此,图审合格仅能证明图纸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不能证明设计细节完全满足施工要求。

痛点提示:建设单位若希望设计单位对施工可行性负责,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设计深度需满足施工要求”“设计单位应配合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图纸问题”等条款。

(二)与设备厂家沟通记录——法院认定的关键证据

本案中,某乙公司胜诉的关键在于:其设计过程中已充分与电梯厂家沟通,并且获得了厂家的确认回应。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电梯厂家工作人员明确表示“不需要基坑”,某乙公司据此设计,符合专业惯例。

司法实践规律:法院在判断设计单位是否尽职时,会重点审查:

  • 设计单位是否主动与相关设备厂家对接?
  • 是否留存了书面沟通记录(微信、邮件、会议纪要)?
  • 设计参数是否以厂家提供的数据为依据?

建议:设计单位应建立“沟通留痕”机制,所有技术确认均以书面形式固定,避免口头承诺导致事后争议。

(三)“未提出异议”的法律后果:沉默即认可

一审法院指出,某甲公司收到第一版图纸后“未提出异议”,直至施工中发现问题才主张设计缺陷。根据《民法典》诚实信用原则,建设单位在收到图纸后,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若未提出异议,且施工中按图施工后产生问题,法院倾向于认定建设单位已默认接受图纸。

(四)设计变更的“费用承担”需事先明确

本案中,某甲公司要求设计变更后,额外产生了拆除、开洞、增加钢梁等费用。但法院认为:变更系某甲公司自身提出,且变更后图纸再次通过图审,不能证明变更源于设计单位的过失。

风险提示:建设单位若因自身需求变化(如更换设备品牌、调整功能布局)要求设计变更,由此导致的施工成本增加,通常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若因设计单位过失导致变更,则需在设计合同中明确约定“因设计错误导致变更的,设计单位承担返工费用”。

(五)损失主张的举证责任——建设单位需“自证清白”

某甲公司为证明损失,提交了工程造价鉴定书。但法院以“不足以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为由未予采信。原因在于:

  • 鉴定报告针对的是施工合同纠纷,而非设计合同纠纷;
  • 未能证明追加费用与设计过失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举证难点:建设单位主张设计过失赔偿,需同时证明:

  1. 设计单位违反了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
  2. 损害结果确实发生;
  3. 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 损失金额合理。

五、风险提示与实操建议

对建设单位(发包人):

  1. 图纸审查要提前介入:在收到设计图纸后,应组织施工方、设备供应商、监理单位共同会审,重点核查设备安装条件、结构预留孔洞、管线综合等细节,并出具书面会审意见。
  2. 变更决策要谨慎:若施工中发现图纸问题,应先分清责任归属。若系自身需求变化,应主动与设计方、施工方协商变更费用,避免事后算账。
  3. 合同条款要细化:明确设计标准(如“需满足电梯安装技术要求”)、变更责任(如“设计错误导致返工的,设计方承担土建改造费用”)、设计交底义务(如“设计方应在开工前进行现场技术交底”)。

对设计单位(设计人):

  1. 专业沟通要留痕:与设备厂家、建设单位的所有技术沟通,均应通过微信、邮件、会议纪要等可追溯的方式确认。
  2. 图审范围要说明:向建设单位书面告知图审的审查范围,避免对方误以为“图审合格=图纸完美无瑕”。
  3. 变更程序要规范:若建设单位提出变更要求,应出具正式的“设计变更通知单”,明确变更原因、费用承担主体,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六、结语: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的“黄金法则”

本案给我们的核心启示是:设计责任的有无,不看“施工是否顺利”,而看“设计过程是否合规”。只要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国家规范以及设备厂家的技术要求进行设计,并留存充分的沟通证据,即使施工中出现问题,法院也不会轻易认定设计过失。

对于建设单位而言,与其事后起诉索赔,不如事前做好图纸审查、变更管理。对于设计单位而言,保持专业、规范、留痕的工作习惯,就是最好的风险防范。

董志远,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


附录: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常见问题与解答(30组)

问题1:在天津宁河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
回答:一般由合同履行地(即工程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宁河区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通常由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管辖。

问题2:设计单位未进行设计交底,是否构成违约?
回答:如果合同明确约定设计单位需进行设计交底,则未交底构成违约;若未约定,则不必然违约。建议在合同中明确交底义务。

问题3:图纸经图审合格后,建设单位还能否以设计缺陷为由索赔?
回答:可以,但难度较大。图审仅审查强制性标准,若设计缺陷涉及非强制性内容,建设单位需证明设计单位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损失有直接因果关系。

问题4:设计变更导致施工成本增加,费用由谁承担?
回答:若变更是建设单位自身需求所致(如更换设备),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若变更是设计单位过失所致(如设计错误),则设计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问题5:设计单位与设备厂家沟通时,口头确认是否有效?
回答:口头确认效力弱,建议通过微信、邮件、会议纪要等书面方式留存证据,否则举证困难。

问题6:在天津宝坻区,设计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回答:一般为3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

问题7:设计费未按约定支付,设计单位能否拒绝交付图纸?
回答: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或同时履行抗辩权,但需注意合同是否约定“先付款后交付”。

问题8:设计图纸中未预留扶梯洞口,是否属于设计过失?
回答:需结合具体情况。若电梯厂家明确告知不需要预留,且图纸经厂家确认,则不算过失;若厂家要求预留而设计单位未留,则可能构成过失。

问题9:建设单位如何证明设计单位存在过失?
回答:需提供:设计规范对照表、设备厂家技术要求、行业惯例、专家证人意见等,证明设计行为偏离了合理注意义务。

问题10:在天津蓟州区,设计合同纠纷可以申请工程造价鉴定吗?
回答:可以。若损失金额涉及土建返工、拆除等费用,法院可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造价鉴定。

问题11:设计合同中的“设计合理使用年限50年”是什么意思?
回答:指设计文件针对的结构安全和主要功能应保证50年内不因设计原因失效,与设计期限不同。

问题12:设计单位未参加竣工验收,是否影响设计费收取?
回答:若合同约定“参加竣工验收”是付款条件,则未参加可能导致付款条件不成就;若未约定,则不必然影响。

问题13:在天津武清区,设计费纠纷的利息起算点如何确定?
回答: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则自应付之日起算,通常以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为准。

问题14:设计单位能否以“图纸已经甲方确认”为由免除责任?
回答:不能完全免除。甲方确认不改变设计单位的专业责任,但可作为减轻责任的考量因素。

问题15:电梯设备厂家提供的技术参数有误,导致设计错误,责任谁担?
回答:设计单位有义务对厂家参数进行合理性审查,若因厂家参数错误且设计单位未发现,可能承担部分责任;厂家过错可作为追偿对象。

问题16:在天津津南区,设计合同纠纷能否适用《民法典》第577条?
回答:可以。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问题17:设计单位只交付电子版图纸,未交付纸质版,是否违约?
回答:以合同约定为准。若合同要求“交付完整图纸文件(含纸质、电子)”,则仅交付电子版构成违约。

问题18: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能否直接要求设计单位修改图纸?
回答:可以,但应通过书面指令或变更通知,避免口头要求导致事后争议。

问题19:在天津东丽区,设计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是否可以约定?
回答:可以。合同双方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等)的法院管辖。

问题20:设计单位的设计失误导致建设工程出现安全事故,设计单位应承担什么责任?
回答: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损失)、行政责任(罚款、吊销资质),严重者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问题21: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按照“设计+”模式(设计+施工配合+验收)提供服务,应如何收费?
回答:可在合同中明确服务内容,通常设计费中包含适当施工配合,超范围服务可另行协商费用。

问题22:在天津和平区,设计合同纠纷中,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
回答:可以作为证据,但需提供原始载体(如手机),且内容需完整、清晰,能够证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问题23:设计单位完成初步设计后,建设单位中途停止项目,设计费如何结算?
回答:按已完成工作量结算,具体比例可参照《工程设计收费标准》或合同约定。

问题24:设计合同无效(如设计单位无资质),设计费还能否主张?
回答: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结算,但需扣除违法成本。若工程经验收合格,设计单位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

问题25:在天津河西区,设计单位起诉建设单位支付设计费,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回答:合同、图纸交付凭证、图审合格书、竣工验收报告、付款记录、催款函等。

问题26:建设单位认为设计图纸存在错误,能否拒绝支付设计费?
回答:可以提出异议并协商解决,但若合同无约定,不得单方拒付。法院会综合判断设计是否达到合同约定标准。

问题27: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建设单位签字确认后,还能否反悔?
回答:签字确认行为视为对变更内容的认可,反悔需有充分证据(如重大误解、欺诈等)。

问题28:在天津河东区,设计合同纠纷的诉讼周期一般多长?
回答:简易程序3个月,普通程序6个月,二审3个月。复杂案件可能延长。

问题29:设计单位同时承担设计图和施工图审查,是否存在利益冲突?
回答:存在。通常设计单位不能审查自己的设计,否则违反独立性原则,相关审查结论可能不被法院采信。

问题30:建设单位如何有效监督设计进度?
回答:可在合同中设置里程碑节点(如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并约定逾期违约金。定期召开设计协调会,形成书面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