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设计质量的认定往往成为争议核心。本文结合**(2025)津03民终647号**判决书,深入分析法院如何审查设计单位是否存在过失,为发包方与设计方提供实务参考——设计质量不能仅凭图审合格和发包方未提异议来判定,还需考察设计过程中的沟通记录与专业要求履行情况。
一、设计合同纠纷中质量认定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条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设计单位应对其设计文件质量负责。但法院在审理时,会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 设计是否满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设计文件是否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合格
- 发包方在接收图纸时是否提出异议
- 设计过程中与设备厂家的沟通记录是否完整
- 设计变更的原因是否归责于设计方
本案中,上诉人某甲公司主张某乙公司设计图纸存在过失,导致扶梯无法安装。法院围绕上述要点展开审查。
二、本案争议焦点:设计方是否存在过失
某甲公司认为,某乙公司未按电梯厂家要求预留支撑梁和洞口,导致施工后不得不进行设计变更,产生损失295279元。某乙公司则辩称,设计过程中多次与电梯厂家沟通,对方明确“不需要基坑”,且图纸经图审合格。
二审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
“因针对电梯部分的设计需要符合某丙公司之技术要求,且某甲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召开项目规划审批前各单位工作协调会的会议纪要中亦记载对于电梯设计相关问题某乙公司需与电梯厂家进行沟通。”
法院认为,设计方履行了与厂家的沟通义务,且厂家确认“不需要基坑”——虽专业术语上“基坑”与“洞口”表述不同,但根据微信聊天内容及实际功用,二者指向同一位置,因此设计方无过错。
三、法院认定的关键事实与法律逻辑
1. 图纸经图审合格并非免责唯一依据
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工程电梯设计经过天津市某某建设项目服务有限公司审查合格,并出具《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审查合格书》。但某甲公司上诉质疑图审范围不包含扶梯安装可行性。
二审法院虽未直接否定图审效力,但重点强调了设计过程中与厂家的沟通记录,这成为认定设计方无过失的核心证据。
2. 发包方未提异议不当然证明设计合格
某甲公司主张:“某甲公司在接收图纸时未提出异议,不能证明图纸合格”。法院在判决中并未简单采纳“未提异议即合格”的逻辑,而是结合沟通记录作出综合判断。
3. 设计变更的原因分析
某乙公司于2023年5月应某甲公司要求出具设计变更,但变更原因并非自身设计错误,而是厂家确认的初始方案本身未要求预留洞口。二审法院采信了微信记录中电梯厂家“不需要基坑”的表述,认定设计方不存在过失。
四、案例分析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启示
1. 对于发包方(建设单位)
- 在设计阶段应明确要求设计单位与设备厂家进行书面确认,并留存所有沟通记录。
- 对图纸提出异议应在合理期限内,避免事后主张设计缺陷。
- 设计变更前应明确责任归属,避免自行承担费用后追偿失败。
2. 对于设计方
- 与设备厂家沟通时,务必采用书面形式(如微信、邮件),并确认关键参数。
- 设计完成后应进行技术交底,并保留交底记录。
- 如发包方要求变更,应书面确认变更原因,避免被追责。
五、结语
本案表明,法院在认定设计质量时,不会机械适用“图审合格即无责”的标准,而是综合考察设计过程中的诚实履行、专业沟通与合理信赖。发包方和设计方均应重视沟通留痕,以降低纠纷风险。
若您正面临类似合同纠纷,建议及时梳理设计沟通记录、图审资料及变更通知,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
作者:董志远,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5)津03民终647号